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1346008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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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134600886
第二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劳动岗位管理………………………………………………………………………………………
二、岗位定员管理………………………………………………………………………………………
三、劳动合同管理………………………………………………………………………………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干部岗位竞聘制度………………………………………………………………………………………
六、员工招骋制度………………………………………………………………………………………
七、招聘工作流程………………………………………………………………………………………
八、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
九、临时性用工管理办法………………………………………………………………………………………
十、员工工作移交管理办法……………………………………………………………………………………
十一、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十二、辞退及自动离职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十四、员工公费外出进修培训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十六、薪酬管理制度………………………………………………………………………………………
十七、员工福利制度………………………………………………………………………………………
十八、干部考核办法………………………………………………………………………………………
第二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劳动岗位管理
1、集团对所有的劳动岗位实行统一管理。
现有劳动岗位,需要增减变动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增加劳动岗位的《岗位规范》(减少岗位的要说明本岗位工作业务的划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按照《人事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集团总裁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增加(变动)劳动岗位的岗级批复。
2、因生产(工作)需要,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增减变化,需要改变岗位名称的,经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报集团总裁审核批准后备案。
对需要重新测评的劳动岗位,要按岗位测评的程序和标准重新进行测评,具体申报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3、各部门、单位管理岗位人员配备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管理辅助岗位的设置,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职责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序设置。
二、岗位定员管理
1、集团对岗位定员实行统一管理。
岗位定员要按照生产(经营)岗位及辅助生产(经营)岗位人员配足,管理人员精干,服务人员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同时还要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幅度,能兼职的岗位要兼职。
2、岗位定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3、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岗位定员的管理,建立岗位定员明细台帐,实行跟踪管理,每季要对本部门、单位的岗位定员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避免随意改变职工的劳动岗位。
4、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职工工种。
在岗位定员人数范围内,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职工工种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考核审定后,填写职工改变工种审批表,报集团总裁批准。
5、职工在集团内流动变动工作岗位,或在本部门、单位内变动工作岗位,要注明原工种(岗位),转入部门、单位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定员人数范围内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否则不能办理。
三、劳动合同(岗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维护劳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的劳动保障、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便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集团全体员工均应与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续)订劳动合同。
岗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并组织签(续)订。
二、签(续)订劳动合同时,由各部、各公司填写《合同制职工签(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集团全体员工与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续)订劳动合同。
加盖集团劳动合同专用章。
2、续订劳动合同(岗位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三、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在集团内部流动,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转出部门或单位只办理解除岗位劳动合同手续,转入部门或单位按规定重新签订岗位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书(岗位劳动合同书)由集团统一制订,续订劳动合同需增加补充说明的,必须经集团总裁同意并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报集团审核后签(续)订。
五、劳动合同(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1、对从事简单岗位劳动的人员,可签(续)订1年至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对从事复杂岗位劳动的人员,可签(续)订5年至l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3、对在集团工作10年以上或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订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签(续)订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有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6、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期限
(1)、合同以主体工作性质、任务不同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
对任务明确,不持续经营的项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界,签订不定期合同;对于为持续经营项目服务及集团总部人员应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凡生产一线一般员工入厂后转为熟练工者须签订1年期合同;经试用转正的技术工人、生产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须签订3年期(含3年)以上用工合同,其中,集团各部正付部长、生产正付矿长、子公司正付经理级别的环节干部签订4年期的劳动合同;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集团总监,副总裁及集团内部聘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签订6年期的劳动合同;除此以外者须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签订不定期合同人员,不再签订定期合同。
(2)、员工合同期满如继续在公司工作,须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同为原合同期满时。
(3)、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或续签时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合同到期日期。
(4)、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满,不准备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申请表》,送交人事部门。
(5)、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在培训前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限若与合同剩余期限不符,以期限长者为准,待期限满时再续签相关长期合同。
六、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集团授权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因生产环境和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与劳动合同签(续)订程序相同,变更协议需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3、经同意转出集团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自愿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由职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报集团总裁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职工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经征求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申请,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手续。
