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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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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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篇一: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
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
,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
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
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
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
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
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而最高法院
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
,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
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摘要: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却又有着显著的不同。
在一个具体的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学理中关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往往并不能帮助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和律师对该合同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承揽合同重在由定作人控制生产加工过程,这是其与买卖合同的最本质的区别,依据这一标准能帮助实务工作者便捷地处理类似案件。
关键词: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区分标准
Thedifferentiationstandardbetweenthebargainandthecontractofworkinlaw
Zhaoyingfeng
(hebeiuniversity,politicsandlawacademy,baoding
071002china)
Abstract:
Thebargainandthecontractofworkhaveverybigsimilarity,buttheyhavenotablediversityinapplyingtolaw.Afteraconcretecontractdisputehappens,thescholarstheorycannotpovidelawyersandjudgeswithhelp.Thecontractofworkemphasizestocontrolprocedureofproduction,whichisthedifferencewiththebargain.Thisstandardcanhelplawyersandjudgesverymuchindealingwiththecase.
Keywords:
bargain;contractofwork;differentiate;standard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尤以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印章定作合同、印刷书籍合同等等。
正是由于两者高度相似性的客观存在,给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办理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然而,许多律师和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发现,学理中已有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帮助不大。
学者们所提出的两类合同区分标准,并没有触及两类合同的本质区别,不能帮助实务工作者很快地对具体合同作出准确定性,因此实有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当前学界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标准
民法学者在论及各类有名合同时,大多同时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给予相应的评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不过通过比较研究后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分析并不十分透彻,切相互观点多有雷同,
篇二:
xx公司标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附件十一: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定做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1(1)
(2)
(3)
□双方封样标准。
本合同中涉及的产品,乙方应于年月日制做样品交于
甲方,经甲方认可后签字封样,封样人为甲方的代表和乙方的代表,封样样品共份,保存于处。
2、为保证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乙方同意以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的百分之
作为乙方的质量保证金,此保证金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时由
甲方预先扣除。
3
41甲方可预付乙方元作为购料款,购料款于年月日支付乙方。
2、原材料由方负责运至乙方位于的仓库内,该运输费用由方承担,从乙方仓库运至乙方加工车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原材料后应进行验收,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乙方为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乙方应对其后所加工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如甲方提供的原
材料不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继续使用该原材料的,则乙方就用该原材料所加工的产品不负原材料方面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非原材料造成的产品质量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该原材料,甲方应重新补足质量合格的原材料,交货期也相应的顺延。
乙方自购原材料的,乙方应对原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其后所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
4、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原材料,不得超过定额
(工3.乙方对于在加工承揽工作中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资料图纸等,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自行进行复制,否则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加工费(或订购费)总价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方式:
2、交提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运输费的承担:
5、包装方式及费用承担:
6、验收时间:
甲方必须于乙方交货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
71□28121料损失、甲方因此批货物不能如期向零售商交付所赔偿零售商的损失及由此所引起的其他一切甲方损失。
2、对于甲方拒收的不合格产品,乙方应销毁或予以分解,不得使该批商品流向市场,更不得以甲方代理或注册的商标流向市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流入市场该产品价值20倍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及声誉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5百分之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逾期15
6工作部分加工费(订购费)总额的_____%7
8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
10分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如乙方已经进行了生产加工则方应如数接受乙方已生产加工之产品,未生产加工的部分乙方应当予以变更,因此造成的加工费(订购费)的增减双方应另行约定。
2、单方解除合同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的____%的违约金。
篇三: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的关于承揽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生纠纷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并且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据。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呢?
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加工承揽合同、协议、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
在承揽合同中,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如果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1、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
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2、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时,应如何处理纠纷?
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
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
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3、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应如何处理?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应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加工承揽合同、协议、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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