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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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答案
第一章增值税案例答案
案例一
(1)当期销项税额=[280000+5000÷(1+13%)]×13%+〔20000+(1+17%)×17%+[30000÷(1+17%)]×17%=36975.22+2905.98+4358.97=44240.17(元)
(注:
上月预收货款上月不交增值税,本月发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17%税率,销售农机零配件适用17%税率。
)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17%-[(60000-1395)×17%+1395/(1-7%)×7%]=6932.15
(注:
运费抵扣伴随货物,货物不能抵扣,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扣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3)本月应纳增值税=44240.17-6932.15=37308.02(元)
案例二
(1)4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20000+3400)÷(1+17%)]×17%=3400(元)
进项税额=8500+(900+100)×7%=8570(元)应纳增值税=3400-8570=-5170(元)
4月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额为5170(元),留抵5月份继续抵扣。
(2)5月份纳税情况:
销项税额=1000000×17%=170000(元)
进项税额=5000+340-(28000-930)×17%-930÷(1-7%)×7%=668.1(元)
5月应纳增值税=170000-668.1-5170=164161.9(元)
说明:
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中所含运费930元,是按运输费用的7%进入进项税额的,原运费为930÷(1-7%)=1000(元),因而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中货物按(28000-930)×17%转出,运费按930÷(1-7%)×7%=70元转出。
案例三
(1)当期销项税额=30×17%+14×17%+1.8÷(1+17%)×17%=7.7415(万元)
(注: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纳税义务,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代销清单发生纳税义务。
)
(2)当期进项税额=(5×13%+0.4×7%)×(1-20%)=0.5424(万元)
(注:
商业企业分期付款购入货物,包括购货运费,必须全部支付货款才能抵扣进项税,免税废旧物资的抵扣只适用于生产企业,不适用于商业企业.)
(3)当其应纳增值税额=7.7415-0.5424=7.1991(万元)
案例四
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含农业特产税)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输费的7%抵扣进项税;销售农业产品(面粉)增值税按13%税率,销售农业产品的加工品挂面按17%税率;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以上规定,该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260000×13%+[33900÷-(1+13%)]×13%+[20000÷(1+13%)]×13%+[5000÷(1+17%)]×17%+〔1000÷(1+13%)〕×13%=40842.42(元)
进项税额=70000×13%+(120000+12000)×13%+100000×13%+3000×7%=39470(元)
应纳增值税额=40842.42-39470=1372.42(元)
案例五
进口货物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1+15%)×500×17%=97.75(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400+2)×[18000÷(1+17%)]×17%=105.1385(万元)
将进口的办公设备自用,为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为:
l×(1+15%)×20×17%=3.91(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97.75-3.91+1.3×7%=93.931(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05.1385-93.931=11.2075(万元)
案例六
9月份业务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17%-15%)=3.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17%-(100×17%+2×7%-3.6)-6=8.5-13.54-6=-11.04(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80×15%=27(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11.04(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15.96(万元)
10月份业务如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10)×(17%-15%)=1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1=1.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7%-(17-1.4)=-2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0+10)×15%=7.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20×15%-7.5=10.5万元
(6)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万元
(7)当期抵免税额=10.5-2=8.5万元
案例七
该单位兼营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额,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应纳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80×13%+20×1000×13%÷10000=17万元
(注:
杂志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30×17%+5×7%=5.45(万元)
(注:
印刷厂是印刷杂志,非而销售杂志,因而印刷厂按17%交增值税,杂志社按17%抵进项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13-5.45=11.85(万元)
(2)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案例八
(1)当期销项税额=6000×(1000-120)×17%+120×6000×(1-20%)×17%+800×6000×17%+(8000-5000)÷(1+17%)×17%+160000÷(1+4%)×4%×50%=897600+97920+816000+435.9+3076.92=1815032.8(元)
(2)当期进项税额=51000
(3)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1815032.8-36000=1779032.8(元)
(4)销售软件产品实际税负=(190000×17%-15000)÷190000×100%=9%
应返还的增值税=(190000×17%-15000)-190000×3%=11600(元)
案例九
(1)该企业让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①向某学校捐赠空调,应视同销傅货物,按同类货物售价计征增值税。
②销售冰柜时赠送的小家电,属无偿赠送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③代销手续费是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应当缴纳营业税,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代销行为按售价纳增值税.
④以旧换新销售,应以新货销售价格(每台2000元)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能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⑤还本销售方式下的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⑥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采用分期付款的,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⑦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计算商场8月份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400+10)×4500+10×4500+20×(3500+100)+80×2000)×17%=345440(元)
进项税额=23800-10×3500×17%=1785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45440-17850=327590(元)
案例十
(1)该厂家当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不正确。
(2)折扣额另开发票反映,不应减少当月销售额.
