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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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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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试行
江苏省水产养殖管理记录(试行)
养殖所在地:
县(市、区)镇(乡、街道)村
养殖单位名称:
养殖户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养殖面积(亩):
水域滩涂养殖证号:
记录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监制
填写要求
1、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的规定,在江苏省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本记录。
2、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应全面反映水产品养殖生产和销售的全程客观事实。
3、记录要求用钢笔或蓝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整洁、清晰。
4、记录中带“*”的为必填项目。
5、本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该塘口水产品销售完后2年以上。
-1-
*表1种苗放养记录1
塘口编号
面积(亩)
时间
(月/日)
放养品种
放养
苗种来源
是否检疫
检疫单位
规格
数量
1
2
3
填写说明:
1.“规格”栏用“只/公斤”、“尾/公斤”、“万尾/公斤”等表示;2.“数量”栏中与“规格”栏相对应,用“只”、“公斤”、“万尾”等表示;3.“苗种来源”栏应填写外购或自繁,若外购请写明供苗单位;4.“是否检疫”栏,若经过检疫,请填“”,未检疫则不填写。
-2-
*表1种苗放养记录2
塘口编号
面积(亩)
时间
(月/日)
放养品种
放养
苗种来源
是否检疫
检疫单位
规格
数量
4
5
6
填写说明:
1.“规格”栏用“只/公斤”、“尾/公斤”、“万尾/公斤”等表示;2.“数量”栏中与“规格”栏相对应,用“只”、“公斤”、“万尾”等表示;3.“苗种来源”栏应填写外购或自繁,若外购请写明供苗单位;4.“是否检疫”栏,若经过检疫,请填“”,未检疫则不填写。
-3-
*表2投入品入库记录1
类别
购买日期
(月/日)
商品名及主要成分
购入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保质期
贮存地点
数量
单位
渔药或其他化学制剂
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生物制剂或其他
填写说明:
1.为保障养殖者权益,请养殖户务必认真填写此表;2.“购入”栏中“单位”根据所购渔药、饲料等实际情况,用“公斤”、“升”等表示;3.“供货商名称”栏请务必填写完整。
-4-
*表2投入品入库记录2
类别
购买日期
(月/日)
商品名及主要成分
购入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保质期
贮存地点
数量
单位
渔药或其他化学制剂
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生物制剂或其他
填写说明:
1.为保障养殖者权益,请养殖户务必认真填写此表;2.“购入”栏中“单位”根据所购渔药、饲料等实际情况,用“公斤”、“升”等表示;3.“供货商名称”栏请务必填写完整。
-5-
*表3渔用药物使用记录1
塘口编号
病害发生与诊断
药物使用与效果
发病时间
(月/日)
主要症状
诊断结果
处方人
施药人
施药时间
(月/日~月/日)
药物名称
用量
说明书标注的休药期
用药效果
1
2
3
填写说明:
1.“用量”栏中,根据药物类型,如内服用药,以“克/公斤饲料”表示,外用药用“公斤/亩”表示等,填写内容须与处方一致;2.“休药期”是指水产养殖品从停止给药到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渔药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休药期填写;3.“用药效果”栏用“治愈”、“控制病情”、“无效果”等表示。
-6-
*表3渔用药物使用记录2(此表不够可续页)
塘口编号
病害发生与诊断
药物使用与效果
发病时间
(月/日)
主要症状
诊断结果
处方人
施药人
施药时间
(月/日~月/日)
药物名称
用量
说明书标注的休药期
用药效果
1
2
3
填写说明:
1.“用量”栏中,根据药物类型,如内服用药,以“克/公斤饲料”表示,外用药用“公斤/亩”表示等,填写内容须与处方一致;2.“休药期”是指水产养殖品从停止给药到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渔药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休药期填写;3.“用药效果”栏用“治愈”、“控制病情”、“无效果”等表示。
-7-
*表4号池塘水产品养殖饲料投喂记录1
时间
颗粒饲料及投喂
动物性饲料及投喂
植物性饲料及投喂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填写说明:
