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灯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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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灯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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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灯具规范
篇一:
led灯具企业库房管理规定
库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库房的管理,规范仓库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分出入库办理、物品储存、工具外借、库房安全卫生要求四个部分。
适用于所有库存工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一、出入库办理
1、材料出入库应及时填写出入库单,并注明时间、经手人、批准人、来源用途、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正常溢余的按实际数量入库,入库单的相应联次及时传递相关部门。
2、入库时认真核对请购单、随货单的品种、数量、规格,并由相关人员检查质量合格后办理入库。
3、非采购人员零星购入急用材料的,需由采购部或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去财务报销。
4、材料出库方式有两种
(1)根据签字确认的《工程领料单》出料。
(2)是因实验或维修零星领用,须填出库单。
两种单据相关内容都必须填列清楚。
5、生产余料退库办理退库手续,并注明相应用料部门或产品合同单。
6、半成品、成品入库需检验合格,贴产品合格标记。
7、成品出库需项目负责人按《工程领料单》出库。
二、物品储存
1、库房按大类划分区域存放材料。
2、贵重材料单独存放,钥匙由责任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
3、小件、量少材料合理存放,便于查找。
4、不定期盘点与定期盘点相结合,保证帐、物一致,及时上报低于最低储量的材料品种,残次材料、报废材料上报领导处理。
三、工具外借
1、因维修和施工借出和归还的部件、工具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登记,有特殊管理
要求的还要由批准人签字,对归还物品检查使用状况,维修换回的待处理部件单独存放,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测维修或向供货单位联系退换、维修,部件和工具的损坏、丢失,属于个人责任的报领导处理。
2、借用过程中有正常使用出库的补办出库手续,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有多退的材料也要查明原因,补办相关手续。
四、库房安全、卫生要求
1、库房内禁止抽烟,保持清洁卫生,并注意通风。
2、非保管人员不经同意严禁随便入内乱翻东西。
3、保管员和材料出入库经手人员对于物品都要本着负责的精神轻拿轻放,对于故意乱扔乱砸的上报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4、库房内设备使用注意操作规范,对于不爱护公物者保管员有责任制止或警告。
5、保管员外出注意库房安全,下班时关窗关灯,切断电源。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
、
附:
出入库工作流程
出库工作流程
入库工作流程
篇二:
节能灯仓储作业规范
仓储作业规范
1、目的:
1.1確保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在搬運、儲存、包裝、防護過程中的品質及安全,防止各類物料損毀和劣化.
1.2優化庫存周轉管理,確保搬運、儲存、包裝、防護作業標准化、系統化,以滿足生產、品質、交貨需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原物料、生产物料、最终产品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定义:
帳物一致:
指實物庫存數與电脑帳目完全一致.
3.2儲位管理:
對物品實施定點定位管理及適當標示,使物品之儲位編號、位置、數量等保持與帳冊一致.
3.3保稅貨物:
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出口的貨物.
3.4非保稅貨物:
主要指以開具增值稅國內購買貨物,以及以一般貿易增稅所進口的貨物.
3.5呆滯品:
在庫期間超過總裁最新核定之『良品存貨呆滯損失準備提列原則』或後續使用狀況不明確以及超過規定庫存基准上限且可能無使用機會者.
3.6先進先出:
即“FiFo”,指依物品入庫之先後順序辦理出貨作業,優化庫存周轉.
4.職責
4.1倉庫主管:
4.1.1依本文件規定執行庫存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作業,確保貨物准確、及時交予客戶.
4.1.2優化庫存,提昇庫存周轉率,降低庫存成本.
4.1.3主導庫存品異常處理及與其他相關單位之作業協調.
4.1.4倉庫空間儲位及人力(含資格)之工作規划.
4.2倉庫管理員:
4.2.1負責儲位區域之整理整頓,確保帳物一致及先進先出管制之落實.
4.2.2確保物品準確、及時出入庫.
4.2.3負責物品之出入庫、來料點收、簽單、入庫歸位、盤點等作業.
4.2.4及時跟催處理不合格物料及呆廢料,並對不合格物料進行區分管理,以確保不混料不誤用.
4.3帳務員:
4.3.1負責單据帳務keyin及問題單據提報與跟催.
4.3.2表單整理及歸檔保管.
4.4物流單位:
4.4.1負責物料進口、卸貨、點收.
4.4.2負責產品出貨安排及裝車/裝櫃.
