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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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分局,各有关测绘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和《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
土地 测绘 技术要求 成果验收 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试 行)
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
1、基本要求
1.1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测绘单位必须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3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其中:
(1)甲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2)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3)丙级测绘单位应有测绘技术负责人,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人员。
(4)丁级测绘单位应有测绘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人员。
1.4测绘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5测绘单位所提交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2、检查验收方法
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2.2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实施“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
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
其中:
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作业检查人员承担;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3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2.4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5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检查合格为止。
2.6 经测绘单位“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且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及以上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到市国土资源局征迁办接收,其他项目市国土资源局报信息中心接收。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
(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
(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7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直接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
(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
(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4)统计数学精度;
(5)埋石情况;
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
(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
(3)确权是否与测绘依据相符;
(4)土地座落、土地分类、四至关系、土地等级等属性是否正确;
(5)界址点实地有无或埋设界桩或标记;
(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7)各类注记是否合理;
(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3电子数据
(1)文件是否齐全;
(2)格式是否正确;
(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
(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有误错误;
(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
(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
(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
(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
(9)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
3.4其它
(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
(3)权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4)图号换算、注记是否正确;
(5)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
(6)图内外装饰是否正确;
(7)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8)其它错误(需注明)。
4、成果质量复核
4.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
(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
(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
(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
(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
(6)成果数据与理论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
(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
4.2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
(2)技术设计书;
(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
(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
