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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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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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
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1.学籍管理
(1)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须按照国家新生入学规定进行健康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许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视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老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学院财务部门交费,然后进行注册。
不能交满学费者,持缓交学费的审批材料等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按规定注册者,取消其学籍。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凡不按时报到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或经他人转告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
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时返校报到且无法请假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院普通学历教育专业均实行弹性学制,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五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4-8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2-6年。
(三)课程修读
第六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理论必修课和专业技能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是指各专业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或加深本专业知识,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比例进行修读课程。
第七条各系(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报请下学期开设选修课的变动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内容简介、学时与学分、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等),如无变动,则按照既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执行。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必须严肃认真,一般不宜选修与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除特殊外,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限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任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九条学生在全学程中修读课程学分(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不应低于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具体由各专业规定)。
第十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程序为:
(1)本人书面申请;
(2)系主任审核;(3)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学单位及教师进行认定或免修考核;(4)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体育课、法律课、技能实训课或实验课、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该辅修专业的学习,学院发给辅修证书。
对于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发给辅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及其学分。
(四)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计划要求,参加规定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按学期分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1.考试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理论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无纸化考试或开卷考试等方式。
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不低于总评的70%;平时考核成绩,如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及阶段考核等成绩不超过总评的30%。
2.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为考试课程的均为考查课程。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安排在该学期期末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以学生平时学习考勤、实习、实验、实训及课后作业等情况及课程阶段考核成绩为依据来评定总评成绩。
考查课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60%,平时考核占40%。
3.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分院、系(部)两级管理。
其中考试课程为院级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考试,一般为期一周,最多不超过10天;考查课程由系(部)组织安排进行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时结束考核。
考查课的考试一般按一小时进行,不得变相按考试课进行考核。
4.未经批准,学生缺课(无故旷课)达到某门课程在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含实习、实训、实验报告及测验等)次数(或内容)达到任课教师指定次数(或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结业)考核。
课程内的实习、实训、实验等项目(部分)不及格者,要补习达到及格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5.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的评定办法。
6.考试课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计算学分绩点。
百分制评分量的成绩应为整数。
7.按学院培养目标规定,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英语成绩应达到B级及以上。
凡参加英语A级教学班学习的非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考试成绩按试卷成绩乘以1.2系数折算后计入(期末总评成绩最高100分)。
8.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折算及计算办法如下:
(1)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标准为:
10090分为4.0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
60分以下为0绩点。
(2)五级记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标准为:
“优秀”规定为4.0绩点;
“良好”规定为3.0绩点;
“中等”规定为2.0绩点;
“及格”规定为1.0绩点;
“不及格”规定为0绩点。
(3)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其绩点均为0。
(4)学分绩点和平均点的折算及计算办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限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限选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仅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给予规定的学分。
实训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仍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清考)。
补考和重修均需交纳一定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学分;已满足学分要求者,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因疾病、突发事故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学生缓考由课程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
缓考及格者,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
缓考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凡在考核中违纪、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般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应向所在系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否则只参加申请毕业前清考。
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违反学院考试纪律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学分、绩点记入学生《学籍表》中。
补考和重修成绩应在“补考栏”、“重修栏”处填写。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入学注册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其转入该系(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的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转专业。