(3)代收的电力基金,属价外费用,应当先换算为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纳税.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5)以旧换新,收购的旧手机,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运杂费的计算扣税只能以运输发票上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为依据,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7)对体育代表队捐赠,应视同销售予以纳税。
(8)代销售公司开专用发票是不合法的,但已开具了专用发票,就应将销售公司的销售额作为本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9)进口的设备属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当月的销项税额6000×1000×17%+2000×1000×17%+1000×400×17%+[2000×10÷(1+17%)]×17%+30×1000×17%+50×1000×17%=1444506(元)=144.4506(万元)
当月的进项税额=300×17%+1.2×7%=51.084(万元)
当月的应纳增值税额=144.4506-51.084=93.3666(万元)
案例十一
(1)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不含税销售倾×消费税税率
=[550+5÷(1+17%)]×10%=55.43(万元)
(2)销售轮胎应纳消费税税=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58.50÷(1+17%)×3%=1.5(万元)
消费税的计说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说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3)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550+5÷(1+17%)+58.50÷(1+17%)〕×17%-(70+3×7%)=32.52(万元)
(4)5月份应纳营业税=70×5%=3.5(万元)
(5)5月份应纳城建税税额=(55.43+1.5+32.52+3.5)×7%=6.51(万元)
案例十二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20+30)×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50+60)÷(1-30%)×30%=90(万元)
(2)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150+60+90)×17%=51(万元)
(3)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40+8)×17%=8.16(万元)
(4)国内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
(5)国内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290+51.48÷(1+17%)]×30%-90=10.20(万元)
案例十三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
=[140.4÷(1+17%)+140.4÷(1+17%)600×200]×17%-(85-4)-5
=27.2-81-5=-58.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绝对值)大于当期免抵退税倾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颇-当期应退税额=13-13=0(万元)
(6)7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58.8-13=45.8(万元)
案例十四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倾=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果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倾=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案例十五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O×17%-(68=8)-5=17-60-5=-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领=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48-26)万元
案例十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26-13=13(万元)
(6)按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倾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顿,即该企业应退税倾=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当月期末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9-13=6(万元)
案例十七
(1)本月销项税额
=5.78+[1.2×5+(1.4×8+0.5)÷(1+17%)+400×0.022×17%
=5.78+(6+10+8.8)×17%=10(万元)
(2)本月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0.272+2.55=2.82(万元)
(3)本月购进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61+0.187=5.80(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10-5.80=4.20(万元)
案例十八
11月份业务如下:
(1)进项税额合计=14.45+10×7%+25.5×(1-20%)+5.1+2×7%
=14.45+0.7+20.4+5.1+0.14=40.79(万元)
(2)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90×(17%-11%)=5.4(万元)
(3)当月应纳税额=150×17%-(40.79-5.4)-16=25.5-35.39-16=-25.89(万元).
(4)当月免抵退税额=90×11%=9.90(万元)
(5)当月应退税额=9.90(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0
(7)留抵下月继续抵扣的税额=25.89-9.9=15:
99(万元)
12月份业务如下:
(1)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的抵减额
=(40+10)×(17%-11%)=3(万元)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40×(17%-11%)-3=5.4(万元)
(3)当月应纳税额=80×17%-(17-5.4)-15.99=13.6-11.6-15.99=13.9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0+10)×11%=5.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40×11%-5.5=9.9(万元)
(6)该企业当月应退税额=9.9(万元)
(7)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税倾=13.99-9.9=4.09(万元)
所以,11月份出口退税额为9.9万元,12月份出口当月应纳税额为-13.99万元,应退税额为9.9万元。
案例二十
海关代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月销售小轿车应纳增值税额=62.77-51.54=11.23(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按照有关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进口小轿车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20×(8+6.4)÷(1-5%)×17%=51.54(万元)
当月销售小轿车销项税额=24×18÷(1+17%)×17%=62.77(万元)
案例二十一
(1)进口辅助材料应纳增值税税额=(8+1)×17%=1.53(万元)
(2)2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0×17%+1×7%+(8+1)×17%=6.8+0.07+1.53=8.4(万元)
(3)2月份销项税额=93.6÷(1+17%)×17%=13.6(万元)
(4)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13.6-8.4=5.2(万元)
案例二十二
(1)错误之处:
①海东公司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尽管价款已付,但海东公司本月尚未收到配件,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③海东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一批,尽管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将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发生了纳税义务。
应计算纳税。
(2)应纳增值税税额=[760/(1+17%)×17%十300×17%]—18.7
=(110.427十51)一18.7=142.73(万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760/(1+17%)十300]×5%=47.48(万元)
案例二十三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理由: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A公司3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700元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
理由: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销售方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该公司3月份没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不能从3月份扣减销售退回的销项税额。
(4)A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应当缴纳增值税。
理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A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理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应税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建建筑物等。
(6)A公司应补缴3月份增值税。
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5525元。
1170÷(1+17%)×17%+117×200÷(1+17%)×17%+1700+255=5525元
案例三十五
该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①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外购用于生产A型小汽车的配件.由于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不应在3月份抵扣、
③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因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该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760.5=(I+17%)×17%+300×17%=161.5(万元)
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8.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61.5-18.7=142.8(万元)
(3)该企业3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5%+300×5%=47.5(万元)
案例三十六
(1);业务1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和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均错误。
根据规定,采用直接收款销售货物的,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2)业务2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错误.根据规定,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3)业务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增值税计算错误。
根据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非-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捐赠应视同销售,按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
(4)业务4属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次使用错误.根据规定,购买方取得抵扣联,才可以按照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作进项税额抵扣。
(5)业务5属于专用发票填开错误,违反了专用发票不得涂改的规定。
根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原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填作废”字样。
案例三十七
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06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I)购进-批用于生产的花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购置办公用电脑10台,单价20000元,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4)向某超市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销售收人117000元(含增值税);销售果酱1000箱,取得销售收人93600元(含增值税)。
(5)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点心400公斤.取得销售收人14040元(含增值税).其中有两笔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06元。
(6)将-栋旧房屋转让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收人500000元。
该厂房账面原值为8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
已知:
花生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中有无违反税法之处?
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如果转让厂房业务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那么该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
案例三十八
(1)该企业12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1.6+48×7%-30×17%-400×(17%-13%)=81.6+3.36-5.1-16=63.86(万元):
(2)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50×17%-63.86=-38.36(万元):
应纳税额小于0,不纳增值税。
(3)该企业12月份应退增值税:
当月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大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8.36万元:
当月应退增值税=38.36(万元)
(4)该企业12月份应教纳的消费税=150×10%=15(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城建税。
第二章消费税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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