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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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方案
调试方案
为确重庆市地质科技中心大楼安装工程园满顺利的投入正常运行,经我重庆市第七建筑公司地质中心项目部认真研究、特决定对安装工程按如下调试方案进行调试:
一是工程概况,本工程建筑面积23642㎡,建筑高度80.1m,楼层数-1+20,二是大楼主要使用功能:
负层车库和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含变高低压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报警中心控制室,一层群房为报告厅、主楼一至四层分别为展览厅、存例室、档案室,五至二十层为办公用房;三是安装调试范围;a、动力配电系统,含配电箱、屏、櫃、幅照电缆、插接母线、电线等,b、普通照及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d、消火栓系统,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f、生活给水系统,h、机械防排烟系统,i、气体灭火系统。
为保正建设项目达到预期质量效果,我司决定由组成该工程调试小组并兼任组长、负责全面调试工作(组织方框图附后),并报经贵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监理公司审批,具体调试方案如下:
一调试依据:
1、建设单位所签合同范围及提供的施工图;
2、国家标准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231-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34-2004,《建筑给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防火卷帘》14102-2005;
二、调试小组人员构成与分工:
2.1、调试小组组成:
我司将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作,组织专门调试组织,由担任调试小组组长,并按工种分为三个调试小组,具体调试机构的组成成员如下:
2.1.1、电工组组长:
组员:
2.1.2、给排水组组长:
组员:
2.1.3、机械暖通组组长:
组员:
2.2、各调试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2.2.1、电工组负责工程项目中:
各电器设备校线,绝缘测试,送配电箱、屏、櫃元件振定值的调试,机电、电气设备运行前检查测试,试运行中的调试测试,各仪器仪表显示屏、显示器投入运行壮态,并记录在案;
2.2.2、给排水小组负责工程项目中: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管道、水泵泵组检查与调试,配合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与调试;
2.2.3暖通小组负责工程项目中:
正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阀门、管道、风机的检查与调试;
三、电组具体检查调试方法
3.1、电组检查调试围与方法:
电组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如表3-1-1:
电工用仪器仪表:
3、1--1
仪表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主要用途
数字式万用表
1
校线、测阻值、电压,
指针式万用表
1
校线、测阻值、电压,
钳型表(带相序)
1
测试强电电流
兆欧表
1
测绝缘电阻
地阻仪
1
测地阻值
调压器
1
测电线电缆耐压等级
点型感烟探测器试验器
2
测感烟探测器功能模拟试验
点型感温探测器试验器
2
测感温探测器功能模拟试验
频率振动测试仪
1
测风机、水泵振动频率
机械式转速仪
1
测风机、水泵转速
数字式分贝计
1
数字式照度表
1
无线电对讲机
4
3.2、电工组检查调试范围:
3.2.1动力部分
3.2.1.1、校线:
对所有安装完成的各系统导线、电缆、插接母线分别按设计图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相符一致,正确无误后,按电线、电缆、插接母线相序进行一一对线,特别是按色标对应相序,市电与自备电源相序对应必须正确无误;
3.2.1.2、绝缘电阻测试:
采用500V兆欧表测试相间绝缘、相地绝缘、保护接零、其绝缘电阻值应≥20MΩ,
3.2.1.3、电箱、屏、櫃检查调试:
检查箱、屏、櫃规格、型号、箱内各元件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必须更换,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箱、屏、櫃接地装置、浪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有关元件振定值参数是否与设计说明书、所控设备参数一致,如有不一致者,应按设计或所控设备参数调试一致;采用地阻仪测试接地电阻值,其电阻值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无要求时不应≯4Ω;检查各接线端子是否安装牢固,各接线端间防弧隔片是否安装牢固,如符合要求采用兆欧表测试与箱体绝缘电阻值,出线端不应≮20MΩ,进线端不应≮50MΩ;
3.2.1.4、各种设备电动机检查:
检查电机铭牌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一致,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所有固螺栓是否有松动,如有应采用扭力板手加以紧固;防护罩是否安装牢固;采用兆欧表测试电机相间绝缘、相地绝缘、采用兆欧表测试其绝缘电阻值应≮2MΩ;采用地阻仪测试电机接地电阻值,其值不应≯4Ω;
3.2.1.5、对电线、电缆、插接母线绝缘检查测试,一是检查各回路安装电线、电缆、插接母线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多股铜芯线头、电缆头制作是否符合规范或安装图集要求,如符合要求测试其绝缘值应≥20MΩ;
3.2.2照明、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部分:
3.2.2.1、照明、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检查测试,a、检查各导线安装质量,b测试相线与相线间、相线与地线间、相线与保护接地线间绝缘电阻值、其绝缘电阻值应≥20MΩ,c、通电试验:
在各线路检查确认具备通电条件合格后,进行瞬时通电1~3次,确认通电无误,再行通电,并应连续通电24h以上,采用钳型表每2h测试一次各回路电流阻值,并作好记录,d采用照度表测试照明照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关闭所有照明、在应急照明的最不利点测试急照明照度,其照度值应≮0.5Lx,并作好记录;e、在连续冲电24h后,断掉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电源,记录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媳灭时间应≮90min,并作好记录;
3.3、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检查:
火灾报警器功能检查→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电源功能→打印与记录功能→指示灯(器)→音响器件→消防电话→联动与控制功能:
3.3.1、火灾报警功能检查:
3.3.1.1、一般要求:
3.3.1.2、控制器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应直接线端子。
3.3.1.3。
控制器应有保护装置。
3.3.1.4、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
可优先采用直流24V供电。
3.3.2.1、火灾报警功能:
3.3.2.2、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火灾触发器件的火灾信号,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与以保持,可直手动复位。
3.3.2.3、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以设置报警延时。
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3.3.2.4、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信号是手动报警按钮报警。
3.3.2.5、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应点。
、
3.3.2..6、火灾报警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在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3.2.7、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3.3.2.7.1、应采用下述方法显示最先火灾报警信号。
(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b)如末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3.32.7.2、后续火灾报警部位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并按顺序循环显示。
3.3.2.8、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火灾报警个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3.3.2.8.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3.3.2.8.2、接收到第一个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
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3.3.2.8.3、接收到第一个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S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3.3.2.9、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3.3.2.9.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3.3.2.9.2、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5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3.3.2..10、控制器应设手动控制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应的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重新建立。
3.3.2.11、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3.2.12、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3.3.2.13、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3.3.2.14、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3.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3.3.3.1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3.3.3.2、控制器可设其它控制输出(至少5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3.3.3、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除外)。
3.3.4.4、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报警信号,消除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光报警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3.3.3.5、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对于采用触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3.3.3.6、控制器应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3.3.3.7、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火灾声和/或光报警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时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报警火灾按钮和/或特定信号实现;
