江宁区建工局文件 关于28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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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建工局文件关于280号
关于贯彻落实区政府(江宁政发【2010】280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刻吸取南京栖霞“7.28”管道爆燃事故教训,加强全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的意见》(江宁政发【2010】280号),结合我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可能对建筑施工安全构成危险和危害的事故隐患,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地下、地面遗留或残留有化工厂、爆炸和危险品工厂及仓库、洞穴、矿井、墓地、文物、地下通道、地面管线或不明物体等可能构成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二、街道(园区)审核:
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的意见(江宁政发【2010】280号》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资料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街道(园区)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资料收集和调查取证的内容为:
一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有无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有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要查清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名称、种类、数量、位置、危险和危害程度、权属单位等情况;三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情况不明或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跟踪监测。
四是能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必须研究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经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权属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建设单位资料收集和调查取证时,认真填写《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附件一)和《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附件二),尔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报建设项目所属的街道(园区)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和确认,审核属实后,在《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和《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办理报建、招投标时审核: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时,必须向区招标办提供《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和《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区招标办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有无两份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以办理项目报建和招投标手续。
两份证明材料应一式五份,报建招标时交招标办一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持一份,招投标结束后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交一份,并存入安全生产资料,归档备查。
四、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前审核:
1、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前,建设单位应向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通报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并会同权属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专题会议,根据权属单位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资料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进行复核,制定周密完善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经建设、监理和权属单位审定认可。
2、申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向区建设工程交易大厅安监窗口提交《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和《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安监站安监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两份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开工条件、核查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详见《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核查表》(附件三)]。
对核查无误和施工现场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填写《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证明》(附件四)给建设单位;若核查的申报资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或存在其他事故隐患的,则下达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待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并书面回复后再次组织核查。
对未经安全监督备案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结案同意建设后,再组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核查。
对有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在核查前告知建设单位,通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技术人员等一道参加核查。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集中组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为期3天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前,安监员要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考核和检查,主要考核检查内容:
一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二是普通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操作技能培训情况;三是普通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资质资格和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上述内容如有一项未开展或与合同备案情况不相符,该项目不得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交易大厅安监窗口在接到《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证明》和其它规定的申报材料后,方可办理建筑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或位置无法判断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监理和权属单位,在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一旦发生地下管线损坏或地下、地面事故隐患酿成重大事故隐患及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报告,以便迅速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重大事故隐患转化为事故或事故扩大。
六、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负责。
因施工单位保护和防护措施不力、擅自施工或野蛮施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因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落实,没有及时发现或依法有效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凡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
七、加强安监站与质监站的联合联动。
1、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2、凡安监站对某工程项目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安监站立即以联系单形式告知质监站,质监站立即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直至该项目安全整改到位恢复施工后,安监站告知质监站方可恢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安监站、质监站、招标办、交易中心、执法大队等局相关职能科室、部门要认真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的意见》和本文件规定要求,对已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的受监工程,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监管,凡出现有岗不到位、有责不履行、失职、渎职等行为而造成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的,涉及到相关科室和人员,局里将按照相关问责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坚决开展责任追究。
九、本实施办法由江宁区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附二: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附三: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核查表》
附四: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证明》
附一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工程项目行政区域详细地点
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情况
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权属单位对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条件的验收情况
有无燃气(油)管道:
验收结论:
燃气(油)管理部门印章:
验收时间:
有无供水管道:
验收结论:
供水管理部门印章:
验收时间:
有无供电线路:
验收结论:
供电管理部门印章:
验收时间:
有无广电、电信线路:
验收结论:
电信管理部门印章: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审查人签字:
审查单位印章:
审查时间:
街道(园区)审核意见
审核结论: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印章:
审核时间:
说明
1、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燃油、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可能对建筑施工安全构成危险和危害的事故隐患。
2、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情况,如果没有,填写“无”;如果有,需要填写名称、种类、数量、位置、危险和危害程度、权属单位等情况(可附页)。
3、有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对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条件的验收情况,需要作出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结论。
若无地下管线,不用作出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结论,但权属单位要盖章确认。
4、此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所有填写内容要准确、完整、详实、清晰。
附二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工程项目行政区域详细地点
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情况
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权属单位对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条件的验收情况
地下、地面事故隐患名称:
验收结论:
权属单位印章: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审查人签字:
审查单位印章:
审查时间:
街道(园区)审核意见
审核结论: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印章:
审核时间:
说明
1、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和临近施工现场地下、地面遗留或残留有化工厂、爆炸和危险品工厂及仓库、洞穴、矿井、墓地、文物、地下通道、地面管线或不明物体等可能构成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情况,如果没有,填写“无”;如果有,需要填写名称、种类、数量、位置、危险和危害程度、权属单位等情况(可附页)。
3、有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对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条件的验收情况,需要作出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结论。
权属单位填不完的,可附页。
4、此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所有填写内容要准确、完整、详实、清晰。
附三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核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核查内容
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隐患情况
各责任主体单位(有、无)按《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符合施工安全证明》中的内容签署相关意见,且意见(是、否)属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地下管线在施工现场标识的走向(是、否)与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管线红线图一致。
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情况(有、无)经权属单位到现场进行确认、标识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材料。
对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施工作业前(有、无)编制详实、细致和完整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有、无)经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部门进行审批。
施工现场周边(有、无)架空高压电线和通信光缆并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与周边邻近的居民区、学校和厂矿企业等建筑物、构建物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有、无)按规定编制、审批。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
施工现场(有、无)达到“三通一平”(即:
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施工现场的围档(有、无)按照要求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档。
施工现场(有、无)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前违规施工的行为。
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无)按规定拨付到位。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工人(有、无)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普通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有、无)开展操作技能培训。
普通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有、无)持证上岗。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有、无)资质资格和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其它
核查结论
参与核查人员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建设单位签字
电话
施工单位签字
电话
监理单位签字
电话
备注
1、安监人员应在核查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通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技术人员等一道参加核查。
2、由地下管线和地下、地面事故隐患的权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在现场确认标识走向和位置,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到施工现场接受权属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
3、此表由安监人员组织填写,所有填写内容要准确、完整、详实、清晰。
附四
江宁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证明
由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特此证明。
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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