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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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知识问答
2007-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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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ng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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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问:
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
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问:
《反洗钱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反洗钱法》施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问:
我国法律对洗钱犯罪是怎样规定的?
答: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什么是反洗钱?
答:
《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检查、调查等等,都属于《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的范畴。
此外,对洗钱活动还必须进行严厉地打击和惩治。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赃罪)已明确规定。
因此,完整地理解反洗钱的概念,应该包括预防、监控和打击、惩治两个方面。
◇问: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反洗钱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答: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问:
《反洗钱法》规定人民银行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其分支机构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答:
作为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反洗钱领域的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以及在法定情形下行使对资金的临时冻结权;(7)行使行政处罚权;(8)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辖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2)接收辖区金融机构关于涉嫌洗钱犯罪的报告;(3)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4)省一级分支机构还可以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5)市一级以上的分支机构还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问: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有哪些?
答: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它们应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问:
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答:
本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机构。
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问:
《反洗钱法》为什么规定金融机构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主体?
答:
这样规定是基于反洗钱工作的现实。
事实上,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都可能为洗钱者所利用。
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是社会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资金流量大、流动速度快,因此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同时,洗钱活动对金融机构的冲击也最大,极易给金融机构带来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上,只要金融机构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工作就事半功倍。
随着洗钱活动逐步向某些非金融领域转移或渗透,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是近年来国际反洗钱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问:
预防洗钱活动,金融机构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下列反洗钱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是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四是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五是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核对并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在办理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2号)里作了详细规定。
◇问: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客户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实质是两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彼此披露自身的有关真实情况,以利合同的有效缔结和履行。
因此,该项制度不仅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应有体现,也是保证金融交易安全的应有措施,是金融交易应该遵行的制度。
◇问:
《反洗钱法》的实施会不会出现损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现象?
答:
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问:
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反洗钱活动?
答:
《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洗钱活动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要有效防范洗钱活动仅仅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构建一个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力量为一体的反洗钱预防控制体系。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举报电话:
010-88092000举报传真:
010-88091999
举报电子邮箱:
f i u r e p o r t @p b c .g o v .c n
举报网址:
w w w .c a m l m a c .g o v .c n
◇问: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将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
答: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组织基础。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
在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营口市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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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答: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
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框架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洗钱活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二、问:
制定《反洗钱法》的重大意义?
答:
制定《反洗钱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利于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四是有利于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三、问:
什么是反洗钱?
答:
《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检查、调查等等,都属于《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的范畴。
此外,对洗钱活动仅仅进行预防和监控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赃罪)已明确规定。
因此,完整地理解反洗钱的概念,应该包括预防、监控和打击、惩治两个方面。
四、问:
《反洗钱法》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
《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
《反洗钱法》主要是预防洗钱活动,而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规定。
五、问: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问: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它负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答:
《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具体说来,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七、问: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有哪些?
答: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它们应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八、问:
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答:
本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机构。
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问: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十、问: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会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答: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
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将这些制度法律化,系统规定了这些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
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第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问:
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
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四是对泄漏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问:
《反洗钱法》对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在实践中,为广泛获取洗钱行为线索,扩大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接收社会公众的举报,并发布了《涉嫌洗钱行为举报须知》。
举报人可以登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进行在线举报,也可以采用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举报。
同时,《反洗钱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这是《反洗钱法》为社会公众规定的一项反洗钱义务,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配合,同时也是提高社会诚信、构建社会和谐的体现。
十三、问: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四、问:
《反洗钱法》对打击恐怖融资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
《反洗钱法》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该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
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措施,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对于发现和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洗钱措施不能完全解决资助恐怖活动问题。
我国目前也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拟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作出特别规定。
十五、问: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
答: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总行授权在本辖区内履行反洗钱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监督、检查辽宁省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辽宁省反洗钱工作情况;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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