b)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时间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时,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3.3.3.8、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器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的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输出操作设备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3.3.3.9、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设备时,即火灾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GB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3.3.4故障报警功能
3.3.4.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报警总指示灯(器),无能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3.4.2、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3.4.3、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部位:
a)控制区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接地断路;
b)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报警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3.3.5、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的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主备电欠压。
3.3.6、控制器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3.3.7、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信号并保持1h以上。
3.3.8、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显示系统故障。
3.3.9、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3.3.10、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份的正常工作。
3.3.11、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隔离器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短路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3.3.12、屏蔽功能(四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3.3.12.1、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3.12.2、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b)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c)故障警告设备;
d)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e)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3.3.12.3、控制器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启动屏蔽指示。
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3、3、12、2、a.b.c三项中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3.3.12.4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它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3.3.12.5、控制器在同一探测区内所有部位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3.3.12.6、控制器在同一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3.3.12.7、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3.3.13、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3.3.13.1、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3.13.2、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理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光信号应能保持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3.3.13.3、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3.3.14、自检功能
3.3.14.1、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得动作。
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能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3.3.14.2、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3.3.14.3、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报警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并满足以下要求:
a)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b)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c)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和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报警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3.3.15、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影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信息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3.3.16、系统兼容功能(兼容型控制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
3.3.16.1、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到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区器的相关指令。
3.3.16.2、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 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理所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到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区器发出控制区指令。
3.3.16.3、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3.3.16.4、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能满足3.3.16.2,3.3.16.3要求。
3.3.17、电源功能
3.3.17.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3.3.17.2、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部位时,20
%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3.3.17.3、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3.3.17.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在3.3.17.2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不大于5%。
3.3.17.5、采用总线工作的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其真实负载的导线长度为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导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同时报警部位的数量不应少于10个。
3.3.18、软件控制功能(仅适用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
控制操作级别划分
序号
操作项目
Ι
Ⅱ
Ⅲ
Ⅳ
1
查询信息
O
Μ
Μ
2
消除控制器声信号
O
Μ
Μ
3
消除和手动启动声信号/或光报警器的光信号
Ρ
Μ
Μ
4
复位
Ρ
Μ
Μ
5
进入自检状态
Ρ
Μ
Μ
6
调整计时装置
Ρ
Μ
Μ
7
屏蔽和解除屏蔽
Ρ
Ο
Μ
8
输入或更改数据
Ρ
P
Μ
9
分区编程
Ρ
Ρ
Μ
10
延时功能设置
Ρ
Ρ
Μ
11
接通、断开或控制器主、备电源
Ρ
Ρ
Μ
Μ
12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Ρ
Ρ
Ρ
Μ
3.3.19、主要部件性能
3.3.19.1、控制器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3.3.19.2、指示灯
3.3.19.2.1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联动设备传输控制区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指示电源工作状态。
3.3.19.2.2、指示灯功能应有标注。
3.3.19.2.3、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0视觉范围内,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它指示灯应在0.8m处,状态指示灯清晰可见。
3.3.19.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3.3.19.2.5、用一个指示灯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3.3.19.3、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在正前方22.50视觉范围内,0.8m处可读。
3.3.19.4音响器件
3.3.19.4.1、在正常条件下,音响件在正前方1m处声压级(A计权)应≮65dB、≥115dB。
3.319.4.2、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件应能正常工作。
3.3.19.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它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2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它过电流保护器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
3.3.19.6、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在有关文件中应说明。
3.3.19.7、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3.3.19.8.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3.19.8.2、充电电流应大于电池厂家规定的额定值。
3.3.19.9、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与试验
火灾报警器功能调试试验→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火灾报警优先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指示灯(器)→音响器件→消防电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
3.4.1、报警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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