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园大厦苏州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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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园大厦苏州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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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园大厦苏州合同
苏州建园大厦
全程租售策划协议
房地产开发商(甲方):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代理商:
(乙方):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建园大厦租售策划顾问及代理合同书”并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章总则
1、甲方委托代理物业名称为“建园大厦”,座落于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的态度,甲方将“建园大厦”(以下简称该物业)剩余写字楼及汽车库等配套设施物业委托乙方承担独家租售策划顾问工作,具体包括:
∙写字楼剩余部分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
∙汽车库平方米,
∙写字楼的租赁(包括写字楼已售部分)。
2、本合同书内约定之楼盘由乙方(代理商)依照同甲方(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代理合同书,以房地产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按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及策划顾问费。
3、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甲方广告推广中,乙方可将其或其相关单位作为企划顾问单位写入并进行传播。
4、本合同书约定策划代理期限为:
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5、销售目标及进度:
至合同期滿,实现待售写字楼销售面积的100%销售。
(销售实现以签约为准)分解进度如下:
∙至年月底,完成至待售面积总额的10%;
∙至年月底,完成至待售面积总额的35%;
∙至年月底,完成至待售面积总额的75%;
∙至年月底,完成至待售面积总额的100%;
第二章策划顾问费核算方式及支付
2.1基本策划费:
甲乙双方约定,写字楼(均价底价为元/平方米)及汽车库(均价为元/个)之策划顾问服务费为写字楼部分总销金额的1。
5%。
(已销售部分除外)
2.2溢价奖励:
甲、乙双方约定,实际销售时,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低于上述销售底价销售。
当实际销售均价超出销售底价时,甲方对销售溢价(超出底价部分)按弹性比例奖励乙方。
2_.21溢价奖励分成比例:
∙当实际销售均价超过底价100元以内时,溢价部分按甲方80%乙方20%比例分成;
∙当实际销售均价超过底价200元以上400元以内时,溢价部分按甲方70%乙方30%比例分成;
∙当实际销售均价超过底价300元以上时,溢价部分按甲方50%乙方50%比例分成。
2_.22一房一价:
写字楼按销售底价均价由乙方制定一房一价表,提交甲方确认后,作为各销售单位实际销售底价。
销售溢价的实现以此为依据。
2_.23如因促进销售,采用提高销售价格,以保证客户回报率。
则按原底价基础,以提高之价格扣除支付客户回报后的实际溢价所得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
2_.24双方各自处理溢价部分所需交纳税金。
2_.25汽车库的销售不计溢价。
2.3甲、乙双方约定,当有客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并交纳首期购房款后,乙方方可收取该部分佣金及溢价。
乙方依据经甲方确认的写字楼及汽车库已签约客户销售金额和回笼资金状况,分别每个月向甲方结佣一次,每月结算时间为下一个月的15日。
2.4写字楼招租顾问费收取:
2_.41对甲方自有物业的招租工作,甲方同意按成交平均月租金计价支付乙方招租策划费用。
甲方与承租户签约租赁期为一年的,按半月租金支付;签约出租期为一年以上的,按每增加一年,策划费增加半月租金计算。
租赁策划费的支付,甲方与承租户签约并支付首笔租金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应得策划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待该物业出售(销售合同签约并支付首付款)后五日内支付。
2_.42对业主已售物业的招租工作,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同业主签订出租代理协议,双方按已购房业主支付的物业代理招租佣金总额扣除相关税费后各半收取。
物业代理招租佣金的收取原则按一年一月租金收取。
在甲方收到招租佣金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租赁佣金应得部分。
2_.5销售进度奖励:
甲方鼓励销售工作提前实现,项目100%销售的完成时限以2005年底计,每提前1天完成,奖励人民币1万元。
提前完成在15日内,不予奖励。
此处销售实现,指销售合同签约且首付款(不少于房款总额的40%)到帐。
第三章市场推广费用
3.1该物业之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2所有广告费用,均由甲方与广告公司及制作公司(策划设计部分由乙方提供)签署合同并支付费用。
3.3其他或即时发生的预算外推广费用(含赴外地考察及招商费用),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预算,经批准后以实报实销方式由甲方支付。
3.4该物业市场推广费用预算计划不低于销售总额的0.8%,若已销售均价超过双方拟定销售底价的200元,则推广费用预算总额须相应增加。
(该条款在乙方拿出整体市场推广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3.5乙方需提前一周将下月媒体广告与SP活动计划及预算呈报甲方,经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按计划执行。
3.6每月底前一周乙方需将当月的营销推广计划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反馈给甲方,由此评定乙方的工作业绩并据此部署安排好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甲方责任义务
4.1在乙方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公司对本合同所涉及物业进行销售。
4.2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所需与租售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图纸(复印件)。
4.3甲方负责房屋预(出)售合同的盖章和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工作,以及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协助。
甲方委派有关人员1名,在现场及时审核确认乙方人员送交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4.4甲方负责制定一套标准商业及写字楼销售合同文本由乙方执行。
4.5甲方负责对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合同附加条款审核须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方才有效。
在本合同期内,所有乙方与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中的内容,均由甲方审核后盖章。
4.6甲方应积极协助并保证营销人员依据双方认可的营销方案实施,协助办理必要之政府及其他部门批准手续及协调工作。
4.7甲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该工作协调人对于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甲方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协调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工作协调人为。
(该协调人选如有变动,甲方需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甲方承担全部写字楼销售部分的销售人员工资及奖金。
第五章乙方责任义务:
5.1乙方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提交整体营销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按计划执行。
5.2本合同在乙方提交整体营销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正式生效;
5.3该方案可根据市场具体情况,乙方可提出适当调整,经甲方确认后,按调整方案执行;
5.4乙方应在整体营销方案的框架下,制定出各阶段详细执行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按计划执行。
5.5乙方负责组织楼盘的销售工作,销控管理,并负责定期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5.6乙方负责与客户办理房屋预(出)售合同,及时将合同移交甲方审核签字盖章。
合同办理完毕后,乙方即将所有合同及登记、贷款资料全部交于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
登记、贷款和产权的办理均由甲方负责。
5.7乙方在销售代理期限内有义务向已签约客户,根据预售合同中的付款规定催收房款。
5.8乙方所有的营销推广方案均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执行。
5.9乙方应在2004年1月20日前负责派驻案场销售经理兼营销策划1名,并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增派相关人员支持本项目的策划及销售工作,确保写字楼的招租、招商及销售工作的完成。
以上人员的全部工资奖金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商业秘密
6.1本章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本合同双方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如因乙方提交的各部分营销方案未能获得甲方确认通过和根据市场情况,甲方决定在本合同期内停止委托部分物业的租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则甲乙双方就该部分物业的委托责任关系自动解除,双方各不承担任何责任。
7.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3甲方可按销售进度表对乙方进行考核,如乙方未能完成《销售进度表》中各阶段的销售指标(销售进度见附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同时,乙方应按已代理完毕部分物业佣金的20%作为支付甲方违约金。
7.4若甲方擅自将约定代理的物业销售委托第三方销售,则该部分销售款按销售底价计算,写字楼(代理建筑面积与销售底价之积)的1.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5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代理期内,将代理之物业委托第三方分销,则写字楼按代理金额(代理建筑面积与销售底价之积)的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若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则写字楼按代理金额(代理建筑面积与销售底价之积)的1.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7乙方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广告宣传计划实施。
第八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8.3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房可向常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本合同约定代理之事宜完成后或代理期满之后,合同自行终止。
8.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九章附件
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约定,法律效果同等。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
所有代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三:
待售写字楼及汽车库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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