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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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强化管理,从严治行,降低风险,教育广大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维护金融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全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包括资深员工、劳务派遣人员)。
员工违规违纪,不受所在岗位、部门局限,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节处罚原则
第三条违规违纪必究原则。
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是稳健经营的基本保证,每位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凡是违反本规定者,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实事求是原则。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人人平等原则。
全行所有员工在本规定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殊员工,任何违规违纪的员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必须经过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要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纠正错误、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处罚种类
第九条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十条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批评、通报批评)。
书面检查:
是指由违规违纪的员工写出检查。
批评:
是指对违规情节轻微的员工当面讲明违规事实,指出其危害性。
通报批评:
是指将个人或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全行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
是指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所进行的罚款和经济损失赔偿。
包括扣发个人所得、赔偿经济损失(部分或全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第十二条其他处理(包括取消岗位资格、待岗、解聘、责令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取消岗位资格:
是指将员工已取得的岗位资格予以取消。
待岗:
是指本行员工因行为过失而不适合继续在现岗位,以待职形式在一定时期内调整到过渡性岗位工作。
待岗期间薪酬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解聘:
是指解除中层管理人员所聘任的职务或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
责令引咎辞职:
是指对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交辞呈的,由总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引咎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员工不适合在本行工作,或者有违反本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处罚实施
第十三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罚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实施检查的人员提出:
(一)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附带其他处罚的员工,由监察室调查、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从受理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需要给予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经其核实后,报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需要予以责令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经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总行主管领导通知本人。
(四)需要予以取消岗位资格、待岗处理的员工,由总行主管业务部门、支行或实施检查的人员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经总行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需要予以罚款、赔偿的员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实施检查的人员实施;罚款数额较大的,由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六)需要予以批评教育的员工应及时进行,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实施检查的人员实施。
第十四条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执行。
(一)对违规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员工,由实施检查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赔偿,由检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或者由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做出处罚决定;对不构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不超过5000元。
(二)罚款或赔偿在5000元以上的,由部门、分行、支行写出情况报告,报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监察室备案。
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强令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接受贿赂发放贷款或在办理票据业务中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
(三)违规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重要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经济处罚等其他处理并用。
(五)凡条款中涉及经济处罚的金额,均含起点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均含起点处分。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应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对违规违纪人员所罚款项,部门、分行、支行做出经济处罚的,由部门、分行、支行收缴并负责登记备案,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上交总行财务部门;总行做出经济处罚的,罚款上缴总行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被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诉;总行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复审。
但在未改变总行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涉及金额、损失和影响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待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三)主动赔偿、退出非法所得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
(四)在共同违规违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负次要责任的;
(五)能够主动发现案件或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积极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的;
(六)违规违纪后,能够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七)抵制无效、被迫违规违纪,能及时向总行报告的;
(八)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
(二)违规违纪给本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在一年内连续违规,同时违反两种以上规章制度或违规违纪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章制度的;
(四)案发后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贻误办案时机,影响案件查处、挽回损失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违纪的;
(七)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者阻挠抗拒调查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串供、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侮辱谩骂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二)被依法劳动教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三)违反规定账外经营的;
(四)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的;
(五)案件发生后负案逃匿的;
(六)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严重违法违纪,其行为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条款中所指责任人,是指在发生的案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一)重要责任人。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二)主要责任人。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三)直接责任人。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员工或者负责人。
第五节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开除处分除外)的行政处分,可在下列处分期满后解除行政处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
(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8个月;
(四)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将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和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总行监察室,经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通知本人。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员工行政处分解除后,工资晋级、职称聘任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
第二章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工作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廉洁从业,有下列不廉洁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收缴:
(一)接受客户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二)向客户借用财物或长期借用客户车辆私用的;
(三)经商办企业或在借款企业入股或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四)利用业务之便参与证券、票据、期货交易或充当融资“中间人”、推销商等收取佣金或好处费的;
(五)接受借款人以考察为名,实为旅游邀请的;
(六)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七)利用婚丧嫁娶向客户和管理对象发请柬,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八)向客户单位吃、拿、卡、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在员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总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损害员工利益的;
(十一)用公款宴请亲友和私客的;
(十二)拖欠公款长期不还的;
(十三)用公车旅游、钓鱼、接送子女上学,为亲属、亲友婚丧嫁娶提供车辆的;
