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防控指南76改.docx
- 文档编号:10273637
- 上传时间:2023-05-24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99.96KB
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防控指南76改.docx
《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防控指南76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防控指南76改.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防控指南76改
输电线路人为外力破坏防控指南(讨论稿)
海南电网公司
目录
前言1
1.总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定义2
4.工作要求6
5.防控流程8
6.防控技术管理措施8
7.附件
前言
近几年,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提出和逐步落实,岛内建设增多,经济增长加快,用电量不断攀升,线路负荷压力持续增大。
一方面不断增长的供电需求对电力线路的供电可靠性要求更高,另一方面较快的城镇化发展和建设占用更多的土地,出现更多的建筑工地,不断压缩和干扰线路走廊,增加了人为外力破坏的概率。
减小人为外力破坏对线路安全运行的风险,已经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设备管理问题之一,因此,海南电网公司特制定《输电线路人为外力破坏防控指南》。
本指南由海南电网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输电线路人为外力破坏防控指南(讨论稿)
1.总则
1.1本指南规定了海南电网公司输电线路人为外力破坏防控的指导原则。
1.2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电网公司35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及电力电缆外力破坏的防控,其中包括蓄意破坏、盗窃、违章建筑、违章施工、漂浮物放电等外力破坏形式的治理方法。
1.310kV及以下电网的线路外力破坏防控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4本指南自批准执行之日起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26859-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74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Q/GDW-5122010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Q/CSG-211011架空线路运行管理标准
Q/CSG-210020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规定
Q/CSG-221011-201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DL/T741-2010和GB26859-2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人为外力破坏
本指南外力破坏是指人们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线路部件的非正常状态,即人为外力破坏,其实施的损毁、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会造成线路的不安全现象或故障。
主要包括:
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偷盗),违章建筑(构筑物)、违章施工(采石爆破,车船冲撞)、漂浮物破坏(在线路保护区内放风筝、气球、孔明灯、航模)等。
3.2输电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3.3安全距离
人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地面(水面)、带电体与其他设施之间需保持的最小距离,又称安全净距、安全间距。
安全距离应保证在各种可能的最大工作电压或过电压的作用下,不发生闪络放电,还应保证工作人员对电气设备巡视、操作、维护和检修时的绝对安全。
线路安全距离指导线与地面(水面)、杆塔构件、跨越物(包括电力线路和弱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线路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见附录B.1。
3.4电力设施保卫
指为防范电力设施遭受蓄意破坏(盗抢、冲击、围攻、恐怖袭击等)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3.5直接经济损失
指被毁损电力设施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电量损失金额。
3.6人为外力破坏危险源
人为外力破坏防控中发现的危险源,按照紧急程度可以分为紧急外力破坏危险源、重大外力破坏危险源和一般外力破坏危险源,具体见表1所述。
表1危险源分类
危险源分类
危险源内容
紧急外力破坏危险源
1、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盗窃),造成线路设备处于严重缺陷状态的。
2、违章施工:
(1)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砼泵车等大型机械在线路通道内施工作业或在线路通道外施工作业,但其移动部件进入保护区内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运行安全距离最小值的。
(2)在距杆塔、拉线基础边缘5米以内进行开挖,导致杆塔、拉线基础缺土严重,需立即采取补强措施者。
(3)在输电线路通道附近埋设特殊(油、汽)管道,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最小安全距离的。
(4)输电线路通道处距线外边缘最小安全距离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汽)体储罐者。
(5)在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的。
3、违章建筑(构筑物):
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建筑(构筑物)外缘到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线路安全运行最小值的。
4、塔吊吊臂末端到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线路安全运行最小值的。
5、线路保护区内的漂浮物(风筝、气球、孔明灯、航模、条幅、安全网等),距导线的距离小于50米的。
6、电缆:
使用电缆沟排水的,电缆沟被压塌及电缆沟盖板被压断的。
重大外力破坏危险源
1、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偷盗),造成线路设备处于异常缺陷状态的。
2、违章施工:
(1)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砼泵车等大型机械在线路通道内施工作业或在线路通道外施工作业,但其移动部件进入保护区内水平距离介于运行安全距离最小值到1.5倍最小值之间的。