1.本表可以按天,也可以按旬填写;2、本表根据饲料实际投喂情况填写,在投喂品种和投喂量发生变化时必须填写;3、本表中“颗粒饲料及投喂”一栏中“饲料名称”应与“投入品入库记录”饲料名称一致;4、同一种养殖模式、相同密度的多口塘养殖的只需填一张表,但应在表头标明塘口号,反之应分别按塘口号填写此表。
-8-
*表4号池塘水产品养殖饲料投喂记录2(此表不够可续页)
时间
颗粒饲料及投喂
动物性饲料及投喂
植物性饲料及投喂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饲料名称
投喂量(公斤)
填写说明:
1.本表可以按天,也可以按旬填写;2、本表根据饲料实际投喂情况填写,在投喂品种和投喂量发生变化时必须填写;3、本表中“颗粒饲料及投喂”一栏中“饲料名称”应与“投入品入库记录”饲料名称一致;4、同一种养殖模式、相同密度的多口塘养殖的只需填一张表,但应在表头标明塘口号,反之应分别按塘口号填写此表。
-9-
表5号池塘水产品养殖水质管理与池塘环境记录(此表不够可续页)
水质管理情况
池塘环境情况
日期
(月/日)
*天气情况
换水情况
(厘米/次)
*增氧时长
(小时/日)
日期
(月/日)
修整或浚深
*清塘
药物名称
数量(公斤/亩)
填写说明:
1.“天气情况”栏按照实际天气填写“晴天”、“阴天”、“多云”、“雨”等;2.“换水情况”栏按照每次换水的水体深度填写,用厘米表示;3.“增氧时长”指一次连续增氧的时间长度;同一种养殖模式、同样放养密度可在表头注明塘口号即可,反之则应分别填写此表。
4.“修整或浚深”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则填写,没有则不填。
5.“清塘”栏为必填写内容。
-10-
*表6收获与销售情况记录1
捕捞时间
(月/日)
塘口号
捕捞品种
产品是否检测
检测单位
检测结果
上市规格
捕捞数量
(公斤)
销售收入
(元)
销售去向
(地点、手机号)
填写说明:
1.“产品是否检测”栏中,若经过检测,请打“”,未检测不填;2.“检测单位”指经认证认可的农业部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省级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级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自检等;3.“检测结果”栏填“合格”、“不合格”;4.“上市规格”栏用“只/公斤”、“尾/公斤”表示。
-11-
*表6收获与销售情况记录2
捕捞时间
(月/日)
塘口号
捕捞品种
产品是否检测
检测单位
检测结果
上市规格
捕捞数量
(公斤)
销售收入
(元)
销售去向
(地点、手机号)
填写说明:
1.“产品是否检测”栏中,若经过检测,请打“”,未检测不填;2.“检测单位”指经认证认可的农业部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省级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级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自检等;3.“检测结果”栏填“合格”、“不合格”;4.“上市规格”栏用“只/公斤”、“尾/公斤”表示。
-12-
附页1苗种检疫证明及供苗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等粘帖页
-13-
附页2饲料、药物等投入品购入凭证粘帖页
-14-
附页3水生动物疾病诊断处方粘帖页
-15-
表7年产品产值估算表
日期
品种
已售产量
(公斤)
估算存塘重量
(公斤)
平均规格(克)
价格
(元/公斤)
预期收入
(元)
备注
-16-
表8年经济效益分析表
品种
产值(元)
总产值
(元)
合计(元)
承包费
清整费
苗种费
总投入
饲料费
药物费
(元)
水电费
人工
其他
合计(元)
总利润
(元)
亩均利润
(元/亩)
比上年增
加(+)
或减少(-)
(元)
投入与产出比
-17-
表9年示范户补贴发放情况记录
日期
(月/日)
补贴项目
折合金额
(元)
经办人签名
示范户签名
-18-
表10年专家、技术指导员入户培训指导记录
日期
指导内容
指导方式
示范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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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指导内容
指导方式
示范户签名
注:
表9、表10为渔业科技入户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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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一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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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水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养殖产品在起捕前应当按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
使用违禁药物的水产品可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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