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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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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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事
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事项代码:
0514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及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应当会同原建造单位对迁建工作作出安排,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区、县有关部门及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如涉及到保护测量标志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市测绘处。
双方派人到现场踏勘,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如需要移动的,拆迁测量标志,须经市测绘处同意。
在拆迁移动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市测绘处派员到现场指导拆迁。
标志的挖掘、临时保管和恢复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后的测量工作由市测绘处负责。
”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a)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测绘管理处负责审批本市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
b)军事部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由军队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审批内容
拆迁的合法性、必要性、重建的可行性
(四)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在取得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许可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五)审批对象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建设项目需要,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2、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了迁建费用。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即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以A4纸张装订,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份数
原/复印件
备注
1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1
原件
纸质
2
申报主体盖章的申请单位承诺书
1
原件
纸质
3
申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4
工程批准立项的文件及相应的规划、施工许可文件
1
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核对原件
5
需要拆迁的测量标志在工程项目总平面图上的准确位置图
1
原件
纸质
6
对测量标志已造成损坏的,须出示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曾努力避开该测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1
原件
纸质
7
需拆迁的测量标志属部门专用的,须提供设置该测量标志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注:
查找不到设置部门的,向测量标志所在区(县)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原件
纸质
8
街道(乡、镇)护标员意见
1
原件
纸质
9
区、县测绘专管员意见
1
原件
纸质
10
其他
(三)申请文书
1、申请单位应先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登陆网上政务大厅,在审批事项中搜索“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事项,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并生成受理号。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打印网上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有申请材料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申请单位将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情况及书面材料交区(县)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实。
八、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核发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批准决定书,明确拆迁单位和被拆迁的测量标志点基本信息。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书。
(包括申请内容、申请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网上政务大厅提交申请后,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接受部门及时间
接收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大厅10号窗口
接受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国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西楼610室
(二)电话咨询
021-********
(三)邮件咨询
cgc_shgtj@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白河路75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接待室。
(二)电话投诉
021-********
(三)网络投诉
网址: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
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
200003
十四、办理方式
(一)新办
1、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须向省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2、办理方式: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申请单位应先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登陆网上政务大厅,在审批事项中搜索“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事项,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并生成受理号。
申请单位将书面材料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后,由受理部门市规土局测管处受理后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市规土局测管处送达。
十五、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许可决定在市规土局网站()-测绘管理-通知公告(测绘类)向社会公开。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受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并出具加盖公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决定书。
申请人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网上政务大厅,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后,再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规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有关审批决定网上公布。
区县测绘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组织实地调查,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已书面形式将结果转报市规土局测绘管理处
附录2: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编号预约号
申
报
主
体
信
息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报主体
盖章
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单位
法定代表
姓名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单位
经办人信息
姓名
手机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申请拆迁测量标志信息
测量标志
名称
点号
标志点
所在区县
所在地域
范围
申请拆迁
原因
立项批准
机关
立项批准
文号
附录3:
审批办理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技术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4、《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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