(2)在距杆塔、拉线基础边缘5~7米处进行开挖,导致杆塔、拉线基础缺土较多,需采取补强措施的。
(3)在输电线路通道附近埋设特殊(油、汽)管道,水平距离介于最小安全距离到1.5倍最小安全距离的。
(4)在输电线路通道处1~1.5倍距线外边缘最小安全距离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汽)体储罐的。
3、违章建筑(构筑物):
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建筑(构筑物)外缘到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介于1~1.5倍线路安全运行最小值的。
4、塔吊吊臂末端到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介于1~1.5倍线路安全运行最小值的。
5、线路保护区内的漂浮物(风筝、气球、孔明灯、航模、条幅、安全网等),距导线的距离介于50~150米的。
6、电缆:
电缆沟壁被压变形及电缆沟盖板被压折的。
一般外力破坏危险源
1、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偷盗),造成线路设备处于一般缺陷状态的。
2、违章施工:
(1)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砼泵车等大型机械在线路通道内施工作业或在线路通道外施工作业,但其移动部件进入保护区内但未达到1.5倍运行安全距离最小值的。
(2)在距杆塔、拉线基础边缘7~10米处进行开挖,导致杆塔、拉线基础缺土,需采取补强措施的。
(3)在输电线路通道附近埋设特殊(油、汽)管道,水平距离进入保护区内但未达到1.5倍最小安全距离的。
(4)在输电线路通道处(进入保护区内但未达到1.5倍最小安全距离),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汽)体储罐的。
3、违章建筑(构筑物):
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建筑(构筑物)外缘进入保护区内但未达到1.5倍最小安全距离的。
4、塔吊吊臂末端进入保护区内但未达到1.5倍最小安全距离的。
5、线路保护区内的漂浮物(风筝、气球、孔明灯、航模、条幅、安全网等),距导线的距离介于150~300米的。
6、电缆:
电缆沟壁及电缆沟盖板被压的。
危险源降级
对紧急或重大隐患通过采取控制措施(包括通过调整隐患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危急程度下降至较低等级隐患标准的过程。
4.工作要求
4.1供电局积极做好电力设施各种外部隐患危险源的防范工作,严格执行本指南,有效地控制人为外力破坏故障,除不可预见或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危险源故障,一般危险源都应通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超前预防。
通过积极沟通,争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城建、园林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协同作好防范人为外力破坏事故工作。
特别说明:
(1)营销部门:
报装人员到用电点现场勘查,发现有高压电线/电缆的地方,要求业主提供图纸和相应的电力安全保障措施;确认为违章建筑的民房,停止对其供电,并通知和协调配合输电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整改工作。
(2)法律部门:
研究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市制定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提出贯彻意见,协调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防外力破坏法律风险防范治理,指导和推动各供电局开展外力破坏依法维权,配合新闻管理部门开展外力破坏宣传工作。
为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输电管理所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
参与外力破坏事件调查,协同业务部门收集、固化证据,参与索赔谈判,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法律培训计划,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培训。
参加月、季、年度防止外力破坏分析会。
(3)新闻管理部门:
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及营销、法律部门进行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相关整改过程及法律事务的新闻报道,引导舆论方向,普及电力保护知识和增强人们爱护电网意识。
4.2供电局按照分电压、分线路、分杆塔线段、分地区(地点)的原则,成立人为外力破坏危险源专门治理小组。
4.2.1人为外力破坏危险源专门治理小组工作要求
外力破坏危险源专门治理小组组成人员:
主管生产的局领导1名、安监部专责1名、生技部专责1名、营销口专责1名、法律事务部专责1名。
4.2.1.1对各种外部隐患采取拍照取证、书面告知、约谈、劝阻、制止、报告上级、配合供电所终止供电等各种措施,并负责操办签订协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验收等工作。
4.2.1.2根据运行班组的汇报情况,及时对各类外部安全隐患包括施工作业、建筑、挖掘等违章行为现场查勘、取证拍照,相应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下发通知书限期整改。
4.2.1.3对送达《安全整改通知书》拒收、无人接受的进行后续处理,保持对危险源的跟踪监控。
4.2.1.4对已送达“通知书”的人为外力破坏隐患,视其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必要时签定《安全协议书》和《整改承诺书》。
4.2.1.5监督施工单位《安全协议书》和《施工安全方案》的编写。
4.2.1.6对已签定“协议书”的施工现场,视其危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完整情况和落实情况。
4.2.1.7对发现的线路外部隐患,结合实际进行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
向施工管理人员讲明现场施工的危险点和有关临近电力线路的安全防护知识。
4.2.1.8对拒不落实现场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屡教不改、且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以及造成设备故障的当事人及时向输电管理单位领导、安监部和生产技术部汇报,并会同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4.2.1.9对各类危及线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应每星期进行回访检查一次或汇报上级安排有关班组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
4.2.1.10根据外力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处理情况。
4.2.1.11配合输电管理单位领导责令肇事者写出书面经过、原因、责任,依法追究经济赔偿。
