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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
第七章船舶应急
7.1起草应急反应计划的知识
7.1.1应急反应计划的编制指南
7.1.2应急反应计划的演习及复查
7.2船舶应变部署表
7.2.2应变须知
7.2.3油污应急反应部署表及演习
7.3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与检查
7.3.1消防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与检查
7.3.2救生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与检查
7.4组织消防和救生(弃船、落水人员救助)演习
7.4.1消防演习的内容和组织
7.4.2救生演习的内容和组织
7.5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船上所有人员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7.5.1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准则
7.5.2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
7.6在失火、爆炸、碰撞或搁浅时限制损害和救助本船的行动
7.6.1船舶失火时的应急行动
7.6.2船舶发生爆炸时的应急行动
7.6.3船舶碰撞时的应急行动
7.6.4船舶搁浅和触礁后应采取的行动
7.6.5船体破损进水应急行动
CH7.船舶应急
船舶应急(又称船舶应变)是指船舶进人或临近进人某种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的活动过程。
船舶应急的目的是为了使海上人命、财产及海洋环境能摆脱或远离事故危险,尽快恢复安全状态。
成功的应急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训练有素的人员;
2)完备的应急设施和器材,符合规范的船体结构;
3)高效率的应急预案;
4)正确果断的指挥和组织,良好的群体协同和配合。
通常的船舶应变按性质可分为:
消防、救生、堵漏和防污。
根据ISM规则的强制性规定,船公司和船舶应对船上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应急反应程序,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规定,以确保在船舶发生各种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各种应变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灾情,减少损失。
7.1起草应急反应计划的知识
6.1.1应急反应计划的编制指南
根据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ix章提到的ISM规则第8章的强制性要求,1995年n月各缔约国政府大会通过的SOLAS公约第m章第24一2条及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的规定,船上对各种紧急情况应做出应急计划准备。
为了协调船舶计划的编制结构,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制订了《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南》,并于1997年n月27日通过了IMoA.852(20)号决议。
该指南为船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计划整体系统的准备和使用模块结构提供了指导,其主要目的是:
(l)利用整体系统的构成帮助公司将规则要求转化成行动要求;
(2)将有关船上的紧急情况融合进这一系统中;
(3)帮助编制协调的应急计划,使船上人员接受,并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正确应用;
(4)为取得一致,鼓励各国政府采用整体系统的结构制定各种船上应急计划。
1.系统模块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明确每个公司和船舶都应建立、实施保持安全管理体系(SMS),要求在SMS中有描述船上可能的紧急情况和作业的反应程序。
因此统一的整体船上应急计划系统将作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组成部分,形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基本组成部分。
船上应急计划整体系统的结构包括下列6个模块的内容,见表
为了使系统和相关计划更适合各公司和船舶的操作使用,必须考虑到船舶类型、构造、货、设备、配员和航线的差别。
2.模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l)模块I:
引言(Introduction)
该系统应有一“引言”的模块,该模块的内容包含制定本系统和整体计划的用途,主要目的、最终目标,以及改进要求,为系统的实施提出简单、明确的概念。
2)模块Ⅱ:
规定(Provisions)
在该模块中,应涉及到的要素包括:
①报告紧急情况时应遵循的程序;
②识别、描述和对船上潜在的紧急情况反应的程序;
③维护系统和有关计划的程序或活动。
因此该模块中应规定船上应急预防准备和反应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该系统并不断得到完善,岸上公司和船上应急计划和反应的协调联系、应急程序的评价、对实施提出适当反馈信息和修改计划的程序,以改进船上的事故预防、准备和措施。
3)模块Ⅲ:
计划、准备和培训(Planning,preparednessandtraining)
作为最低要求,在本模块中应提供程序、计划或行动进展的信息,目的是:
①使船上人员熟悉系统和计划的规定;
②培训和教育船上新换岗人员关于系统和计划的内容;
③做出日常训练和练习的时间表,使船员能够处理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④有效地协调船上人员和公司的行动包括外部应急机构可能提供的帮助;⑤准备可操作的反馈系统。
因此,本模块应规定对船上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应提供信息保证船上的每个关键人物都了解计划、执行计划、履行职责、正确报告;应制订训练和演习计划;应反馈信息,不断改进。
4)模块Ⅳ:
反应行动(Responseaction。
)
在本模块中对反应行动和计划应确定可能的各种紧急情况,船上紧急情况大致可分为4类23种:
①火灾和海损类:
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船体破损/进水;严重横倾;恶劣天气损害;'弃船救生。
②机损和污染类;主机失灵;舵机失灵;供电故障;机舱事故;船舶溢油;造成污染的意外排放。
③货物损害类:
货物移位;海难自救抛货;危险货物事故。
④人身安全类:
严重伤病;人员落水;海盗或暴力行动;搜寻/救助;进人封闭场所;战区遇险;直升飞机操作。
在该模块中应指导建立各种应急计划的反应和具体内容,其中包括:
①反应行动的协调;
②对各种可能的事故的情景的反应程序,包括保护人命、海上环境和财产;
③对各项反应行动负责的人员,能通过职务或姓名识别;
④用于与外部应急反应专家联络的通信路线;
⑤关于应急反应设备可用性和所在位置的信息;
⑥船上报告和联络程序。
在该模块中,对船舶在航行、停泊、系泊、锚泊、在港内或干船坞中遇到紧急情况,为保护人员、船舶、海上环境和货物而采取的最佳行动,认真考虑、制定计划、为船上人员提供指南,制订在事故发生时能使损害降至最低的程序标准。
为使船上和岸上具有同样的计划,计划中应明确船上人员或岸上人员是否应采取行动。
在所有情况下,要按照保护人命、海上环境、财产的顺序采取行动,因此在制订“随后反应”行动的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初始行动”的程序。