转入系(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核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具体标准由转入系报教务处批准确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学:
(1)转学确实有利于学生发挥专业特长者。
(2)确有特殊困难(非违反国法校纪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凡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必须经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凡是被我院或其它院校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出(入)我院。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应说明转专业、转学的充分理由。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系推荐,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同时办理学费调整、教材发放、档案管理等相应手续。
(3)转入其他院校或其他院校转入我院者,必须提供学生学籍材料、思想政治表现材料、转学申请书,经两校同意,还须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
待一切办妥后,才可办理离校转学手续。
(4)新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前10周内办理,其余转专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办理。
高年级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一般应转入一年级学习。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教学考勤,在一学期内因病(事)请假累计学时占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及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学年。
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同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
(1)休学学生,应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休学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或休养。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以申请中途停学。
申请停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系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停学证明》。
申请停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三个学年。
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生待遇:
(1)停学学生,应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停学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
(2)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或停学证明,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可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休学、停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休学或停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申请者,取消其学籍。
(七)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一学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本学期规定必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本学年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2)休学、停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经复学复查不准复学者。
(4)经学院动员,该休学不休学者。
(5)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严重心脏病等疾病,以及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无法坚持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以上情况退学者,不属于对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上述退学条件者,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1)学生退学后,应停止享受我院学生待遇,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因病、残等原因退学的或未成年人,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将学生本人档案转回当地招生办,但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工作。
(3)非因纪律处分而退学者,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修业年限满一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或不按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手续应在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按照办理退学手续的有关规定依次办理完毕。
(5)符合非纪律处分的退学条件者,如坚持不退学,应予勒令退学。
第二十八条对因第二十六条
(1)项的规定应予退学者(无其它违纪或不良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准予其试读一学年,这类学生原则上应安排在本专业的下一年级试读(即留级试读)。
第二十九条凡在留级试读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学院教学纪律且学习成绩进步明显者(本学期不及格课程在应修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下者),一学期后经教务处批准,可恢复其正式学籍。
对在试读期间不能认真遵守学院教学纪律或学习成绩无明显进步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应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教学纪律。
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依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教学纪律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院院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属于政治思想问题而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应报省高校工委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学业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九)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院正式录取的在籍学生,在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后,德、体合格,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有关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生的规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
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提供学籍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八条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修业期满(含弹性年限)而未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且应重修又无法安排重修或重修考核不及格或安排重修本人不重修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或未修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总学分且所缺学分较多的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前清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
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者,在毕业后,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补考或重修。
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证书只发一次,不再补发。
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登报(市级以上报纸)挂失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发给毕业证明书。
(2)学生档案、毕业生资料管理办法
(一)学生档案管理
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个人经历和成长过程的历史资料,是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情况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妥善管理好学生的档案,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学生档案的建立应以学院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录取表为依据。
各系指定专人建立学生档案。
(一)档案收集的内容:
1.学生录取档案材料(初中、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个人档案及报考档案)。
2.新生入学登记表。
3.学生学籍表。
4.各类获奖材料,处分决定材料。
5.体检表、转学、休学、退学等有关资料。
6.毕业生登记表。
7.学生每学年思想品德鉴定。
8.毕业生成绩单。
9.其它应入档的材料。
(二)学生被我院录取后,由学院招生办提供新生录取大表和录取档案材料交教务处学生档案室,档案室应认真与录取大表核对,查对姓名等是否相符,查看新生录取档案是否齐全,将档案登记造册。
(三)学生入校后,由教务处指导班主任建立学生在校个人档案。
