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平行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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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平行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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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平行检验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8.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箱(盘)体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第8.2.1条
2
箱(盘)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保护接地导体最小截面积
第8.2.2条
3
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导管进入箱体顺直,与箱体连接方法正确,回路数量及排列顺序正确,配电箱孔洞及导管应封堵严密
第8.2.3条
4
照明配电箱(盘)内,设置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汇流排,配线无绞接,汇流排安装牢固
第8.2.4条
5
箱内部件齐全,配线整齐、美观,无绞接;导线在箱(盘)内裕量适当,接线正确,连接紧密,不伤芯线、断股;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第8.2.5条
6
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第8.2.6条
7
箱间线路的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0.5MΩ,二次回路≥1MΩ;耐压试验满足本标准规定
第8.2.7条
8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配电箱(盘)内末端用电回路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应满足要求
第8.2.8条
9
配电箱(盘)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2.9条
10
箱(盘)内SPD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SPD的连接导线应平直且足够短,不宜大于0.5m
第8.2.10条
11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断路器动作符合指令要求
第8.2.11条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8.4.1
一般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箱(盘)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第8.3.1条
2
暗装配电箱面板(门、盖)紧贴建筑物墙面,四周无缝隙,箱(盘)涂层完整,箱(盘)内外清洁
第8.3.2条
3
箱(盘)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部件齐全,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
第8.3.3条
4
照明配电箱(盘)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第8.3.4条
5
建筑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入照明配电箱(盘)时应减少与交流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一管槽
第8.3.5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导管敷设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15.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第15.2.1条
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第15.2.2条
3
当塑料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15.2.3条
4
导管穿越密闭或防护密闭隔墙时应设置预埋套管,预埋套管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套管长度宜为30~50mm,导管穿越密闭穿墙套管的两侧应设置过线盒,并应做好封堵
第15.2.4条
一般项目
1
导管的弯曲半径
第15.3.1条
2
导管支架安装
第15.3.2条
3
除设计要求外,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第15.3.3条
4
进入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第15.3.4条
5
室外导管敷设
第15.3.5条
6
明配的电气导管
第15.3.6条
7
塑料导管敷设
第15.3.7条
8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敷设
第15.3.8条
9
导管敷防腐、防水、变形缝处及于管道距离
第15.3.9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电缆敷设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16.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第16.2.1条
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压扁、护层断裂和严重划伤等缺陷
第16.2.2条
3
电缆敷设有可能受到损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16.2.3条
4
除设计要求外,并联使用的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相同
第16.2.4条
5
单芯电缆或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第16.2.5条
6
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
第16.2.6条
7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温度变化大、振动场所或变形缝时应采取“S”或“Ω”弯
第16.2.7条
一般项目
1
电缆支架安装
第16.3.1条
2
电缆敷设
第16.3.2条
3
直埋电缆的上、下应有防护措施
第16.3.3条
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直埋电缆应设标示桩
第16.3.4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17.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第17.2.1条
2
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的导线不共管
第17.2.2条
3
绝缘导线接头严禁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导线连接可靠无损,使用的压线帽必须是认证的产品
第17.2.3条
一般项目
1
除塑料护套线外,绝缘导线应有导管或槽盒保护,不可外露明敷
第17.3.1条
2
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绝缘导线穿管前应装设护线口;导线不进入设备、器具盒(箱)的垂直管口穿线后,管口应密封
第17.3.2条
3
接线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配线工程完成后,盖板应齐全、完好
第17.3.3条
4
绝缘导线分色明确
第17.3.4条
5
槽盒内敷线
第17.3.5条
6
导管内导线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子内径截面积的40%;一根导管内的导线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17.3.6条
7
出管导线余量适当
第17.3.7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电缆头制作、导线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20.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电缆通电前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耐压试验合格
第20.2.1条
2
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值
第20.2.2条
3
电缆的铜屏蔽层和铠装护套及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护套和金属配件的保护导体连接
第20.2.3条
4
电缆端子与设备或器具连接
第20.2.4条
一般项目
1
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连接
第20.3.1条
2
6mm²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
第20.3.2条
3
铝/铝合金电缆头及端子压接
第20.3.3条
4