7、各部门、单位每季度前十天应将上季度转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汇总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8、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时,对于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批,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于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离职。
(2)、对违反签订合同、合同期未满辞职且未被批准而擅自离职、辞职后一年内到同类行业从事相同工种的员工,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前两类人员赔偿额包括:
相当于离职当月岗位工资(领取效益工资者,以其上月领取者为准)2倍的金额、培训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受培训者个人负担部分、养老保险金中公司负担部分、职业技能签定费等,第三类人员需赔偿损失额据实确定。
(3)、符合签订合同条件,在公司规定时间内不签合同及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身份将转为季节工,取消每月的福利费、工龄工资、不能参加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年度考评和资金发放,公司有权随时辞退本人。
(4)、公司因生产经营变化而产生冗员,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裁员,裁减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和有关单位。
(5)、员工在工作期间患传染性疾病,不能在短期内治愈的,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终止。
(6)、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待遇
凡签订长期合同的员工,可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诸如住房、保险、配股分红等待遇。
四、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加强企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职务任免、人事调整、解聘、请休假、考核、奖惩、投诉与提案、薪资与保险、福利、档案、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3条本制度属于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具有强制遵循性和对外保密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4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5条本制度相关部门用语的解释
公司:
内蒙古宇生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
指集团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部:
指子公司、分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总监:
集团公司副总级管理人员;
本部部长:
指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部长:
指子公司、分公司及总矿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主任:
指公司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它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主管:
指部门所属某专业、项目负责人;
员工:
指按公司招聘程序招聘的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的全体职员;
第6条集团公司的职务设置为
行政管理职务为:
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监)、监事会主席、总裁助理、本部部长、本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管。
党群管理职务为: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党群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
技术职称为: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第7条集团公司下设本部、办级别相同;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厂矿下设部、办级别相同;
第8条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考核任免;副总裁(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考核任免;其他职能本部长级(含)由上级总监提名,主管级人员由本部长提名,总裁办公会考核任免。
第三章聘用
第9条公司所需补充的新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10条本公司聘用的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11条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招聘新员工,充实各个工作岗位,每年由公司总裁会议提出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招聘考核工作。
第12条公司员工的亲属或其他推荐的人员参加招聘,条件与社会人员相同,不得无故降低招聘条件。
第13条公司招聘员工的形式包括:
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广告;与有关院校联系、自荐及他人推荐等。
第14条招聘的主要程序包括:
对应聘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对其应聘条件初步鉴定;书面综合与统一考试或实际的业务技术测试;有关部门主管初步面试;对应聘人在原工作单位工作表现调查;应聘中层以上干部者,由公司领导负责面试。
程序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认为符合招聘条件的,确定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录用,并填写《试用员工审核登记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总裁审批。
第四章试用及报到
第15条公司批准录用的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签订后,即成为公司试用员工,开始接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同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所履行的义务。
第16条公司试用员工分为:
公司高层领导一个月的试用期或没有试用期,公司中层干部两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试用基层和一般员工,均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仍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最多可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每半月进行一次考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17条员工试用期满,需写一份“转正申请书”,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经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总裁会议审批后正式录用,并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上报及审批时间不超过10天;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18条公司《员工合同书》为期一年的合同,聘用期满,重新签订;年度、中途转正的员工,第一次签到当年底,第二年度重新签订。
第19条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认为品行或能力欠佳,或不适合工所应聘工作岗位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20条所有应聘和被录用的员工,都必须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面试、考核等或到岗工作。
(一)、填写《应聘申请表》、《试用登记表》、《定期考核表》、《转正审批表》、及签订有关合同;
(二)、试用员工交照片2张;
(三)、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技术职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和技术职称件原件复印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21条公司高管层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由总裁提议,董事会任免。
第22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由总裁会议决定任免。
第23条职务任免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拟发任免文。
第六章人事调整
第24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和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动的员工如借故推诿,一概解聘。
第25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特长、学识和能力安排岗位,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匹配。
第26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单位负责人员应于7个工作日内,其他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奉调员工凡由于所管事物比较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以5日为限。
第27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仍不能按时或延期时间办理完移交手续者按移交不清论处,停职核查事实,由公司决定是否安排新职或辞退。
