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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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算题
消费税的计算
由于消费税既有比例税率又有定额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
收两种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1:
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5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销售额64000元(不含税),为某公司定制纪念活动用粮食白酒1000瓶(500ml/瓶),单价20元/瓶(含税),并每瓶加收包装设计费2元,已开具普通发票,货款两讫,包装设计费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计算该酒厂1996年5月份应纳消费税。
(1)分项确定销售额
①销售4吨粮食白酒的销售额:
64000元。
②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
1000×20
────────=17094.02(元)
1+17%
③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设计费应计入销售额:
1000×2
────────=1709.4(元)
1+17%
应税销售额合计:
64000+17094.02+1709.4=82803.42(元)
(2)确定适用税率:
粮食白酒适用税率:
25%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82803.42×25%=20700.86(元)
例2:
某摩托车厂1996年4月10日向外商销售摩托车150辆,单价1300美元(不含税),当月1日汇率为8.6元,4月10日汇率为8.7元。
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
(1)将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该厂拟定以当月1日汇率作为折合率。
人民币销售额=150×1300(美元)×8.6(元)=16770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
摩托车适用税率10%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1677000×10%=1677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3:
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产成本22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5500元。
当月该规格粮食白酒对外销售900吨,合计实现销售收入1440万元(不含税),计算福利酒的应纳消费税。
(1)确定当月同类粮食白酒的加权平均销售单价
1440÷900=1.6(万元/吨)
(2)确定福利酒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2.2×1.6=3.52(万元)
(3)确定福利酒的适用税率
福利酒是粮食酒,其适用税率为25%
(4)计算福利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52×25%=0.88(万元)
若上例发给职工的福利酒是刚研制的新品种,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福利酒的应纳消费税。
(1)确定福利酒的组成计税价格
22000/2.2×(1+10%)
组成计税价格=──────────
1-25%
=14666.7(元/吨)
(2)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14666.7×2.2=32266.67(元)
(3)计算福利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2266.67×25%=8066.67(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5:
某酒厂向某化工厂提供粮食710吨,每吨粮食成本1042元,委托其加工酒精200吨,支付加工费300元/吨(不含税),辅料成本136元/吨。
酒厂按合同规定收回已完工酒精100吨,另100吨酒精尚未完工。
假定化工厂未生产销售过酒精,计算化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710×1042/200+300+136)
组成计税价格=───────────────
(1-5%)
=4352.74(元/吨)
(2)确定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4352.74×100=435274(元)
(3)计算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435274×5%=21763.70(元)
若化工厂当月生产销售过酒精,且加权平均销售单价为5400元/吨(不含税),则化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100×5400×5%=27000(元)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6:
某公司进口300辆小轿车(排气量2200毫升以上),关税完税价格每辆15万元,关税税率150%,计算应纳消费税。
(1)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15×(1+150%)
组成计税价格=──────────=40.76(万元/辆)
1-8%
(2)确定适用税率
排气量2200毫升以上的小轿车适用税率为8%
(3)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40.76×300=12228(万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12228×8%=978.24(万元)
(五)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7:
某酒厂1996年6月外购粮食酒精(不含税)反映:
期初余额75万元,本期购进发生额108万元,月末余额20万元。
当月该厂用自产和外购酒精共生产销售白酒1100吨,实现销售收入1980万元(不含税),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消费税。
(1)确定生产领用外购酒精买价
准予扣除外购酒精买价=75+108-20=163(万元)
(2)计算当期生产领用外购酒精已纳税款
准予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税款=163×5%=8.15(万元)
(3)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消费税=1980×25%-8.15=486.85(万元)
例8:
某轮胎厂委托某橡胶厂生产加工汽车胎,于1996年8月份收回4000条,橡胶厂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已代扣代缴消费税72000元。
轮胎厂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的汽车胎已纳消费税月初余额110000元,月末余额49000元,当月轮胎厂共销售汽车轮胎8500套,实现销售收入387万元(不含税),计算该月份轮胎厂应纳消费税。
(1)确定准予扣除已收回委托加工的汽车胎已纳消费税
已纳消费税=11+7.2-4.9=13.3(万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消费税=387×10%-13.3=38.7-13.3=25.4(万元)
(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9:
某日化厂1996年9月生产销售各类香皂62.5吨,销售收入207万元,香水430公斤,销售收入64万元,销售收入均不含税。
该厂按产品品种分别核算,计算其9月份应纳税额。
香皂的适用税率为10%,但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暂减按50%税率征税。
香皂应纳消费税=207×5%=10.35(万元)
香水应纳消费税=64×30%=19.2(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10.35+19.2=29.55(万元)
若化工厂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71万元(不含税),未分别香皂、香水进行核算,则该厂应
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271×30%=81.3(万元)
(七)带包装物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10:
某日化厂为一般纳税人,1996年10月份,销售洗发膏1.5吨,洗发膏单价24元/公斤(不含税),使用包装罐300只,每只均装洗发膏5公斤。
其中:
100只包装罐随洗发膏销售,合计单价145元/罐(不含税);100只包装罐不作价随产品销售而向客户收取30元/只押金;100只包装罐作价25元/只(不含税)随同产品销售,同时又按30元/只向客户收取押金。
另企业有关反映,1995年9月份收取的洗发膏包装罐押金37500元,尚有余额26500元未退给客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1996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
(1)连同包装罐销售的洗发膏应纳消费税
=(100×145)×17%=2465(元)
(2)包装罐不作价装售的洗发膏应纳消费税
=5×100×24×17%=2040(元)
(3)既作价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罐装售的洗发膏应纳消费税
=(100×25+5×100×24)×17%=2465(元)
(4)收取包装罐押金超过1年未退还的,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6500/(1+17%)×17%=3850.43(元)
1996年10月该厂应纳消费税
=2465+2040+2465+3850.43=10820.43(元)
例11:
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份,销售酒精50吨,共使用200个包装桶,其中100个包装桶不作价而是向客户收取200元/只押金(含税),共装售25吨酒精,酒精售价每吨5600元(不含税);另100个包装桶每个作价150元(不含税)随同25吨酒精销售,每吨酒精售价5600元(不含税),计算该厂8月份应纳消费税。