当采用螺纹型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时,其拧紧力矩值
第20.3.4条
5
绝缘导线、电缆的线芯连接金具,规格应与线芯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第20.3.5条
6
接线端子规格与电气器具规格不配套时,不应采取降容的转接措施
第20.3.6条
7
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第20.3.7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普通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21.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并符合要求
第21.2.1条
2
悬吊式灯具安装
第21.2.2条
3
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其固定用的螺栓(钉)不少于2个,灯具应紧贴饰面
第21.2.3条
4
由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绝缘导线应采用柔性导管保护,不裸露,采用专用接头连接,且不应在灯槽内明敷
第21.2.4条
5
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第21.2.5条
6
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当设计无要求时,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第21.2.6条
7
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埋地灯的接线盒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X7的防水接线盒,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
第21.2.7条
8
庭院灯、建筑物附属路灯安装
第21.2.8条
9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向下溅落的措施
第21.2.9条
10
LED灯具安装
第21.2.10条
普通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1.4.1
一般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引向灯具的导线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匹配,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mm²
第21.3.1条
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
第21.3.2条
3
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21.3.3条
4
高低压配电设备、裸母线及电梯曳引机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第21.3.4条
5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第21.3.5条
6
聚光灯和类似灯具出光口面与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第21.3.6条
7
导轨灯的灯具功率和载荷应与导轨额定载流量和最大允许载荷相适配
第21.3.7条
8
露天安装的灯具应有泄水孔;灯具及其附件、导管等有防腐、防水和防冻措施
第21.3.8条
9
安装于槽盒底部的荧光灯具,应紧贴槽盒底部,固定牢固
第21.3.9条
10
庭院灯、路灯应固定可靠、灯位正确,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应动作准确
第21.3.10条
11
嵌入式灯具的边框与安装面紧贴;多边形灯具固定在专设的框架或专用吊链(杆)上,固定用的螺钉不应少于4个
第21.3.11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专用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22.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有接地标识,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第22.2.1条
2
手术台无影灯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固
第22.2.2条
第1款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无影灯的固定装置除进行均布载荷试验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22.2.2条
第2款
固定无影灯基座的金属构架与楼板内的预埋件焊接连接,不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第22.2.2条
第3款
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450V/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第22.2.2条
第4款
专用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2.4.1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3
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回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防火分区设置的要求,穿越防火分区时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第22.2.3条
第1款
应急灯具、运行温度大于60℃的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22.2.3条
第2款
EPS供电的应急灯具应检验EPS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2.2.3条
第3款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度不低于2m,安装在里且侧底边距门框(套)上方0.2m
第22.2.3条
第4款
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及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上安装时应有防损坏的措施;顶棚安装时≤2.5m
第22.2.3条
第5款
疏散指示标志灯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应在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的标志牌等
第22.2.3条
第6款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应正常且满足设计要求
第22.2.3条
第7款
应急照明线路在非燃烧体内穿钢导管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第22.2.3条
第8款
4
霓虹灯
霓虹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第22.2.4条
第1款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0mm
第22.2.4条
第2款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应为双绕组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应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装的应有防雨措施
第22.2.4条
第3款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侧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大于15kV的高压绝缘导线,导线连接应牢固,防护措施应完好。
高压绝缘导线与附着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第22.2.4条
第4款
专用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2.4.1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5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光源及附件应与镇流器、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触发器与灯具本体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22.2.5条
第1款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
第22.2.5条
第2款
6
景观照明灯具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第22.2.6条
第1款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第22.2.6条
第2款
7
航空障碍标志灯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且应有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第22.2.7条
