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施工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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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施工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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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电力平安施工奖惩制度
电力平安施工奖惩制度
1、总那么
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清楚,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立(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的原那么,实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
对在实现平安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1.5奖惩意见由各级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平安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平安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立企业。
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平安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展考核,按《公司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方法》兑现奖励。
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平安生产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展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展一次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公司系统对在平安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平安生产有特殊奉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方案和管理。
3、处分
3.1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分。
假设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展处分。
3.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对发生特大平安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观察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观察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宏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观察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观察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观察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观察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观察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观察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立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以下人员做如下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筹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以下人员做如下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筹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展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展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成心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展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分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详细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那么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那么
4.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那么和补充规定,按平安目标分级控制的原那么,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展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本规定用于调整和标准公司系统内部平安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监察部负责解释。
4.5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平安管理奖惩方法xx-10-2511:
44|#2楼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平安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方法。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平安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平安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立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立中的平安施工进展归口监视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立中的平安施工进展详细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立单位对工程建立平安管理工作进展全面的监视管理。
4.2审查施工队工程负责人平安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立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平安技术要求,并监视有关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立工程的平安管理制度和重大平安技术措施。
4.5当施工队的平安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平安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平安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方案,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立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展平安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平安进展监视,指导。
4.9施工队平安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劳动保护和平安施工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认真执行平安施工规那么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平安技术措施;经常进展平安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展平安技术和平安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平安施工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平安技术措施,进展技术平安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平安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前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平安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平安施工规那么制度,领导本组平安作业;认真执行平安交底,
有权回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展平安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平安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平安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立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平安技术措施:
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撤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平安技术方案,否那么不得开工。
平安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立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平安措施。
4.9.6实行逐级平安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平安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展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展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平安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藏易燃易爆器材库。
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平安纪律
4.10.1建立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平安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立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催促和检查现场平安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回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平安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平安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平安,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平安检查
4.11.1建立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施工进展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展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平安检查来促进平安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展平安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
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
要制定整改方案,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顿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立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立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展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4.13.1凡在平安施工中经建立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
a)认真执行本条列,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防止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平安施工中经建立单位在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立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分: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平安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成心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平安人员进展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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