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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讲义
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释:
规则一有三层意思: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
2、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
3、如果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指规则二至规则六)确定归类。
例1:
橡胶雨鞋
第40xx标题:
橡胶及其制品
第64xx标题: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
观点一:
因为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橡胶雨鞋属于橡胶制品,所以橡胶雨鞋归第四十章。
观点二:
因为鞋靴归入第六十四章,橡胶雨鞋属于鞋靴,所以橡胶雨鞋归第六十四章。
6401---税目条文(税号对应的商品名称及备注):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例2:
羊皮帽
第42xx标题:
皮革制品
第65xx标题:
帽类及其零件
6506.9---税目条文:
其他皮革制帽类;其他毛皮制的帽类。
例3:
石棉帽
第65xx标题:
帽类及其零件
第68xx标题: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等的制品
6812---税目条文:
石棉的制品(例如,纱线、机织物、服装、帽类、鞋靴、衬垫)。
例4:
女式针织胸衣
第61xx标题: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62xx标题: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212---税目条文:
紧身胸衣,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结论:
1﹑标题(类、章、分章)不足以全面、准确概括本部分内容,尤其对特殊情况的商品的归类在标题上无法反应出来,所以归类不能以标题为依据。
2﹑标题的作用:
为了查找方便。
因商品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若没有标题,则显得杂乱无章。
3、归类依据是:
税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条文解释:
1、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零部件,不完整)
未制成品(尚未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使用条件: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归类。
例5:
未锁边、锁xx、钉扣的男式上衣
6203: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
例6:
未经组装的自行车
8712:
其他非机动脚踏车
例7:
一套散装的收音机
8527:
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例9:
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
: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例10:
针织布手套裁片(未缝制)
6116: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2、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同样道理,品目所列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
使用条件:
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的基本特征。
例11:
在鲜牛奶中添加少量维生素或钙等;
例12:
皮衣在袖口上加点人造毛。
例13:
涂蜡的热水瓶xx
要点分析
(1)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二
(一)的情况)还是增多(二
(二)的情况,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
(2)“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是很困难的,例如缺少了多少零部件的电视机还算具有电视机的基本特征,还可以按电视机归类?
对不完整品而言,主要看其主要部件尤其是关键部件是否存在,是否缺少的是某些非关键零部件。
(3)规则二
(一)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
第一类---或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工产品
规则三
一、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二、条文解释:
规则三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三条规定使用的先后次序是:
三
(一)三
(二)三
(三)
同类商品比较时,具体名称比类别名称更具体。
例14:
电动剃须刀
家用电动器具
(8509)……类别名称
电动剃须刀
(8510)……具体名称
例15:
汽车用电动刮雨器
汽车零件
(8708)……类别名称
风挡刮水器
(8512)…具体名称
例16:
紧身胸衣
女内衣
(6208)……类别名称
紧身胸衣
(6212)…具体名称
例17:
小轿车用安全玻璃
汽车零、附件
(8708)……类别名称
玻璃
(7007)…具体名称
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
(1)混合物或
(2)组合物或
(3)零售成套货品时,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效,应当用规则三
(二)来解决。
例18:
成套的理发工具(电动理发推子、剪子、梳子、毛巾组成)
放在皮盒内的成套理发用具(电动理发推子、塑料梳子、剪子、发刷、棉制毛巾),可直接销售给用户,应归入8510.20电动毛发推剪。
因该商品适合规则三
(二)的使用条件,并且从功能、最终用途及价值比例等因素分析,电动推子具备该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成套理发用具应按电动推子归类。
规则三
(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2)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无需重新包装。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视为零售成套货品。
例21:
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
不是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需要包装成套的,不能按规则三
(二)办理,应分别归类。
当规则三
(一)和三
(二)都解决不了时,则“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在最后的品目。
例21:
用橡胶浸渍的纺织品(各占50%)
橡胶品归类?
(40xx)
纺织品归类?
(59xx)
规则四
一、条文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
二、条文解释
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能会出现一些《协调制度》在分类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这时按以上各规则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
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本条规则是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实际运用。
规则五
一、条文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
二、条文解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
特殊形状专用;
适合长期使用;
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
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1、上述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规则五
(一)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例22:
首饰盒及箱(品目71.13);
例23:
电动剃须刀套(品目85.10);
例24:
xx盒(品目90.05);
例25:
乐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例26:
枪套(例如,品目93.02)。
例外情况:
如果容器的重要性超过了所装物品,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例27:
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应按银质品归入7114.11。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
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
例28:
“液化煤气罐”、“氧气瓶”等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应与所盛装货品分别归类。
规则六
一、条文内容: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本商品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条文解释: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如“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的原则等等);
3、子目注释并不多,因为有些子目涉及的问题类注、章注中已有。
为了不至于重复,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确定子目。
但子目注释优先于类注、章注。
4、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5、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例29:
中华绒毛蟹种苗(品目0306)
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先确定一级子目,即将两个一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而归入“未冻的”;
(2)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而归入“蟹”;
(3)然后确定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而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
注意,不能将三级子目“种苗”与四级子目“中华绒毛蟹”比较而归入“中华绒毛蟹”。
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例30:
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可涉及的税号:
940171----皮革或再生皮革面的装软垫的金属框架的坐具和940210----有旋转、倾斜、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最后归入?
该两子目不是同一四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所以应先看哪个四位税目合适——9402列名更具体——9402项下比较——应归940210。
例31:
精梳全棉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每根单纱细度为50公支)
先按纯棉的纱线(非零售用)将其归入品目5205;
再确定一级子目:
一级并列的有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52051
“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52052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2053
“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2054
其中前三个一级子目不符合要求,其一级子目下面的二级子目根本不用一一查看,故很快确定为“52054”
然后确定二级子目:
50公支在43—52公支之间,即“”
例32:
子目注释优先的举例。
含镍量不超过8%的镍铁,涉及2个税号:
---镍铁
.10---合金生铁
《税则》第七十二章钢铁的子目解释第二款明确规定:
“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
(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因此含镍量不超过8%的镍铁应归入7201中。
提示我们在归类时,不但要注意税目条文、相关的章注、类注,子目注释也要顾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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