“反应行动”可参阅7个步骤的应急计划实施流程图及火灾反应行动流程。
5)模块Ⅴ:
报告程序(reportingprocedures)
对涉及到紧急情况或海上污染事故的船舶,必须与船舶的利益联络人和沿岸国或港口联络人保持联系。
因此,为了报告紧急情况,应尽一切努力保证有关信息成为系统的组成部分。
保证船舶与应急控制中心、公司和国家当局(RCC、控制点)建立、保持快速的、可靠的24h通信线路,保证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信息能根据人员变化情况随时更新。
关于报告程序可参照IMO'’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等对报告行动作出充分的计划。
其中包括:
何时报告、如何报告、与谁联系、报告内容等。
6)模块Ⅵ:
附录(Annex(es))
除了对紧急情况成功地作出反应所要求的资料外,可能还要求有其他一些有利于提高船上人员判定和操作计划第5部分能力的规定。
3.应急计划编制流程
l)应急计划编制流程图
本流程图概述了逐步编制应急计划的步骤。
它提示了采取的步骤或应达到的目的,但不是介绍具体做法。
根据经验,可通过7个步骤编制出一个实用有效的整体应急反应计划,见表6一2。
2)模块Ⅳ:
反应行动优先顺序流程图见表6一3。
7.1.2应急反应计划的演习及复查
1.《计划》的功用
为了执行S0LAS公约和MARPOL公约有关规则的要求,根据IMO对船上紧急情况应变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南,为船上各种紧急情况预先制定出各种行动方案(应急预案),即应急反应计划。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所处环境复杂多变,各种紧急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并危及船舶、人命、财产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每一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类型、人员状况、设备的配备以及货物装卸等情况编制各种应变计划,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每个人的责任,应到达的岗位及执行任务,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使每位船员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熟悉各种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正确使用各种应急设备,统一指挥,协同作战,有效地控制局面,把事故数量和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2.《计划》的演习
l)制定出完善的应急计划,尚不能保证船舶应急的成功。
《计划》如不能使船员熟练掌握则不可能在应急中发挥效用。
而定期的演习能保证《计划》发挥预定的作用。
通过定期演习制度,对各种应急计划进行训练、操作,能使船员熟练掌握应急计划和程序,能使《计划》得到正确的实施,能使船上应急设备获得有效应用,能保证指挥、协作、通信联系和报告程序的可靠运行。
2)通过定期演习可以及时发现船员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问题、船员组织和协作的间题,《计划》所存在的间题以及应急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评估和整改,使应急计划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3)船舶应急教育:
应急计划的训练和演习是船舶安全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每个公司和船舶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根据SOLAS公约规定,船舶应结合实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和弃船演习训练,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船上个月的消防和弃船演习,则在该船离港后24h内应举行这两项演习,并将训练和演习情况妥善记人航海日志。
3.《计划》的复查
要保持《计划》的完整、有效和实用,船公司或船舶经营人、船长应定期复查《计划》,结合船舶安全体系的定期复查、评估和审核,将频繁变化的各种情况和资料输人(计划》的信息反馈系统,使《计划》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提高和完善。
复查后,应及时纠正《计划》中发现的不完善之处,但属于主管机关控制的内容(如SOPEP强制部分)或公司控制的内容(如SMS中的通用规定),修改方案必须事先获得控制方的批准。
(计划》的复查可通过下列4种方法完成:
l)演习复查:
每次演习后,应结合对演习效果的评估,复查《计划》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作必要的修正。
2)年度复查: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至少应每年复查《计划》一次:
地方法律或政策、联系人名称和编码、船舶性能、公司方针的变化、《计划》的训练和演习过程存在的缺陷等,作出必要的修改和/或更新。
3)定期复查:
配合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每5年一次的换证审核,应对《计划》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评估。
4)事故复查:
在船舶事故反应中,执行《计划》以后,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适时评估《计划》的完整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应急反应计划的船上培训
1.培训安排
按照规定,船员的船上培训安排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迟于船员上船(如果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的船员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的两周内进行救生、消防设备的船上训练。
2)在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内应进行一次该项设备用法的训练。
2.培训内容
每次授课应讲授船舶救生、消防设备的用法及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l)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低温保护与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
3)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中使用救生设备所必须的专门知识;
4)消防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和消防设备的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消防设备。
3.训练手册
l)每一船员餐厅、娱乐室、船员住舱应配备一本训练手册。
2)手册的内容应包括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包括:
救生衣和救生服的穿着法;在指定地点集合;救生艇筏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7.2船舶应变部署表
