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成果.docx
- 文档编号:10384705
- 上传时间:2023-05-25
- 格式:DOCX
- 页数:146
- 大小:105.75KB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成果.docx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成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成果.docx(1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成果
前言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
这种引领作用不仅需要规划编制过程的远见卓识,更需要规划管理过程科学合理的引导与管控。
目前,西咸新区城市建设主要以《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现行规定》)为技术依据。
《现行规定》颁行3年来,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因为面临着以下新形势、新要求:
1中省城市工作会议及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
2西咸新区对城市空间建设品质的高要求;
3西咸新区坚守规划、严控建设的严要求;
4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发展导向下的探索实践。
因此,本次修订着重从两个角度对《现行规定》进行了细化与增补:
1全面补充完善新章节与新条款;
2修订和提升了原条款和控制指标。
希望通过本次《陕西省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修编》)的实施,能够提高城市土地集约使用程度、强化建设用地管控、强化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解决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的矛盾。
本《规定修编》涵盖城市建设全过程,涉及各类法规、规范范围较广、内容繁杂,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本次《规定修编》共分为十个部分,其中:
第一编:
总则。
主要阐述编制目的、目标、适用范围、执行时间等情况。
第二编:
规划编制。
主要界定西咸新区行政辖区内的规划体系,法定规划及非法定规划的编制程序,合理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提出建设用地的刚性边界,提出用地兼容性要求,对各类用地提出管理要求,对居住用地配建要求、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分级、分类管控要求。
第四编:
建设项目与城市设计管理。
从城市设计角度提出全面三维建设管理的技术要求,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提出详细要求。
第五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主要以规范化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为目的,对城市规划领域主要涉及的交通工程及设施做出普遍性规定。
第六编: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注重提高城市服务内涵与水平。
第七编:
公共安全规划管理。
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编:
绿色环保与建设引导。
对城市规划过程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建设引导要求。
第九编:
特定区域。
对特定区域提出特殊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编:
批后技术管理。
补充完善规划管理程序要求。
第一编总则
1.1陕西省西咸新区是构建欧亚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是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范例。
以建设现代化大西安新中心为目标,全面推动高品质城市建设。
1.2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空间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在西咸新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如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1.4本规定经试行下发后,西咸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后续下发的相关规定、要求、办法作为本规定的有效补充,具有优先效力等级,如有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后续规定为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
2.1规划类型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规划。
城市指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西新城、空港新城、泾河新城、秦汉新城、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和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区的规划建设区。
根据西咸新区实际需要,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各新城组团(沣东新城(含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沣西新城(含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区)、空港新城、泾河新城、秦汉新城)宜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其他类型规划含城市设计和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评估和其他专项规划。
2.2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3用地分类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2.4成果要求
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中的规定,以及西咸新区各项规定办法。
第一章城市规划
第一节总体规划
2.5概念与阶段
本规定中的城市总体规划指西咸新区城市总体规划。
2.6编制前内容(专题研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
2.7纲要内容
新区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新区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
提出新区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新区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新城和园区组团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新区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新区规划区范围;
(3)分析新区职能,确定新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新区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8纲要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9总规内容
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与战略。
包括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城市发展近远期目标,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人口预测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等;
(2)空间布局。
包括新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城镇集中建设区等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布局。
(3)专项规划。
包括综合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整体风貌、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等。
(4)规划实施。
包括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分期实施要求和近期建设重点,需要在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中深化落实的规划要求等。
(5)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管委会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2.10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开发边界和管控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
(2)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红线,以及管控要求;
(3)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和分级配置标准;
(4)涉及城市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关系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5)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
(6)其他对城市发展影响重大的事项。
2.11总规成果
总体规划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文本及其条文说明;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规划图纸;
(3)附件:
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审议机关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2.12总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节分区规划
2.13考虑到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管理实际,建议各新城宜根据实际编制分区规划。
2.14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同时突出片区产业、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15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16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同时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并采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
2.18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2)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应当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结构以及行政边界等,划定若干管理单元,管理单元一般由多个地块组成,功能上具有内在关联性,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规模及设施控制总量;
(4)管理单元控制内容应当明确公共设施、黄线、绿线、蓝线和道路红线的控制方式,划分为实线控制、虚线控制与指标控制三种类型;
(5)确定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以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6)确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
(7)确定地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8)划定各种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明确绿线的地理坐标;
(9)确定规划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和目标,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地理坐标;
(10)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和用地规模,进行管线综合;规定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黄线的地理坐标;
(11)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提出具体的建筑、环境设计控制要求;
(12)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13)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4)确定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城市生命线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
(15)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专篇;
