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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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某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证和住房消费,爱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提取治理方法»〔吉省直公字〔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形,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筑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那么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缺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都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那么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形下,能够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备余额。
第五条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
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能够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那么»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
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刻应为不同年度。
第七条 差不多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托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第九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三〕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刻及额度
第十条 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
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条 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
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
如往常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
提取时在上年度或往常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
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
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提早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早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
如往常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 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至第〔十〕项情形,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那么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承诺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七条 职工依照本细那么第三条第〔十二〕至〔十八〕项规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备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细那么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
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三〕建筑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6.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7.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往常年度已还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
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款额。
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职工提早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早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
如往常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贷款提早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打算;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6.贷款提早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打算;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经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提取不了公积金;部分冲还贷,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贷款提早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结清证明和冲还贷明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首付款收据〔发票〕;
6.放款回单〔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7.组合借款的提供审批后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需提供其公积金中心盖章的相关证明。
〔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形证明»;
5.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
6.出院诊断书;
7.医疗付费专用票据;
8.与职工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年检的«低保证»及«低保优待证»;
5.录用通知书;
6.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7.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缺失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形证明»;
5.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都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
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
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十二〕退休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三〕省外转出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异地转移通知书»〔原工作单位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3.«调令»、«任职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备案签章〕或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4.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需加盖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十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身份证〔需本人亲自到中心办理〕,继承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职工死亡证明;
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备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五〕出国定居的:
1.职工本人护照、签证、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出境定居证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格式〕及户籍治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企业职工提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备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监狱治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托付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第二十条 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需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有专门缘故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但必须是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托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托付书证明。
如需他人代办,受托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托付书才可办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受托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
第六章 罚 那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假如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能够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
情形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形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益,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那么最终说明权归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公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贷款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证作用,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审核缴存人资格及合规房源,托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购房贷款。
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的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托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五〕有许多于规定比例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的。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以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原那么上不得超过80万元,专门情形超过80万元能够采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或由中心贷审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具体贷款金额依照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
原那么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
自筹资金的最低比例,由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风险治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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