4.2.1.12做好外力隐患资料管理工作,月度生产会议汇报当月外部隐患的发现及处理情况。
做好各类危险源分类登记造册,建立相关线路外部隐患台帐。
4.2.1.13人为外力破坏危险源专门治理小组成员在发现有人为外力破坏情况出现时,应做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外巡线处理危险源时,应主动留下联系方式和95598电力热线号码,当地居民在发现存在人为外力破坏输电线路情况时予以举报,申请上级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4.3供电局输电管理单位建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防范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人为外力破坏防控第一责任人管理制度》详见附录C所示,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4.4人为外力破坏危险源防控
紧急外力破坏危险源、重大外力破坏危险源:
输电线路危险源整治小组发现紧急、重大危险源后,应立即给予制止并立即上报,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监督落实情况,在现场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可对违章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措施,并向局安监部、生技部汇报。
一般外力破坏危险源:
整治小组发现后,对危险源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宣传、劝阻工作,拟定危险源消除和控制措施。
在危险源消除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跟踪监视危险源的发展趋势,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供电局生技部、安监部。
5.防控流程
5.1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偷盗)的防控流程的具体实施步骤详见附表A.2所示。
5.2违章建筑及违章施工的防控流程的具体实施步骤详见附表A.3所示。
6.防控管理措施
6.1针对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盗窃)的防控管理措施
6.1.1采取各种有效防盗措施,对铁塔横担下的塔材采用防盗螺栓紧固;对砼杆拉线采用环氧树脂包封防盗补强,对杆塔采取防攀爬、防冲撞等技术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警示标识。
6.1.2加强线路沿线区域的线路保护宣传。
6.1.3加强盗窃多发区域的巡视次数,必要时蹲点守候。
6.1.4建立警企联防和群众护线机制,通过与基层组织签订护线协议,组建专、兼职护线队伍等形式,加强群防群治力量。
6.1.5新、改、扩建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6发展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利用激光技术、3G无线公网数据传输技术、监控中心服务器软件管理技术等,对户外运行的高压输电线路设备情况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以减少由蓄意破坏、损毁电力设备引起的电力事故。
6.2针对违法建筑(构筑物)及违章施工,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防控管理措施
6.2.1在线路保护区周围、人口密集区进行法规宣传。
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悬挂标示牌,警示牌和危险点标志牌,做好对沿线群众的宣传;如条件允许,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或宣传车进行电力线路相关法律及常识的普及,提高群众“爱线、护线”的意识。
6.2.2特殊保电期间在重要交叉跨越地段和危险源施工点安排人员现场值守,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6.2.3为在第一时间拦截危险源,营销部门和各供电所在用电报装流程中,要增加保护输电线路审批意见栏(外力破坏危险源专门治理小组意见),及时签订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协议书》和要求用电方做出相关承诺,有效地对可能形成人为外力破坏的用电报装进行及时的拦截,将各种外部隐患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6.2.4为了人为外力破坏防控的处理过程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援助,法律事务部要给予相应配合,提供全程的法律咨询服务,为人为外力破坏的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做好相关案例的法律诉讼的准备工作,参加月、季、年度防止人为外力破坏分析会,从而实现法律工作由事后救济型为主向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的转变。
6.2.5进入线路保护区内的施工企业,要求其签订《安全协议书》,必要时根据危险程度交纳施工风险押金,适时组织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进行安全学习。
6.2.6对吊车作业、挖掘机作业、超高车辆通行的线段,根据具体情况架设醒目保护线,悬挂警示牌,防止碰线事故的发生。
6.2.7发展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利用3G无线公网数据传输技术、监控中心服务器软件管理技术及自动报警装置、智能喊话装置等,对户外运行的输电线路设备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智能报警,以减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引起的电力事故。
6.3针对漂浮物破坏现象的防控管理措施
6.3.1适时同广告牌物主单位进行交涉,履行告知义务,并借重要保电活动和抗台风等全社会大行动的时机进行拆除或加固。
6.3.2在公园、广场等放风筝、气球、孔明灯、航模等的活动区域进行宣传,竖立警示牌。
6.3.3同公园、广场等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争取园区、场区管理人员对线路保护区300米范围内的放风筝等活动进行劝阻和义务宣传。
6.3.4搭挂在导线上的漂浮物残骸应及时采取带电作业进行清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海南电网近年线路跳闸信息分类统计
据海南电网收集线路的跳闸信息分类统计,2009年至2012年4年期间,35kV及以上线路外部因素跳闸共记***条次(见表A.1),人为外力破坏(包括人为人为外力破坏和自然人为外力破坏,如蓄意破坏、盗窃、违法建筑、违章施工、烧荒、违章树障、漂浮物放电、雷击、台风、鸟害等)影响跳闸***次,所占比例***。
表A.1海南电网近4年线路跳闸信息分类统计
2009年—2013年输电线路跳闸分类统计
电压等级
年度
蓄意破坏、盗窃
违法建筑、违章施工
雷击
火灾
违规树障
台风
泥石流
涨潮、落潮
鸟害
漂浮物放电
其他自然灾害
合计
35kV
2009
2010
2011
2012
110kV
2009
2010
2011
2012
220kV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盗窃)的防控流程