(十四)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营业时间在营业场所赌博,或用银行资金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业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客户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客户财物为客户谋取利益的,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银行或客户财物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银行或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
挪用银行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和民间融资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银行名义或员工身份私自代客理财的;
(二)出借个人账户或挪用客户账户为他人过渡或归集资金的;
(三)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的;
(四)为企业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
(五)自办或参与经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六)允许非本行员工进入银行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其他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和民间融资活动行为的。
第三章对中层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分行、支行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要害岗位监管不力,使应分开设立的不相融岗位由一人兼任的;
(四)接到客户投诉服务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五)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整改的;
(六)对检举、揭发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七)严重妨碍派驻会计经理独立工作的;
(八)不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违规违纪案件的;
(九)发生黄、赌、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
第三十条在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发生侵占、贿赂、挪用资金、诈骗、盗窃、抢劫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分别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造成金融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忽视保密工作,不重视保密教育,或者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泄露国家金融秘密或金融商业秘密的;
(四)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被骗、被抢、被盗的;
(五)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未能谨慎履行职责,致使本级机构发生案件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违规者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级支行或分行下属支行发生案件的,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级支行或分行下属支行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的同时,对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二级支行或分行下属支行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的同时,对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三)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包括降级、降档以及经济处罚,影响提拔、评先、奖励等。
以上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依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管理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毁灭证据,阻挠他人坦白、检举或阻挠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或组织实施员工违规、违纪、违法操作的。
第三十三条对总行进行的检查或调查不予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凭证、账簿等资料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不按规定管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启用、使用、保管、停用、移交、上缴业务公章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及注册操作员代码,机内注册人员与实际操作人员不符的;
(四)不贯彻执行总行及部门的规定、工作安排的;
(五)对主管的工作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或造成客户投诉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定期查库、对账及各项业务检查工作的;
(七)不按我行确立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和要求进行业务管理的;
(八)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有明显瑕疵,致使我行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离职守(离开本市)的,依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给予处罚;擅离职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损失。
数额较大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擅自以总行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四章对违反前台综合业务规定的处理
第一节违反基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遵守“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记账规则办理业务。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会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不依法或不按总行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第四十条违反会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受理凭证时要对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得受理。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收回的抵贷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会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会计核算凭证未及时入账、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对账,未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折(卡)、内外账全部相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密码修改、更换、挂失、解挂、冻结、解冻、账户资料变更、客户信息维护及差错冲正等特殊业务的;
(三)大额取现未按规定审验有效身份证件或不履行审批手续或超越权限审批的;
(四)不按规定录入客户信息或擅自查询、修改客户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和大、小额支付业务,或在办理业务中发生通讯中断、网络故障后不进行复查,造成账务差错的;
(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挂账无审批手续的;
(七)办理个人开户不及时上网核查身份信息的;
(八)大额出款未进行双热线核对或核对未记载的;
(九)汇票资金不及时移存的。
第四十四条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对总行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不重视、不纠正,屡次重犯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支付现金;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多计存款利息或少计贷款利息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经理实行跟班制,负责本行前台综合业务、财务、税务等核算及前台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业务差错的,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各项税款的申报、缴纳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未及时申报纳税资料以及申报数据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相关资料丢失、损毁,造成支出或财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列支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发票管理或发票管理混乱的;
(四)税务证照保管不当,造成税务证照丢失、损毁的。
第四十八条在工作中,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违纪、违法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盲目服从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计算机操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将掌握和了解的密码泄露给他人的;
(二)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损坏业务数据的;
(三)无会计凭证或未凭有效凭证录入业务数据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员工离职或不再从事前台业务操作的人员,操作员卡不及时上交总行管理部门的;
(二)操作员卡遗失后不及时上报总行管理部门进行注销补制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一)违反规定汇总记账或违反规定分笔记账的;
(二)不按规定回复“差错查询查复书”、“差错通知单”、“整改通知书”的;
(三)贷款抵、质押物不按规定列入备忘科目管理或入账价值有误的;
(四)离岗时未退出业务操作界面的;
(五)将个人或他人的卡、折、单、证等带入业务操作区内的;
(六)离岗时各类印章、空白凭证、密押、客户印鉴片以及现金未入箱(屉)落锁的;
(七)款箱钥匙、柜员卡、授权卡、客户预留印鉴保管不善的;
(八)日间循环检查流于形式,导致重大差错未及时发现的;
(九)对贷款借据要素审核不细致或未附入账通知书记账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擅自销毁、涂改会计凭证、账、表、簿的;
(二)私自向无关人员泄露储户存款信息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
(四)对长短款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
(六)其他违章操作办理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储户挂失存单、存折、密码、银行卡、有价单证,应对储户的身份进行核实。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经办人员对储户的口头、书面挂失未及时办理冻结账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长款窃为己有的;
(二)故意串户、套取(截留)银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的;
(三)私自修改或私自编制程序套取资金的;
(四)白条抵库、空库、挪用、盗取库款的;
(五)窃取业务公章、他人名章、计算机钥匙、密码、授权卡,支取储户存款的;
(六)盗用、变造、伪造储户存单(折、卡),冒领或利用假挂失骗取储蓄存款的;
(七)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的;
(八)存款不入账,挪用、盗用客户存款的;
(九)为违法违纪行为出具伪证或有意包庇犯罪分子的;
(十)故意泄露有关数据、密码等资料,引发案件的。
第五十五条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由客户填写的凭证,前台人员一般不得代办;特殊情况储户不能填写的,前台人员代办后,储户应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违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违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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