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答题复习资料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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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
合同的订立"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
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
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
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
①及时通知义务;
②相互协助义务;
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
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5、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
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
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联系: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涉及到委托合同。
从某种角度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居间合同一般是服务合同,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则不参与合同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欠缺生效条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那些?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
2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
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试述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故单独提出讨论。
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应遵循上述原则以外,还要优先适用下述原则:
其一,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三,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
四,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试述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合同的主要形式?
一般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区别及意义:
74-75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
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很多。
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
意义:
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对正确区分合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概念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
尤其要指出的是,因为未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大量的本来哥们以成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来不应该被消灭的交易。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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