酒类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纳税。
应纳消费税=312094.02×5%=15604.7(元)
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4种,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例12:
某石化厂生产成品油,1996年11月销售汽油100吨,取得销售收入19.1万元,销售柴油150吨,取得销售收入26.2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
(1)将汽、柴油销售数量换算为计税的计量单位
汽油计税数量=100×1388=138800(升)
柴油计税数量=150×1176=176400(升)
(2)确定适用单位税额
汽油适用单位税额为0.2元/升
柴油适用单位税额为0.1元/升
(3)计算应纳税额
汽油应纳消费税=138800×0.2=27760(元)
柴油应纳消费税=176400×0.1=17640(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7760+17640=45400(元)
如上述某石化厂未分别核算汽、柴油销售数量,且不能提供柴油准确销售数量的凭据,则销售数量按汽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换算为课税数量,并从高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1)将销售数量换算为汽油的计税数量
计税销售数量=250×1388=347000(升)
(2)确定适用单位税额
按汽油单位税额0.2元/升计税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347000×0.2=69400(元)
如上述某石化厂未分别核算汽、柴油销售数量,但能提供柴油准确销售数量的凭据,则柴油销售数量可按柴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换算为课税数量,从高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1)计算课税数量
汽油计税数量=100×1388=138800(升)
柴油计税数量=150×1176=176400(升)
计税数量合计=138800+176400=315200(升)
(2)确定适用单位税额
按汽油单位税额0.2元/升计税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315200×0.2=63040(元)
1、某日化厂(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2006年5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⑴从甲日化厂购入已税护肤品,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60000元,其中60%用于生产浴液并销售;⑵将外购护肤品和本厂新研制的化妆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其中外购护肤品成本4000元,自产化妆品成本6000元;⑶将自产的洗发水2500瓶和护发素1000瓶用于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本月对外销售洗发水5000瓶,不含税单价17元,销售护发素4000瓶,不含税单价20元,销售二合一洗发香波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元;销售浴液6000瓶,不含税单价25元;⑷当月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480000元。
为了扩大销路,该厂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礼品盒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0000元;⑸用2000瓶浴液与某纸业公司换取等价产品,取得纸业公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⑴计算护肤护发品本月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8%,成本利润率为5%);⑵计算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⑶计算本月增值税销项税;⑷计算本月增值税进项税;⑸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
1、答案:
⑴护肤护发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不缴消费税;将自产的洗发水和护发素用于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香波应缴消费税。
销售护肤护发品缴纳消费税=[5000×17+4000×20+30000+6000×25+2000×25]×8%=395000×8%=31600(元)。
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消费税=160000×8%×60%=7680(元)。
本月护肤护发品应纳消费税=31600一7680=23920(元)。
⑵计算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应按化妆品缴消费税;本厂新研制的化妆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组价计税:
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480000+20000)×30%+6000×(1+5%)÷(1一30%)×30%=(500000+9000)×30%=509000×30%=152700(元)。
⑶计算本月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395000+509000)×17%=153680(元)。
⑷计算本月增值税进项税:
将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1600000×17%+2000×25×17%一4000×17%=35020(元)。
⑸本月应纳增值税:
153680一35020=118660(元)。
2、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
⑵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⑶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⑷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⑸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
每公斤成本为15元。
要求:
请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且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药酒实行从价计税方法。
⑴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
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⑵销售白酒:
从量计征消费税=4×2000×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1+17%)]×25%=5.04(万元)。
⑶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1+17%)÷10%=0.62(万元)。
⑷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25%=0.63(万元)。
⑸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1.1(万元)。
⑹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尚未销售。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
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4、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本月销售给一汽车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汽车轮胎,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3.4万元;
⑵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万元;
⑶销售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取得价税合计价款40万元;
⑷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30万元,门市部当月收得含税收入39.78万元。
⑸本月外购汽车轮胎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发票本月已认证。
要求:
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4、答案:
⑴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23.4÷(1+17%)×10%=2(万元)。
②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消费税征收围。
③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应纳消费税:
40÷(1+17%)×10%=3.42(万元)。
④门市部当月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39.78÷(1+17%)×10%=3.4(万元)。
⑤外购汽车轮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
20×10%×80%=1.6(万元)。
本月共纳消费税=2+3.42+3.4一1.6=7.22(万元)。
⑵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3.4÷(1+17%)×17%+10×17%+40÷(1+17%)×17%+39.78÷(1+17%)×17%=16.69(万元)。
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应纳增值税=16.69一3.4=1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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