编写档案袋号(与学号统一号码),清查袋内材料,如有材料欠缺,应及时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收集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院和各单位表彰的材料、处分决定材料、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鉴定表等,每学期清理一次,定期归档,不得错装、漏装。
各系(部)每学期汇总填写一次,毕业时归入档案。
(五)学生毕业前,由班主任完成所有档案收集工作。
收集中,班主任应本着对社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注重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严肃性,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按时交学生档案室,协助装封毕业档案。
(六)档案室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安全工作,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
二、档案存放及借阅制度
(七)每年要对学生档案作一次全面核对、清理,防止档案的遗失和积压。
(八)为确保学生档案的保密性和严肃性,除有关领导因工作需要查阅外,其它人不得借阅。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系(部)和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
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均应对袋内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档案中的任何材料不得销毁、涂改,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需要复印档案中有关内容,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九)学生毕业后,其档案可由档案室保存,原则上保存一年。
如一年后仍不能转出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办理续存手续。
续存期间按时间长短须缴纳一定的档案保管费,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档案的转递寄发
(十)毕业生被有关单位录用的,其档案可直接寄发录用单位;非单位录用的学生,学生档案可转递到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县(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暂由学院管理;在职就读的毕业生,原则上档案转递原单位。
(十一)单位派人领取毕业生档案时,应由接收单位开出调档函,由档案管理员检验证件,按机要件办理交寄手续。
(十二)学生本人领取毕业生档案时,按机要件交接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应认真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并妥善保管,个人不得私拆档案袋。
因由个人拆封造成的档案材料丢失、破损以及失效等责任自负。
(十三)除正常毕业外,因学生个人原因需办理转递邮寄档案的,邮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四)如学生因转学、退学等需转递档案,由个人写转递档案理由,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转递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随学生的变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新生录取后未到我院报到的,其档案原则上按招生录取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招生办批准学生退领档案时,应收取一定的录取费和保管费。
(二)毕业生资料的管理
(一)毕业生信息采集。
根据证书电子注册要求,各系负责完成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上报准确无误的毕业生信息;毕业生图象信息采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完成。
(二)毕业生成绩管理
1.各系应认真审核毕业生各科成绩,以班为单位报送《毕业生成绩汇总表》,同时上报毕业学生名单、不能按时毕业学生名单及其不及格课程,此项工作应在学生毕业学期第十周前完成。
2.毕业生成绩单经教务处复核后,由各系负责打印。
毕业生成绩单一式叁份:
一份留系保存;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
3.打印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成绩汇总表时,不及格课程不打印(留空白),待补考成绩合格后填入。
(三)毕、结业证书的填报与发放
1.毕、结业证书由教务处指导各系填写,各系凭《毕业生离校手续单》发放证书;证书发放完毕,签领表及时交回教务处。
2.结业生在弹性学制内,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后,由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毕、结业生凭《毕业生离校手续单》到各有关单位办清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结业证书。
(四)毕业班级资料管理
1.毕业班级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每学期教学安排(计划)及任课教师名单,毕、结业学生名单、学生各学期期末成绩单、毕业生个人成绩单、毕业生成绩汇总表、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毕、结业证书领签表等。
2.学生毕、结业离校一年后,教务处应将毕业班级档案等材料上交学院档案室归档保存。
以班为单位存入档案室。
3.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保管至毕业生离校三年后销毁。
4.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留系存档。
优秀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交教务处存档。
(3)新生入学报到工作规程
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日常管理措施,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新生到站接待工作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由学生处组织各系做好新生的接待工作。
在码头及学院大门口设立接待站,统一送到新生报到地点,新生报到地点设在教学大楼一层。
新生接站用车由后勤处统一安排。
二、新生报到工作规程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系部报到,领取《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单》。
2.到学院财务科缴纳各种费用,不得欠费,因特殊情况不能缴齐费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审核后,集中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3.持《录取通知书》和财务科收据,到教务处报到,按要求认真填写《新生报到注册登记表》办理新生出入证。
4.持《录取通知书》及户口迁移证明,到后勤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到所在系部交《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单》,接受住宿安排。
三、新生军训期间工作规程
1.学生处和团委负责安排新生军训、入学教育,各系部协助做好军训期间的各项工作。
2.新生军训结束前,学生处应及时安排新生体检,并在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及各系部提供新生体检结果。
3.招生办在军训结束前,向教务处提供新生录取花名册。
4.教务处根据新生报到名单,在军训结束前1周内完成新生的分班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新生花名册。
5.新生档案统一由招生办收取,并在1个月内移交教务处。
6.教务处应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完成新生校卡的办理。
凡因学生个人原因未办理校卡者,费用一律不退。
7.各系部根据教务处公布的新生花名册,到教务处领取学生证、学籍表,按教务处的要求在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学生证的填发工作,同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如未按要求填发,造成的损失由各系部负责。
8.在军训结束前,教务处负责组织新生有关课程的分级分班工作,编印好新生课程表,由各系部负责发放到有关教师及学生手中。
9.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务必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到教材库领购教材及作业本。
10.各系部在军训结束前确定各班班主任,并将班主任名单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四、新生奖学金及学费优惠兑现审批程序
1.学生到院招生办领取相应的审批表。
2.新生本人填写有关项目,交院招生办核查后,送交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3.新生凭审批表到院财务处办理学费优惠兑现手续或领取新生奖学金。
五、新生转系(专业)工作流程
1.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提出转系(专业)申请者,须经转出系同意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批。
2.新生在报到分班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系(专业)者,应到所在系领取《转系(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转入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数进行平衡。
经教务处批准,办完转系(专业)手续后,新生凭教务处《转系(专业)通知书》到转入系(专业)报到。
六、新生退学工作规程
1.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名,所在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2.所退学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生入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还全学年学费的80%。
(2)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还全学年学费的50%。
(3)新生入学一个月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全学年学费不予退还。
3.退学新生,扣留教材调剂费30元,所领教材一律不退。
4.退学新生,须交纳录取退档费300元。
5.住宿费等杂费的退还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教学组织管理
(1)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我院是民办全日制高等学校,根据我院办学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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