第28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暂代理。
第29条所有调动的员工(不论职务)都要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员工调离会签表》后到新单位报到。
否则,不予以做考勤及工资。
第30条任何人事调整,都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方可进行,各总监、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都无权随意增补或裁减人员,但有人事调整建议权。
第七章解聘
公司或员工一方或双方提出中止聘用合同要求时,在办理完规定的手续后,公司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即行解除。
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申请辞职:
(1)、本人不继续在公司工作的;
(2)、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未履行聘用合同,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
(3)、本人确有实际困难,公司无法解决的;
(4)、本人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
(5)、本人出境自费留学、定居的。
第32条员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递交《离职申请书》。
公司高管层领导须提前3个月,中层干部须提前2个月,其他员工须提前半个月。
第33条中层以上干部申请辞职时,由总裁批准,其他员工申请辞职时,由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34条经批准同意辞职后填写《离职通知书》,开始交接工作。
中层以上干部辞职的,需经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工作交接或离职审计完成后未有遗留问题的,进行财务清交,并由有关部门填写《离职员工财物交接表》,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准其离开公司。
离职的员工如不辞而别,发现其在公司仍有遗留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扣除其工资或股金或学历证原件;如其工资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清偿。
第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1)、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调动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和擅离职守行为经警告无改正的;
(5)、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公司声誉,经警告无改正的;
(6)、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7)、有贪污、受贿、盗窃、嫖娼、吸毒、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不得辞退员工:
(1)、表现正常无上列情况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5)、请假、休假、探亲在规定期限内的。
第37条公司辞退员工的应当征得公司工会同意。
第38条公司辞退员工,须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5-10天将辞退决定通知本人。
第39条对辞退员工的离职审计和财物交清后,由公司发给本人《员工资遣通知书》准其离开公司。
第4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没有续签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经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员工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3)、公司宣布破产。
第41条凡自动离职的人员,其所在部门应速将其离职的时间及原因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便随时进行审计及人事调整。
第八章交接手续
第52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负责人员交接。
(二)、经管人员交接。
第53条称负责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54条负责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55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56条一级单位负责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单位负责人员监交。
第57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58条负责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51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59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52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60条负责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61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62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的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63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考核
第77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月份绩效考核及季度、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
试用3个月期间,每半月考核1次,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
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在考核表中,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
延长试用,不得超过1个月。
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自我工作评价报告。
(二)、绩效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学习、操行、态度、等绩效对照《绩效考核细则》,每月月底进行1次严正考核,有特殊功过者,随时报请奖惩;
2、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季度考核:
于每季度结束,公司对中层以上干部及各直属单位进行1次考核,但经公司决定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季度考核。
(四)、年终考核
1、每年12月底进行一次总考核;
2、考核时,各单位主管应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及假勤记录、填写考核表,由公司考核组审核确定结果。
第78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79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参加各项正式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80条前条不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81条考核结果要公正,并在全公司通报,并分优、良、及格、差等四个情况。
第82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且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83条季度、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四、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
(五)、未完成生产经营利润指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章员工的教育与培训
第84条具体教育培训计划:
1、公司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凡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经批准后,都可参加本制度所规定的各种培训。
2、员工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内容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确定。
3、员工的培训通过学校教育、岗位培训、自学成才三条途径来实现。
(1)、学校教育是公司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所采取的一种培训方式。
凡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经批准后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后可脱产进院校接受正规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2)、岗位培训是适应员工岗位知识技能的需要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培训方式。
可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三种形式。
岗前培训:
是指对新入公司的员工在分配具体工作前的培训。
目的是使新员工能了解公司工作的整体情况、经营业务和岗位设置。
在岗培训:
是指在岗期间进行的带职、带薪培训,主要通过电大、函授和短期培训等方式进行。
离岗培训:
是指暂时离开现所在岗位,到院校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等。
(3)、自学成才是指员工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积极采取国家统一的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大等形式,取得一定的学历。
4、员工培训费用按下列规定予以报销:
(1)、经公司批准到院校参加正规学历教育者,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学费由公司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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