第1款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应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m~3m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第22.2.7条
第2款
对于安装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灯具,当需设置接闪器时,其接闪器应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
第22.2.7条
第3款
8
太阳能灯具
太阳能灯具与基础固定应可靠,地脚螺栓有防松措施,灯具接线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应齐全、完整
第22.2.8条
第1款
灯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裂纹、划痕、缺损、锈蚀及变形等缺陷
第22.2.8条
第2款
9
洁净场所灯具嵌入安装时,灯具与顶棚之间的间隙应用密封胶条和衬垫密封,密封胶条和衬垫应平整,不得扭曲、折叠
第22.2.9条
10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
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第22.2.10条
第1款
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置标识
第22.2.10条
第2款
专用灯具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2.4.1
一般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手术台无影灯
底座应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第22.3.1条
第1款
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应完整无划伤
第22.3.1条
第2款
2
当应急电源或镇流器与灯具分离安装时,应固定可靠,应急电源或镇流器与灯具本体之间的连接绝缘导线应用金属柔性导管保护,导线不得外露
第22.3.2条
3
霓虹灯
明装的霓虹灯变压器安装高度低于3.5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安装距离晒台、窗口、架空线等不应小于1m,并应有防雨措施
第22.3.3条
第1款
变压器固定可靠,位置宜方便检修,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场所;顶棚内安装时,固定可靠,有防火措施
第22.3.3条
第2款
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应有联锁装置,开门时不得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第22.3.3条
第3款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绝缘导线应采用高绝缘材料的支持物固定,支持点的距离:
水平≤0.5m;垂直≤0.75m
第22.3.3条
第4款
霓虹灯管附着基面及其托架应采用金属或不燃材料制作,并应固定可靠,室外安装应耐风压
第22.3.3条
第5款
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灯具的额定电压、支架形式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2.3.4条
第1款
光源的安装朝向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22.3.4条
第2款
5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应紧固、无遗漏。
灯具外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应有金属柔性导管保护
第22.3.5条
6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应动作准确
第22.3.6条
7
太阳能灯具的电池板朝向和仰角调整应符合地区纬度,迎光面上应无遮挡物,电池板上方应无直射光源。
电池组件与支架连接应牢固可靠,组件的输出线不应裸露,并应用扎带绑扎固定
第22.3.7条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表23.4.1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检验部位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DB23/711-2017、设计图纸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插座不得互换;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第23.2.1条
2
不间断电源插座及应急电源插座设置标识
第23.2.2条
3
插座接线
单相两孔插座,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N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N线连接
第23.2.3条
第1款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PE线接上孔;插座的PE端子不与N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相序一致
第23.2.3条
第2款
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第23.2.3条
第3款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第23.2.3条
第4款
4
照明开关
同一建(构)筑物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单控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第23.2.4条
第1款
相线应经开关控制
第23.2.4条
第2款
紫外线杀菌灯的开关应有明显标识,且应与普通照明开关的位置分开
第23.2.4条
第3款
5
温控器接线应正确,显示屏指示应正常,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3.2.5条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3.4.1
主控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6
吊扇安装
挂钩安装牢固,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挂销直径,且≥8mm;挂钩销钉应有防振橡胶垫;挂销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第23.2.6条
第1款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5m
第23.2.6条
第2款
吊扇组装不应改变扇叶角度,扇叶的固定螺栓防松零件应齐全
第23.2.6条
第3款
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20mm,防松零件齐全紧固
第23.2.6条
第4款
接线正确,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可靠。
转运时扇叶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响
第23.2.6条
第5款
吊扇开关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3.2.6条
第6款
7
壁扇安装
壁扇底座应采用膨胀螺栓或焊接固定,固定应牢固可靠;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
第23.2.7条
第1款
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响。
壁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可靠
第23.2.7条
第2款
一般项目
1
暗装的插座盒或开关盒与饰面平齐,盒内整洁,无锈蚀,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面板紧贴饰面、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
第23.3.1条
2
插座安装
插座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室内同规格并列安装的插座高度宜一致
第23.3.2条
第1款
地面插座应紧贴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地面插座应用配套接线盒
第23.3.2条
第2款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续表23.4.1
一般项目
验收项目
设计要求
及规范规定
检查记录
3
照明开关安装
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3.3.3条
第1款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15m~0.2m
第23.3.3条
第2款
同型号并列安装的开关高度宜一致,两面板之间缝隙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第23.3.3条
第3款
4
温控器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温控器高度宜一致,控制有序
第23.3.4条
5
吊扇安装
吊扇涂层应完整、表面无划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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