(5)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
4.3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
4.4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测绘项目的概况;
(2)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3)复核数据统计;
(4)对被检测绘项目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5)对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处理意见;
(6)对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建议。
4.5测绘单位应根据成果质量复核报告意见,重新测绘,经检查验收后再连同成果质量复核报告一起报送原核查部门重新核查。
4.6成果质量复核及重复核查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
4.7经复核后重新测绘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其最终质量等级评定不得高于“合格”档次。
5、其他
5.1核查部门应做好核查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核查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5.2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产品。
2、术语
2.1严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以致不经返修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使用。
2.2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
2.3轻缺陷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
3、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3.1成果质量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评定制
3.1.1按百分制评定单位的质量水平
3.1.2采用缺陷扣分计算单位产品得分
3.2每一重缺陷扣10分,每一轻缺陷扣3分。
3.3.1成果质量得分预置100分,按每个项目的缺陷逐个扣分,即
ai=100-(10n1+3n2)
式中:
ai为项目得分
n1为重缺陷个数
n2为轻缺陷个数
3.3.2单位产品中出现一个严重缺陷,则该单位产品评为不合格。
若单位产品中评分值小于70分,则该单位产品评为不合格。
质量等级标准:
总分大于95(含95分)为优等;
总分大于85(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好;
总分大于70(含7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3.3单位产品的缺陷分类:
3.3.3.1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
(1)伪造成果;
(2)起算数据错误;
(3)测绘成果中数据或图形与原始资料矛盾;
(4)土地权属性质错误;
(5)土地等级判定错误;
(6)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
3.3.3.2重缺陷
重缺陷
(1)成果资料不完整;
(2)测绘成果中存在数据计算或统计错误、遗漏1处;
(3)采用支导线布设控制而没有多余观测值;
(4)前视长度超过后视长度3倍;
(5)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间距、界址点间距,超限数占总检测点位数6%以上(含6%);
(6)权属单位名称注错;
(7)地籍要素中,地类、四至关系、道路名称、河道名称、土地座落、门牌号码等要素的注记错误或遗漏;
(8)界址点、重要地物点要求实测而未实测;
(9)施测纪要不真实;
(10)文件数据不全或图数关系不一致或纸介质数据与电子数据不一致。
3.3.3.3轻缺陷
轻缺陷
(1)一、二级图根导线点或界址点未按规定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
(2)支导线超过四站或总长超过600米;
(3)未按规定测至宗地外30-50米;
(4)界址点点位误差超限1处;
(5)编码、构面、图层错误1处;
(6)对象实体不完整1处;
(7)施测纪要内容不全;
(8)砖混以上建筑错漏1处;
(9)地物地貌表示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
(10)符号、注记表示不合理1处;
(11)线型使用错误1处;
(12)字体使用错误1处;
(13)图号错漏;
(14)图内外整饰错误1处;
(15)资料整饰质量差;
(16)其他。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试行)
1、总则
1.1为了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测绘成果的使用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土地测绘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日常土地测绘项目,主要包括:
地籍图测绘、日常宗地测绘、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测绘、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测绘等。
大面积土地测绘或者其他土地测绘项目技术要求应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1.3如在本“技术要求”中未明确者,而在国家、省、市相关测绘规范、规定、细则等已有规定的,则应执行其相关规定。
1.4杭州市区土地测绘应采用全解析法实施,内外业一体化成图。
1.5杭州市区土地测绘成果数据须符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库建设要求。
1.6本“技术要求”解释权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或规范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组成部分。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土地资源部1993-6-22发布)
《城市测量规范》(建设部1999年发布)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国家测绘局1994年发布)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国家测绘局1991-01-21发布)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国家测绘局1995-08-25发布)
《浙江省土地勘测技术规定》(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1999年10月发布)
《浙江省地籍图图式》(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1993年发布)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杭土资籍[2003]17号)