船舶所处的环境复杂多变,随时可能发生各种危及船舶和人命安全的事故,为了避免严重后果,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船舶必须备有各种应变设备和器材,船员必须明确自身的应变职责,掌握足够的应变知识,能熟练操作应变系统、设备和器材,还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应变计划。
一、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soLAS74公约》(2001年综合文本)第三章第37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规定:
l)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公约所规定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和有线广播系统的细则,并应规定
发生警报时船员和乘客应采取的行动。
应变部署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2)每艘客船应具有寻找并救出困在客舱内乘客的适当的程序。
3)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每位船员的任务,包括:
(l)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泄水孔、舷窗、天窗、装货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2)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集合旅客;
(6)通信设备的用法;
(7)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人员的配备;
(8)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4)应变部署表应规定指定的驾驶员负责保证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立即可用。
5)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应变情况要求不同的行动。
6)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在紧急情况时,指定给船员的与乘客有关的各项任务。
这些任务应包括:
(l)向乘客告警;
(2)查看乘客是否适当地穿好衣服,以及是否正确的穿好救生衣;
(3)召集乘客于各集合地点;
(4)维持通道及梯道上的秩序,并一般地控制乘客的动向;
(5)保证把毛毯送到艇筏上。
7)应变部署表应在船舶出航以前制定。
在应变部署表制定后,如船员有所变动而必须更改应变部署表时,船长应修订该表,或者制定新表。
8)客船用应变部署表的格式应经认可。
soLAs74公约第三章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中也规定:
船上每个人员应配有一份在紧急情况应变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
如为客船,这些须知应使用船旗国的语言或船旗国要求的语言以及英语写成。
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应在乘客舱室内张贴配有适当文字的示意图和应变须知,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乘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乘客集合地点和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以及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7.2船舶应变部署表
1.编制与布置
中国籍200总吨及以上的运输船舶都必须配备我国海事局认可的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变部署表。
每次更换船员或船长,都应重新编制应变部署表。
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应参照下述原则:
应符合本船的船舶条件、船员条件、客货条件以及航区自然条件;关键部位、关键动作派有经验的人员;根据本船情况可以一职多人或一人多职;人员编排应最有利于应变任务的完成。
例如:
船长是当然的总指挥;大副和水手长是消防和堵漏现场的正副指挥;放艇时进人艇内的两人应是熟练的一级水手;机动艇上应由轮机员或机匠管理机器;事务主任和医生应为救护队的正、副队长;服务部门的船员负责维持乘客的秩序,帮助他们正确穿着救生衣,并引领乘客走向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等。
三副根据大副的部署意图,负责编排应变部署表,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签署后公布实施。
三副应根据船长批准的应变部署表制作船员应变任务卡,注明应变时的每位船员的岗位、职责、编号、所登艇筏的编号和各种应急信号。
应变部署表应布置于驾驶台、机舱、餐厅、主要走廊和其他的人员集合场所;船员应变任务卡应置于船员床头和救生衣上。
2.船舶应变部署表的主要内容
l)船舶及船公司名称,船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2)紧急报警信号的应变种类及信号特征,信号发送方式和持续时间,解除信号的发送方式和持续时间;
3)职务与编号、姓名、艇筏号的对照一览表;
4)航行中驾驶台、机舱、电台固定人员及其任务;
5)消防应变、弃船求生及放救生艇筏详细分工内容的执行人员编号;
6)每项应变具体指挥人员的接替人;
7)有关救生、消防设备的位置。
7.2.2应变须知
l)船舶应变按性质可分为救生(包括弃船求生和人落水救助)、消防、堵漏、防污染和综合应变。
船长是各类应变(和演习)的总指挥。
2)大副是各类应变时的现场指挥。
消防应变时如现场在机舱,应由轮机长担任现场指挥,大副协助指挥。
油污应急时轮机长也为现场指挥。
3)在客船上,还应绘制出本船各层安全通道的路线图,图上应标明各梯口、出人口和各登艇点的位置和走向,张贴在乘客生活区(包括餐厅、休息室、主要走廊、重点舱室和其他乘客活动场所)各部位。
在此附近和每个客房内均应挂有救生衣穿着法示意图。
在备用救生衣站(箱或柜)处应有醒目标志。
走廊内每隔适当距离,应标有指明通道走向的箭头标志并注明去向。
4)各类应变的警报信号:
综合应变:
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30s。
消防:
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1min。
为了指明火警部位,在消防警报信号之后,鸣一声表示船的前部,二声中部,三声后部,四声机舱,五声上层建筑甲板。
堵漏:
替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min。
人落水:
警铃和气笛三长声,连放1min。
弃船:
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1min(S0LAS公约规定为七个或七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
防污染:
警铃和汽笛一短二长一短,连放1min。
解除警报:
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6s,或以口令宣布。
7.3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
一、消防设备的配备
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水带。
1.国际航行船舶的配备要求
参见第四章第一节SOLAS74公约有关内容。