(16)结合《西咸新区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西咸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2.19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20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
法定文件以管理单元为基本编制单位,管理文件以地块为基本编制单位。
法定文件由文本、管理单元图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管理文件由通则、地块分图图则组成,是各新城、园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技术文件由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其他各专项技术图纸组成,是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和规划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2.21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应满足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数据库的要求。
第四节修建性详细规划
2.22根据建设项目自身特点,新区和新城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
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2.2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局总平面图,设计总体空间效果;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以及停车布局方案;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超高层建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必须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加建筑单体平立剖图纸和单体效果图。
2.24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2.25修建性详细规划数据库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应满足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数据库的要求。
第二章村庄规划
2.26村庄规划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治规划考虑近期为3-5年。
2.27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2.28按照村庄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当前建设活动程度,综合考虑村庄的区域功能、自身规模、村民意愿等因素,将村庄规划分为一般村庄规划和特色村庄规划。
2.29一般村庄规划:
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整治村庄环境和配套设施、逐步提高生活水平为主要任务。
规划内容包括:
(1)农房改造规划
提出村庄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编制主要农房建筑设计方案,对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要素提出规划指引。
明确危旧房位置,并提出抗震加固方案。
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
(2)公共服务设施整治规划
提出村庄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措施,明确建设规模与布局。
(3)道路交通整治规划
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4)市政基础设施整治规划
针对现有供水方式、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电力电信线杆整治、炊事、生活热水、采暖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改造措施和规划建设方案。
(5)环境卫生整治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厕所与畜禽、养殖保持卫生距离。
(6)安全防灾整治规划
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7)村庄风貌整治规划
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
(8)整治项目库
选择整治项目,明确整治项目类型、内容、规模、建设要求、资金测算和建设时序等内容。
2.30特色村庄规划:
在一般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特别强化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地(新型)城镇化和乡土特色保护要求。
2.31村庄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图纸、表格、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三章其他类型规划
第一节城市设计与城市设计导则
2.32西咸新区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应以城市设计导则为核心,具体包括城市设计与城市设计导则两部分内容。
2.33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并符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1)总规阶段:
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总体空间图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确定城市整体风貌、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建立城市开放空间体系、明确城市建设管理控制分区等内容。
(2)分区规划阶段: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设立专门章节,确定分区风貌特色,优化分区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分区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分区景观框架。
(3)核心地区和重点地区:
核心地区和重点地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确定整体风格、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协调市政工程,提出街道沿线、开放空间和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第五立面、建筑风格等控制要求,作为相应范围内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的基本依据。
2.3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2.35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2.36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进行全覆盖编制,并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基本编制单位。
2.37已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方案和本规定下发执行前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依据。
此外,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必须依据《西咸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规程》,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2.38核心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以及重要街道街区编制完成的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导则是出具相关用地规划条件的必要依据。
2.39城市设计导则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及城市设计导则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
第二节其他规划
2.40其他规划包括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社会公共设施规划、海绵城市规划、智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规划评估等。
2.41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2.42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43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2.44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2.45其他类型规划的年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46其他类型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2.47其他类型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
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1人均指标总要求
辖区内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最小规划编制单位面积要求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3.3单宗土地面积要求
3.3.1为集约利用土地,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1)低层居住建筑:
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
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
3000平方米;
(5)超高层公共建筑:
10000平方米;
(6)工业建筑:
20亩。
3.3.2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能满足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绿地率、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城市设计等要求。
3.4特殊用地
3.4.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及其他民生项目需单独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4.2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需征询军事部门意见。
第四章建设用地刚性边界
第一节生态保护红线
3.5辖区内经批准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应按以下要求管控:
3.5.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3.5.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批准后才可进行建设。
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第二节城市开发边界
3.6辖区内经批准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外原则上禁止新增任何城乡建设用地,确需进行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选址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3.7城市开发边界外的遗址保护区、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内不得进行与自身功能无关的城市开发。
第三节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3.8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3.9辖区内城市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3.10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3-1规定:
表3-1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建筑类别
规划用地
住宅
公共管理与服务建筑
商业服务业建筑(不含加油加气站和批发市场)
工业建筑
物流仓储用房
城市道路
公用设施
绿地
R
居住用地
●
●
○
—
○
○
○
●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和批发市场用地B12)
○
●
●
—
○
●
●
●
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
—
—
—
—
●
○
●
批发市场用地B12
—
●
●
—
○
●
●
●
M
工业用地
—
●
○
●
●
●
●
●
W
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
●
U
公用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区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修订 试行 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