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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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四条
第五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章
第九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一十条
(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
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十一条客户发展目标
第一十二条
(一)积极发展对象
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
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
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
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
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等。
(二)限制发展对象
1、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和公司;
2、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如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五小”行业以及小造纸、小化工、小冶炼等面临淘汰关闭的行业或企业;
3、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
第五章贷款要素
第六章
第一十三条贷款金额
第一十四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和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低贷款 金额为30万元。
第一十五条贷款期限
第一十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年。
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期供)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的(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30%),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采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采取信用方式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一十七条贷款利率
第一十八条
(一)贷款执行利率的确定
贷款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根据我行定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率调整方式
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可保持不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等方式,但暂不能采用“每年一月一日调整”或“满一年调整”的调整方式。
第一十九条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一)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二)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组合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款用途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与投资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店面装修改造等,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七章贷款方式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房屋抵押方式
1、抵押房屋的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经办行所在城市的市区行政范围之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楼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部分区域的标准化厂房和仓库要谨慎介入并报总行审批;
(5)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对于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严格限制介入;
(6)严禁介入农业用房、宅基地房屋、集体用地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7)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2、抵押率的确定
(1)以普通住宅作抵押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2)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
(3)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4)抵押率超过以上规定的,上报总行审批。
3、抵押物价值确定
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主要包括专业担保机构保证和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保证。
(1)专业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2)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保证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3)上述法人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我行尽可能掌握借款人的其他有效财产作为法人担保方式的补充;
(4)法人机构保证方式需依照我行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人审批。
2、自然人保证:
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依照我行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人审批。
(三)质押方式:
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授信方案及额度下单笔贷款依照我行授权管理规定审批。
(四)经总行审批的其他担保方式及信用方式。
第九章贷款程序
第一十章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和婚姻证明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单、近半年银行往来记录、缴交社保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
(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企业信贷登记系统查询报告、贷款卡及密码(如有);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完税凭证和财务报表;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
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
(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
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8、上述调查要求、方式可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资料采集
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在系统中按照我行个人授信业务授权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情况、收入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七条办理抵押物保险及登记手续
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原则上要求办理保险手续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签约发放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划转
业务人员需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我行业务人员应严格监控贷款投向,确保其不得用于股市及其他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归档管理
放款人员将贷款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整理后通过个贷系统发起入库同时将实物移交会计人员入库,借款人资料、借款合同、销售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一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贷款监测、检查及不良贷款催、清收实行责任制。
各经办机构要落实贷款监测、检查及不良贷款催、清收责任人,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定期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对逾期及不良贷款应及时组织催、清收,并向总行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贷后监测
个人经营贷款应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测,贷后监测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二)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的;
(三)借款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四)短期贷款和授信额度循环贷款;
(五)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六)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
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
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考核
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的登记、催收、考核制度。
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在法定期间内处置抵押物。
贷款清收责任人与借款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
对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经办行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足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清收责任人应及时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后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拒绝签收或逾期3个月以上不还款的要依法清收贷款本息。
对不良贷款发生较多或清收措施不力的经办机构,要取消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开办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档案管理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档案原则上分行集中保管,由具备一定档案管理知识与信贷业务知识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要求:
(一)归档范围。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档案分为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借款合同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其他应归档资料五大类,凡入库保管的档案在信贷档案中要保留复印件;
(二)建立抵押物和有关权证保管台账。
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证入库保管,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档案管理人员要与会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防止资料丢失;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执行档案移交、查借阅批准制度,履行移交、监交、查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中除延长贷款期限以外的贷款变更事项参照我行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十三章风险控制
第一十四章
第二十九条经营贷款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分行在大规模开展该业务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区信用环境良好、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分行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完成经营贷款的地区开发规划或授信方案,明确细分市场和整体营销方式;
(三)配备专职的销售团队负责贷前调查,团队成员须信贷经验丰富,且通过我行个贷从业资格考试;
(四)配备专业的评审经理和充足的贷后管理人员。
分行不具备以上风险管理条件时,应将该业务作为我行个人授信产品的补充,不宜大规模开展。
第三十条加强贷前调查,准确把握贷款客户的准入标准,积极介入有一定行业经验和资产实力的客户,不得将抵押物价值和贷款成数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要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特点、还款能力和现金流确定授信方案。
第三十一条防范抵押物价值高估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要求抵押物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商业用房应采用多家公司询价方式进行复评。
对于抵押物价值波动较大的地区严格控制贷款成数。
第三十二条分行应定期对我行贷款担保的足值性定期进行复评估,复评估的结果要求形成评估报告并予以留档保存。
属于抵押担保的,分行每季度应就当地和各城区房地产均价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当房地产市场均价下降幅度超过20%的,应随时启动复评估程序。
属于保证授信的,分行应至少每年逐笔评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第一十五章附则
第一十六章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民生银行小业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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