3、控制测量
3.1平面控制测量
3.1.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杭州坐标系。
3.1.2平面控制测量必须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设的原则。
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和导线测量,测量要求须按《城市测量规范》执行。
3.1.3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
依次为导线网二等、三等、四等和一级、二级以及相应等级的GPS网、三角网、边角网。
3.1.4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标志采用统一的不锈钢材料,标石及其造埋的规格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附录C的规定。
在城市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需埋设一级、二级控制点永久性标志的采用铸铁或钢管套筒,直接使用混凝土浇灌标志。
3.1.5实施较大面积的土地测量项目时,在城市的建成区范围内,须加大一级、二级控制点的布设密度,使每平方公里的等级控制点数量达到15点以上,且须分布均匀。
3.2高程控制测量
3.2.1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2各等级平面控制点的高程,一般按照四等水准以上的精度要求施测。
平坦地区的一级、二级控制点可按等外水准精度要求施测,或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测定高程。
3.2.3高程控制的布设密度和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四等以上水准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得大于±20mm;施测水准时一般不单独埋设水准标石和标志。
3.3控制测量成果
3.3.1测量仪器鉴定资料、测量观测记录手簿、控制网图和控制测量成果册。
控制测量成果册内容包括:
起算数据、计算及平差软件说明、控制点成果表、控制点展点图、闭合差检查报告、平面成果计算(包括精度评定)、高程成果计算(包括精度评定)、点之记(包括埋石说明)等。
4、地籍图测绘
4.1一般规定
4.1.1地籍图测绘按1:
500测绘精度要求实施;
4.1.2杭州市区地籍图基本等高距为1米;
4.1.3地籍图图幅的分幅、编号采用杭州市地形图标准分幅和编号;分幅地籍图按40cm×50cm规格标准分幅整饰。
图廓上方左侧注图幅结合表,中央上下依次注记图名、图幅号,右侧注记“秘密”;左下方竖注测绘单位;底部左侧上下依次注记“××年×月解析法测图”、“××年×月权属调查”、“杭州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高距1米”、“1993年浙江省地籍图图式”;底部中央注记比例尺;底部右侧上下依次注记调查员、测量员、检查员。
4.2图根控制测量
4.2.1充分收集和利用测区现有控制成果资料,如果等级控制点数量不能满足图根控制测量要求时,须按“3.控制测量”要求加密。
4.2.2图根导线宜布设成结点网,且有足够的密度,以满足宗地界址点测量要求。
4.2.3图根导线只允许布设一级和二级。
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按下表规定执行。
级别
导线长度
(km)
平均边长
(m)
方位角
闭合差(″)
导线全长
相对闭合差
坐标
闭合差(m)
一级
1.2
120
±24 n
1/5000
0.22
二级
0.7
70
±40 n
1/3000
0.22
注:
n为测站数。
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
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但精度不得低于上表规定。
4.2.4困难地区可以采用少量支导线。
除旧城区和通视条件差的小区域外,禁止使用二条边以上的支导线形式。
采用支导线测量时,必须用三联脚架法实施。
4.2.5图根控制点高程联测。
除平坦的已建区外均应联测高程。
4.2.6图根控制点埋设,在建城区外须设置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固定标志。
按1:
500分幅的每幅图布设不少于2个以上相互通视的控制点。
城区或建筑物密集地区每幅图应设立不少于5个以上控制点。
4.3界址点及地形要素测绘
4.3.1宗地界址点的精度及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下表的要求。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城镇街坊外围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地物点
二
±7.5
±15
±15
±15
街坊内部不明显或隐蔽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4.3.2与土地权属要素相关的地物点及建(构)筑物拐点等主要(明显)地物点的精度,要求达到界址点的精度。
4.3.3数据库现有已登记发证的宗地界址点,应按其真实位置所在的建筑物拐点实施测量;实地如无建筑物,则以原界址点位置及数据为准。
4.3.4外业地形、地物和地籍要素的数据采集内容:
包括测量控制点、界址点、居民地和垣栅、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九大类。
在建成区或者建筑物密区可舍去检修井、消防栓、架空管道、电力线、通讯线等。
4.3.5地籍图除了外业采集的地形、地物和地籍要素外,还应当有:
街道号、街坊号、界址点编号、较大用地面积的使用者名称、道路和河流名称、高大突出建筑物名称、广场和公园名称、门牌号或房屋幢号等。
4.4测绘成果
4.4.1测绘成果包括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
4.4.2成果内容。
在本作业中形成的已知成果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完成的控制点、界址点、面积计算和汇总资料、地籍图等,还有相应的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报告、检查验收意见、协议书等书面材料。
4.4.3控制测量成果分测区整理与装订,除外封面、内封面、目录外,一般应有计算说明、已知成果、新成果、平差、略图等形成控制测量成果册。
控制测量成果册应有实施单位法人盖章。
4.4.4所有原始观测值、调查内容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或钢笔记录在规范的作业手簿或专用表格中,字迹清楚、端正,不得涂改、擦改、转抄,外业手簿、调查记录必须编号。
采用电子手簿的,不得更改原始记录。
原始观测记录按测区装订,无法装订成一本的,可以分册装订,并注明簿册顺序。
原始观测记录簿中应如实记录观测时间、作业人员等详细情况。
4.4.5测量仪器的鉴定书、检测记录可单独装订成一本。
4.4.6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报告均应有测量实施单位法人及总工程师签章手续,具体要求应按《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完成。
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等应分别装订成册。
4.4.7文字报告整理与装订时装订顺序是外封面、内封面、目录、正文及附件、附图、封底。