5、责任:
5.1生产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及管理。
5.2技质部负责本程序的监督实施。
5、工作程序:
5.1搬运及防护:
5.1.1生产部根据各工序的不同特点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容器及摆放方式。
5.1.2各单位搬运工作由专人负责,各道工序的搬运工作由操作员进行。
5.1.3原物料、半成品、成品之装卸需使用适当之搬运工具,并以正确方式操作,
避免破裂及损坏。
5.1.4生产的各个工序要严格注意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产品不受损坏。
5.2贮存
5.2.1入库:
5.2.1.1原物料及外协件进厂后,由仓管员收料的同时通知技质部检验,检验合格后,仓管员依
送货单之数据点收。
如检验不合格之物料仓管员通知采购部予以处理。
5.2.1.2检验合格后的物料要有合格的标识并摆放于指定区域,参照
《sszm/qp-12.1检验和试验状
态》。
5.2.1.3成品入库时,由生产部依据技质部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开成品入库单,
仓库管理员逐一核对点收后方可进入成品库。
5.2.2领料、退料:
5.2.2.1原物料之领取依生产部门填写的领料单,领、发料时要做到先进先出。
5.2.2.2成品的出货应填写相应的票据后方可出货。
5.2.2.3仓管员必须依单据做帐,并保持帐物平衡。
5.2.2.4质量不合格或多领、错领物品可退回仓库,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5.2.3储存:
5.2.3.1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防火、防潮,并对原物料或产品做好标识。
5.2.3.2仓库应每月定期进行整理、整顿,以保证摆放合理,取用方便,便于先进先出。
5.2.3.3盘点:
每月实施一次盘点,以维持帐物一致。
5.3包装
5.3.1生产部依顾客要求或运输条件对产品包装进行设计,制定包装工艺标准,做到安全牢固及耐用,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储存中不被破坏。
6.作業內容:
6.1搬運:
6.1.1搬運原則:
a凡過重(>20kg)或體積過大(>肩寬或高>90cm)者,應儘量避免人工
搬運,可選用適當搬運工具(如手推車、油壓板車、堆高車等),以
免發生危險.需採用油壓板車、堆高車、叉車等工具時,各操作人
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要求作業.叉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核,獲取
上崗証后才能從事叉車駕駛工作.
b搬運前應先確認物料之標示,搬運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各類標示,避免因脫落或損壞導致物料狀態無法辨識.有毒、有害物品搬運時,搬運人員應穿戴合格之防護用品,並避免其洩漏或與其它介質發生化學反應.搬運區域須備有相應的水災、火災預防設施.
c搬運時,搬運人員可視需求采取將物料打包等保護措施,以避免貨物掉落、撞擊或其它危險事故發生.針對搬運中所發生之掉落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搬運人員應通知品保單位重新確認品質.
d裝貨、卸貨、搬運或堆高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疊高時應依據6.2.3項執行.
6.1.2物品入庫管理:
a來料進貨作業流程:
參照『物流品管作業系統』5.1項執行.
b半成品入庫作業流程:
參照『物流品管作業系統』5.2項執行.
c成品入庫作業流程:
參照『最終品質查核及確認作業系統』5.項執行.
d退料作業流程:
6.2.2先進先出:
a帳冊管理:
a.1倉管員於每批入庫時在帳冊上登錄物品之數量、儲位及入庫日
期/入庫單號.
a.2出庫時應確認是否有不同批入庫之庫存存在,如有則應先出入
庫批最早之庫存.
a.3當該入庫批全部出完時,須用顏色筆在入庫欄劃記.
b標簽管理:
b.1不同月份生產之成品應貼不同顏色合格標簽以示區分,並按不同月份做先進先出管制.
b.2成品入庫時須在外箱張貼入庫標示單.
b.3原物料及零件入庫時需在外包裝箱(/袋)上張貼月份標簽,以
利先進先出管制.具體方式如下:
b.3.1月份標簽按1年12月份分成12色標簽(見附件).
b.3.2自製零件之月份標簽由生產單位包裝人員執行包裝作業
時張貼.外包/外購件月份標簽原則上由採購知會供應商張
貼,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由倉管員代貼.
b.3.3如物料不入倉庫儲存而直接做扣帳處理(如急料上線使用)
時,原則上不張貼月份標簽.
c實物管理:
c.1物料擺放方式應以方便先進先出為原則.
c.2零數包裝原則上不併入整數包裝之先進先出管制,但若有零數
出貨時則需執行先進先出,零數箱依交管出貨明細表出貨,超過
一個月未出之零箱應提報交管處理.
c.3原則上針對指定批號的出貨不并入先進先出管制.
仓储作业规范图
篇三:
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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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
10044,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
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表3.2.8
第四章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
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0.5
注:
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
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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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库 灯具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