2.国内航行船舶的配备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抖)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配备的消防设备为:
l)所有船舶应按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l)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配备3台;500一4000总吨的,至少配备2台;小于500总吨的,至少配备1台(泵可由主机带动);
(2)货船:
1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配备2台;500~1000总吨的,至少配备1台;小于500总吨的,至少配备1台(泵可由主机带动,倘仅在港口航行,可设手摇泵)。
2)消防水带
(l)客船:
每只消防栓上至少备1根消防水带。
(2)货船:
①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1根,备用1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消防水带;
②500一1000总吨的货船,至少为3根;
③小于500总吨的至少1根。
3)手提灭火器
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
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应配备5具。
4)消防员装备
(l)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组成,个人配备的组成与国际航行船要求相同。
(2)配备要求:
①客船
载客5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2套;
载客100一500人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1套,个人装备1套。
②货船
2000总吨及以上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2套;
500一2000总吨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1套;
500总吨以下的,可不配备。
③对于液货船:
2000总吨及以上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4套;
500一2000总吨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2套;
500总吨以下的,应配备消防员装备1套。
5)防火控制图
(l)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人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等细节。
防火控制图应采用统一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2)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注:
按照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X抖)的规定,国内航行船的航行区域分为4类,即远海航区、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
二、救生设备和配备
1.国际航行船舶
参见第四章第一节SOLAS74公约有关内容。
2.国内航行船舶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规定,国内航行船应配备的救生设备为:
l)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TWO一WAYVHF)无线电话
Al以外海区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装设3台、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装设2台,Al海区的应装设2台。
2)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Al以外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2只、500总吨以下的货船配1只,Al海区的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1只。
3)烟火信号
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枚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4)救生圈
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带有自亮灯(长度小于45m的货船除外)。
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大者。
5)救生衣
除船上每人应配备一件外,还应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和供远置的救生艇筏存放处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6)救生艇筏
(l)配备要求
①客船
航行“远海航区”的,全船配备的救生艇和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25%,其中救生艇50%,吊架降落救生筏25%,气胀救生筏50%。
且每舷至少配备一艘机动救生艇。
航行“近海航区”的,应能容纳全船人数的110%,其中救生艇及吊架降落救生筏合计50%,气胀救生筏60%。
且每舷应至少配备一艘机动救生艇。
航行“沿海航区”的,应配备能容纳全船人数110%的救生艇、筏和救生浮具。
②货船
航行“远海航区”的,全船配备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200%,且每舷配备一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
航行“近海航区”船长60m及以上的为150%,且全船配备一艘机动救牛艇或救助艇,航行“近海航区”且船长小于60m的及航行“沿海航区”的船舶可只配备气胀式救生筏,应分别满足全船总人数的150%和110%
(2)救生艇乘员定额在60人以上者应为机动救生艇。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不超过150人,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不少于6人。
(3)每艘救生艇的降落装置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使2名艇员在5min内能完成登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4)装备齐全救生艇、筏应能在纵倾达100并向任一舷横倾达20°时安全降落。
(5)船上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载足额定乘员和属具,客船在30min内、货船在10min内安全降落至水面。
(6)客船、油船配备的机动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在静水中的航速应不小于6kn,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航速应不小于2kn,其他船舶配备的机动救生艇在静水中的航速应不小于4kn。
机动艇应配备适合于该航区极端温度下按规定航速连续航行12小时所需的燃料、润滑油等。
7.4组织消防和救生演习
一、SOLAS74的消防演习规定
l)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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