线路巡视
运行班组
人为外力破坏防控小组
输电管理所
生技部、安监部、
分管生产的局领导
责任单位
发整改通知书
巡视发现问题
与责任单位协商并制定整改措施
发整改通知书
现场查勘
建议采取强硬措施停电整改
形成书面报告
不同意上报
签收报告
审批
实施整改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实施停电措施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竣工验收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同意
与责任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同意
表A.2蓄意制造电力线路事故、毁坏线路设备(包括盗窃)的防控流程
表A.3违章建筑及违章施工的防控流程
违章建筑及违章施工的防控流程
线路巡视
运行班组
人为外力破坏防控小组
输电管理所
生技部、安监部、企管部、工程部
责任单位
发整改通知书
巡视发现问题
与责任单位协商并制定整改措施
发整改通知书
现场查勘
建议采取强硬措施停电整改
形成书面报告
不同意上报
签收报告
审批
实施整改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实施停电措施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竣工验收
记录归档建立台账
同意
与责任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同意
注:
新建、扩建工程中,列入预算编制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工作由工程部负责处理。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B.1弧垂计算
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导线运行温度40°C(若导线按允许温度80°C设计时,导线运行温度取50°C)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计算垂直距离,根据最大风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校验。
进行上述距离,可不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算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重覆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不均匀覆冰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输电线路与主干铁路、高速公路交叉,应采取独立耐张段。
输电线路与标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叉时,如交叉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导线的允许温度不同要求取700C或800C计算。
B.2导线与地面距离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1所列数值。
表B.1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B.3导线与山坡距离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B.2所列数值。
表B.2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最小净空距离
B.4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线路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
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亦应尽量不跨越,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或取得当地政府同意。
500kV线路导线对有人居住或经常有人出入的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应跨越。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十表A3所列数值。
表B.3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B.5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4所列数值。
表B.4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B.5所列数值。
表B.5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跨越非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或临近民房时,房屋所在位置离地面1.5m处的未畸变电场不得超过4kV/m。
B.6线路通过林区
线路通过林区及成片林时应采取高跨设计,未采取高跨设计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术。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边相导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个别树木,也应砍伐。
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维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或高跨设计的林区树木,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与电力主管部门应签定限高协议,确定双方责任,运行中应对这些特殊地段建立台帐并定期测量维护,确保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表B.6和表B.7所列数值。
表B.6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B.7导线与树木间距
对于已运行线路先于架线栽种的防护区内树木,也可采取削顶处理。
树木削顶要掌握好季节、时间,果树宜在果农剪枝时进行,在水源充足的潮湿地或沟渠旁的杨树、柳树及杉树等7、8月份生长很快,宜在每年6月底前削剪。
B.8与弱电线路交叉
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对一、二级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分别大于45°、30°,对二级弱电线路不限制。
B.9防火防爆间距
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加3米,还应满足其他的相关规定。
B.10与交通设施、线路、管道间距
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以及道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及各种电力线路交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输电 线路 外力 破坏 指南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