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第五章劳动关系管理0607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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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第五章劳动关系管理060725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以及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劳动关系调整与确立
第一单元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知识要求】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
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
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企业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取得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
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
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以及产业关系等等。
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社会劳动而产生的关系。
例如,H·Gospel和G·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一书中(《BritishIndustrialRelations》London,Routledge)将劳动关系表述为:
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的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
菲利普·李维斯等学者则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一种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心理的以及政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报酬。
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未成为主导的经济形式的各个历史阶段,家庭不仅是基本的消费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是劳动的一般组织形式。
由于不存在生产条件的分离,因此也不存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产业进步的冲击之下,家庭的生产功能弱化,作为一种生产的组织形式趋于消失,生产中运用的劳动力已经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
社会的发展引致了生产条件的分离以及两者的结合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出现这里所研究的劳动关系问题领域。
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
从前述所揭示的劳动关系的定义中可以清晰地看到: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从整体上看,劳动力使用者的企业可以是不同的,A企业、B企业,或者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汽车等等,其外在表现可以是千差万别,但表现在劳动关系上,他们都是用人单位(雇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同理,劳动者也是不同的,但他们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度者,是劳动者或者说是雇员。
抽象掉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通常表述为雇员,用人单位通常表述为雇主。
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
判断劳动给付的一方主体是否属于雇员,不能从所从事的劳动种类上加以识别。
因为,几乎任何劳动都有可能由雇员从事也可以由独立的劳务人员承担。
例如,医生既可以是医院的雇员,也可以是自己所开设的诊所的独立医务人员。
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属于雇员通常可以综合考虑以下标准:
第一,在总体上其劳动是否是一种附属性或从属性劳动,在劳动时间、持续长度、劳动地点、劳动数量、质量等方面受到雇主相关规则约束的则属于雇员;反之,独立提供劳务的人,虽然也要受到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制约,但是一般只涉及劳动的成果和合同对价的给付方式,因而这些劳动者不属于雇员;第二,劳动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如工具、设备、场所、材料等是由他人提供还是主要由给付劳动的人自己提供。
由他人提供的则属于雇员;第三,所从事的劳动是独立于雇主业务范围内还是属于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后者则属于雇员;第四,工作履行与工作绩效是否受到别人的控制与评价,受到控制与评价的则属于雇员,等等。
当然,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中的雇员并不要求他不受限制地符合上述所有标准,也不必要求所有特征始终存在。
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点,即劳动的附属性或依附性。
雇主一般通过雇员的概念来定义,在劳动关系中与雇员相对的一方是雇主,他是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的财产的人格化的代表,是生产经营与管理权的载体。
雇主完成生产经营和各类管理,并通过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能行为来实现。
因此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雇主通常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然人个人,而是一个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团体。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
管理方的生产经营以及各类管理权力一般按照一定的责权等级排列,权力分布并不均衡;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为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力与权威,管理方的其他群体会同时处于隶属于上级和指挥下级的复杂关系之中。
管理方在总体上是代表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责。
但是,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又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产权的所有者通常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为了使其财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得到保证,他们通过一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实现自己的利益,其利益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们既要为股东服务,保证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在经济关系上,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宁愿选择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而不贪图短期的最大利润。
对他们而言,企业的长期存在与持续发展才是最大的效用,才能增加其声誉与权力。
因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
后者更关心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更为关注雇员的期望。
进一步,由于知识、经验、精力和时间等诸多原因,高层决策者战略经营决策还需要管理控制执行层的各类管理人员去实现。
管理方的纵向层级结构中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对待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同样是心态各异。
在各类生产组织中的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
总之,管理方群体就是由权力地位不同、心态期望各异的不同管理者构成,他们之间在处理劳动关系运行的各种矛盾以及劳动纠纷方面的态度与行为模式各具特点。
劳动关系是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随商品经济成为生产的主导形式而产生的。
它是劳动力与资本相结合的表现,是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
也就是在此意义上,人们将劳动关系表述为劳资关系或雇佣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
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的意义上观察,它并不是反映人和物的关系,劳动过程与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
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与一般经济学中所概括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也是它的实质和内容。
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始终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劳动力的支出者;雇主以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资本)的产权或经营权为基础,能够为劳动力的使用提供物质条件,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通过劳动关系这种形式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既有技术因素而产生的效率问题,又有分工协作而产生的组织结构问题,工作场所和各种劳动条件问题。
劳动力消耗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因素方面的矛盾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现象领域。
在现代社会,人口中的40%以上的人在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劳动者将其人生中最为宝贵的时间花费在工作场所之中进行各类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关系。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劳动力是人体中的一种机能,劳动力只能寓寄在活的人体之中,劳动力具有显著的生理性特征,其存在和消费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雇主,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属性使得劳动关系的运行具有极其复杂的特征。
劳动力的使用不仅仅是一种劳动力的消费,而且还必然涉及到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以及其他与人身关系而派生的各种问题,因而对劳动关系控制、劳动关系的社会调整提出有别与其他管理、其他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殊要求。
从劳动关系的视角考察,由于劳动力是雇员赖以谋生的最大的和最基本的财产,个人是以让度劳动力的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其交换的目的是获得工资,从而获得生活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劳动力市场评价高的劳动力,将会获得比较高的工资,而劳动力支出的复杂程度,即可以从事复杂劳动的程度取决于劳动能力的水平与结构,即取决于雇员的人力资本的存量与结构状况。
企业或雇主之所以雇佣劳动力,是因为能够得到劳动给付,通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通过劳动,可以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回成本和取得盈利;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又是一种财产关系。
既然是财产关系,那么财产关系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必然会反映到劳动关系的运行之中。
在现代经济社会,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基本上取决于他们的职业,通过劳动和各种职业活动进行着各种交往,形成一系列相同或相异的各种观点、看法。
通过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们获得经济保障和各类经济福利,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则决定着个人或其家庭的生活标准。
对于雇主而言,雇员的劳动效率和劳动态度,工资和福利水平等因素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着资本投资者的利益。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两者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各自的意志。
工资、劳动条件及其劳动能力结构的要求与适应是当事人双方对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显著的形式平等的特征。
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的属性派生出劳动关系显著的形式平等的另一种表现——等价交换。