4.4.8调查成果应当随测绘成果同时上交,可对调查工作底图、面积统计、计算表等应装订成册。
4.4.9地籍图应有实施测量和调查单位的盖章,并按测区或者街坊范围装订成册。
4.4.10电子成果。
电子成果内容应当与提交的纸质成果一致。
5、日常宗地测绘
5.1一般规定
5.1.1宗地测绘的内容和精度按地籍图测绘要求实施。
5.1.2宗地测绘主要为日常土地登记发证服务,可分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宗地测量。
5.1.3宗地测绘前应当先确定杭州市区统一地籍编号,并下载宗地测绘范围内的现有地籍、地物数据。
5.1.4对其他宗地或地块的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的测算,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简复单或工作联系单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5.1.5违法用地测量、土地整理验收测量、土地权属纠纷测量等项目,可参照日常宗地测绘要求进行。
5.2控制点测量
5.2.1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测量与地籍图测绘要求相同。
5.2.2图根控制点应用统一标准的钢钉或木桩,固定在相关地面下,并在附近作出示意标记。
5.3界址点测量
5.3.1对新设定的界址测量,须按地籍图测绘要求进行。
5.3.2以原征地项目的勘测定界位置作为宗地界址点的,应直接采用原勘测定界数据。
5.3.3变更登记时,若原界址点位置无变动,原则上采采用原测绘数据。
5.3.4对地下空间界址测量,已完工的地下空间建筑以地籍调查表确定的位置实测;未完工的地下空间建筑物应根据权属调查者意见采集数据。
5.4宗地测绘成果
5.4.1宗地测绘成果内容。
宗地测绘成果分为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二种,其中纸质成果分为存档成果和正式成果。
存档成果内容主要有:
封面、目录、宗地测绘技术报告、宗地测绘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土地勘测控制测量略图、土地勘测施测纪要、下载数据图、宗地草图、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测绘产品质量检查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宗地测绘的其他依据。
5.4.2封面。
封面内容应当有:
编号、用地单位、土地权利人、项目名称、调查单位、勘测单位和实施日期。
5.4.3目录。
目录内容反映各项测绘成果和测绘依据的名称。
5.4.4技术报告,宗地测绘技术报告内容包括测绘编号、土地使用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土地座落、土地用途、土地勘测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理位置、测绘工作主要依据、采用的测绘方法、控制及界址点测量、土地勘测面积和成果说明等。
对在宗地测量或修测过程中的出现的重要事项必须在说明栏内作出说明。
5.4.5宗地测绘成果表。
应包括测绘编号、土地使用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土地座落、土地等级、权属性质、土地用途、所在图幅、宗地总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四至关系及重大说明。
成果表内应有测量员、调查员、审核员名称。
并盖有调查部门核查章和测绘单位公章。
5.4.6宗地面积计算表。
主要应反映宗地界址点点号及坐标、界址边长、宗地面积、宗地示意图和地籍号。
5.4.7控制点略图。
主要应反映施测日期、控制点点号及坐标、示意图及比例尺。
如果没有实施控制测量,该项则不反映。
5.4.8土地勘测施测纪要内容主要应反映控制测量起算点名及坐标、测图导线点点名及坐标、界址测量技术纪要、细部测量纪要、其他有关技术说明等。
如果没有实施图根点,该项则不反映。
5.4.9宗地图除了满足地籍图规定要求以外,还应当包括:
a宗地图图名:
单宗地均以标准地名或门牌号为图名;有多个标准地名或门牌号的共用宗地以多个标准地名或门牌号为图名。
b宗地图标准:
最小宗地图内图廓之间不小于14厘米×22厘米,宗地图纸张最小为为A4幅。
c宗地图比例尺:
宗地范围在20米×50米以内的以1/500比例尺表示;大于20米×50米的可以1/1000比例尺表示;特别大的宗地可以用1/2000比例尺或者是更小的比例尺表示。
d宗地图坐标网格和数据表示:
坐标网格和数据均以1/500标准分幅图廓坐标数据和坐标网线表示。
e宗地图权属调查时间:
以权属调查员外业调查日期为准。
f宗地图测图时间:
以最后一次外业工作日期的月份为准。
g宗地图各责任人:
主要是指测量员、调查员和检查员。
H宗地图须表示宗地周边用地情况和用地单位名称。
i宗地图左边图廓下方应注记测量单位名称,应有测绘单位和调查单位的盖章。
5.4.10宗地测绘工作依据主要包括:
a土地证
b宗地确权草图
c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
d地籍调查表
e下载纸质图
f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g地名办的标准地名或门牌证
h土地测绘工作联系单
i相关处室(单位)工作联系单
j相关处室(单位)简复单
K原宗地或放样测绘成果
5.4.11电子数据成果。
电子数据应按第8部分的“电子数据”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应与纸质成果内容相一致。
6、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竣工测量
6.1竣工测量的目的
根据杭土籍〔1998〕335号和杭土资籍〔2002〕8号文件要求,为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及正式发放土地使用证提供各类调查测绘资料,同时复核用地数量,复查土地用途,为规范建设用地批后管理提供依据。
6.2竣工测量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已经竣工但尚未申报土地登记的建设项目。
6.3作业范围
项目征地红线外30~50米以内,若无明显地物难以确定四至,则应扩大测图范围。
6.4竣工测量的依据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权属资料或者征地放样测绘成果,并由权属调查单位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意见和宗地草图进行测量。
6.5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作业方法、精度要求等与本规定的宗地测量要求相同。
6.6已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完整输入结构、层次、幢号等信息(有关属性详见“电子数据要求”),建筑物拐点精度遵照界址点精度要求。
6.7建筑物应按幢分别构面,建筑物占地面积由该项目实际测得,建筑物面积以房管局提供的测绘资料为准。
6.8复核验收竣工测量成果要求与日常宗地测绘部分要求相同。
7、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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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区 日常 土地 测绘 成果 检查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