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度给雇主,两者在进行交换时受到极其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最终反映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劳动力需求及其工资的决定,交换双方各自都要进行经济计量,能够使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只能是等价交换。
然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成为企业的雇员,企业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力的管理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领导、命令和指挥,并要遵守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这使得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不仅如此,人们既然将其生命中大量的时间用在劳动中,工作场所及工作过程中人们的关系就对每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传统社会,人们在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工作,而在现代,人们在为各种各样的组织工作,有的组织规模很大,可以雇用数万名员工,而有的组织则较小,只有数名员工。
组织无论大小,一般都有管理者和雇员之分;每个组织也都有各自的规则与程序,每个人的作用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由雇员和雇主或者说管理者所组成的社会。
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关系是诸种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
前述的劳动关系仅指在劳动过程中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劳动关系还有另一层含义——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的行为。
现代社会倡导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雇员与雇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而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绝对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在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时总是将法律要素包含在劳动关系之中。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
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
当法,即国家所涉及的地方,当事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在确定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时,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制约,使确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
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
以观念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劳动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
法律一经国家的权力机关或授权的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宣布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时,其效力只停留在应然的状态。
只有法定权利转化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定义务转化为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时,才是现实化的义务,法律才具有实效。
从劳动关系控制和调整的视角观察,必须充分注意这种转化。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实际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若不存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及依此形成的劳动合同规范和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劳动法律规范不可能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所以,未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模式标准及其行为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
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恢复顺利运行。
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肯定的评价,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受到否定的评价,即承担由失范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观念抽象状态转化为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
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由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既是指劳动关系,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
【能力要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即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调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国家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劳动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覆盖所有劳动关系,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
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意志。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缔结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3、集体合同: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行业劳动条件的决定并不是由单方面决定,即不是由雇主(用人单位)也不是由雇员或雇员的组织工会单方面决定,而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之上,由劳动关系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根据协商、签约代表所代表的范围的不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等。
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力市场中,不管从哪种视角观察,劳动者个人都不具备同雇主进行个别协商的同等实力。
这一事实决定了雇员有组织起来以增强协商影响力的必要。
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确定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的机制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雇员,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通过集体协商,雇员可以向雇主施加集体影响,使雇主接受他们提出的有关工作条件的要求。
在工作场所中,有两个原因决定了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更为必要。
第一,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对每一个雇员都有影响。
一个人受益(受损)的同时,不能阻止其他人受益(受损)。
例如,劳动时间制度、工资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生产线的速度、争议处理程序、社会保险、裁员与晋升政策等事务明显地影响到雇员整体。
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任一雇员的权利义务都同其他雇员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
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不同雇员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良好秩序。
集体决定的方式是必要的,没有一个集体性组织,个人将很少考虑其行为对他人的影响。
第二,工作于企业组织内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本质性特征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在力量上的均衡;在劳动力市场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必须组织起来以增强对雇主的影响力,他们需要通过一个集体性的组织来反映他们的利益。
由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改善单个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效地防止雇主侵犯雇员的合法的劳动权益。
此外,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必然增加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成本。
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和一般条件做出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约定即可,从而可以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效率;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雇员一方与雇主签订。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当事人不能是雇员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代表雇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雇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
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团体的意志。
4、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
在现代社会,工会和雇员已普遍获得了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工会和雇员对管理的参与权。
工会和雇员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或与雇主一道共同参与对企业某些问题的决策,以便双方的相互理解和配合。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
第一,雇员参与是雇员以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即以被管理者的地位的身份对企业管理的参与,而不是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务;通过参与,实现职工的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第二,参与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而不是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如有组织地参与(职工大会)、代表参与(经合法程序产生职工代表参与)、岗位参与(质量小组)、个人参与(合理化建议)等。
目前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意志对企业意志的渗透和影响。
5、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协调劳动关系,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以经营权为基础决定的、行使用工权的形式和手段。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以企业为制定的主体,以企业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企业范围内适用。
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虽然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参与,但是最终由单位行政决定和公布。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规范在劳动过程中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组成部分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行为,既约束全体劳动者,又约束企业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的各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保证企业职工的参与。
企业职工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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