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的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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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的对策研究
国土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的对策研究
许坚陈海秋
(中国土地学会北京100035)
摘要:
本文认为,针对国土资源配置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目前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切实把握与统一宏观调控的总体政策思路;二是进一步突出规划的“控制和保护”作用;三是改革与完善我国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计划体系;四是进一步完善现行各项资源的供给政策;五是积极探索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方法、新途径;六是充分运用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七是进一步明晰国土资源产权;八是加强政府信息引导。
关键词:
总体思路;规划;计划体系;供给政策;地价;产权;政府信息
针对国土资源配置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目前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强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握与统一宏观调控的总体政策思路;二是加大宏观规划管理力度,进一步突出规划的“控制和保护”作用;三是加强对国土资源利用的宏观计划管理工作,改革与完善我国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计划体系;四是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各项资源的供给政策;五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方法、新途径;六是充分运用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地配置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七是进一步明晰国土资源产权,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产权管理新制度;八是加强政府信息引导,提高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现代化。
一、强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握与统一宏观调控的总体政策思路
我国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的总体政策思路就是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效率。
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2.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3.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4.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在此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推进宏观调控的进一步完善。
当前,改革与完善国土资源配置具备许多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
首先,实施中央制订的跨世纪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系统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又进一步提出并重申要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强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不动摇。
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方针,要求国土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
其次,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将会不断加大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投入力度。
第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为主干的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依法行政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我们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各地都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
我们要抓住和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要积极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发展新路子;积极推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资源管理新体制,以加强对全国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上来,统一到人口、资源、环境这三大基本政策中去。
(二)加大宏观规划管理力度,进一步突出规划的“控制和保护”作用
首先,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海洋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战略高度出发对一定区域内全部土地利用进行的综合评价,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对土地资源利用在地区间和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安排,它优先考虑农业、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的用地需求,保证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与和谐统一。
同时,以区位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来控制土地的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
具体地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通过规划年限的划分以及地类结构的调整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宏观调控作用。
(2)通过土地利用分区实现合理布局土地资源,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宏观调控作用。
(3)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落实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结构与布局,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宏观调控作用。
(4)通过合理划分城镇村建设体系布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配置情况,合理划分各类非农建设地域界线,宏观上调控非农建设。
其次,要把握国土资源总量的一次配置,注重引导国土资源的二次配置。
国土资源的一次配置是指国家将国土资源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进行的第一次分配。
宏观规划资源主要应从总需求着手,而对总需求的控制必须依据总需求不断变动、总需求不断上升和投资长期增长等规律进行。
而资源的二次配置是指继一次配置之后,各种资源在部门内部、地区内部的流动及其重组所形成的再一次配置过程。
把握好国土资源的一次配置,就控制住了国土资源供给总量;引导好国土资源的二次配置,就能大大提高存量国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要进一步突出规划的“控制与保护”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管理手段,要以“控制和保护”为核心,充分体现出国家从全社会宏观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出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施行管制。
(1)要进一步突出有关“控制”的内容。
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深入研究土地利用的控制重点,控制方案要具体、细致,做到定质、定量、定位、定序,确保其可操作性。
(2)尽量精简有关土地利用的内容。
土地利用由于牵涉到各部门的利益,安排起来比较复杂,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也较多,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此对于土地利用的处理要宜粗不宜细,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如用地需求预测只要重点把握建设用地的增量即可;对于各部门用地的安排,不做具体的方案,但可以制定原则,在出现矛盾时依靠相应的原则来处理即可;用地平衡表不必做得太细,只要达到控制三大类用地的目的即可;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的内容则与规划的目的关系不大,可以省略,留待其他相应的部门去研究。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部门之间工作的重复和矛盾,使规划更加符合实际和容易实施。
第四,要正确处理宏观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要保障基础设施等必要的建设用地,为扩大内需服务。
在土地供应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优先做好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供应,保证基础设施用地,控制一般性用地。
二是妥善处理加快城镇化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在用地管理上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确需扩大的要尽量利用劣地、非耕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协调一致。
三是做好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要抓住重点,攻破难点,扎实推进宏观规划的调控力度。
就当前而言,要加强宏观规划管理力度,就必须做到:
第一,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逐步或加速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国土资源的总体规划。
第二,要抓紧搞好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特别是注意协调好人口、资源与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要抓紧编制国土资源的专项规划。
第四,要抓紧规划的立法工作,以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三)加强对国土资源利用的宏观计划管理工作,改革与完善我国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计划体系
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政策分解与下达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其次,要进一步科学地构建土地利用计划体系。
一是要划分好土地利用计划的类型,包括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二是要划分好土地利用的指标类型,包括农业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只有在科学地区分土地利用计划类型的前提下,才能科学地构建土地利用的计划指标体系。
第三,要科学地编制土地利用计划。
一是要采取科学的编制方法。
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
中期计划一般采用两上两下的程序;在中期计划基础上,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一上两下的程序。
土地利用计划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般首先编制建设用地总量计划,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初步调查建设拟占地类型,确定农用地转用(含耕地转用)的计划数、建设利用闲置土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再根据建设用地计划情况、本地区后备资源状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计划数。
编制计划的常用方法有经济分析法、综合平衡法、因素分析法、计划演算法等,还可运用现代的经济数学方法和经济数学模型等。
第四,要加大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力度。
一是要根据各地实际,有效地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是要严格把好建设用地审批关。
通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把好项目选址关,能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供给农用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允许用耕地;不得超过计划用地,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用地计划指标,按计划控制指标或定额审批用地,防止多占少用。
三是确保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是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计划下达后,必须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既要保证建设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又要保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完成和耕地保有量计划的实现。
第五,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告制度,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大报告。
这就规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报告制度,使计划执行情况受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
当前,要做好的工作有三点:
一是及时总结新法实施以来,各地执行第25条的经验教训,为进一步立法提供有效素材;二是要加大立法进程,力争早日出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告”的具体规定;三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指定一些地区先行试点,以期有准备地去探索报告的原则、方法、程序、奖惩等具体内容。
(四)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各项资源的供给政策
第一、要建立科学有效地供给机制。
对待国土资源特别是重要的矿产资源,要严把供给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用途管制去调节国土资源的供求关系,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配置模式。
第二,要实行多元的供给方式。
对国土资源的供给要采取多种方式,如征地、出让、转让、出租、租赁、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等,同时还要采取其他的供给方式如合作、联营、再转让、再出租等。
要改革单纯依靠行政、地域性供给的方式为依靠市场化、准市场化的供给方式,推进资源供给方式的多样化。
第三,要制定科学的供给指标体系。
当前,要抓紧研究土地供给指标,它直接关系到供地科学与否、落实与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第四,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第五、要依靠科技进步,缓解国土资源供求矛盾,为宏观调控提供更多的资源。
中国是个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的国家,要确保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提高全民素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资源量少的国家,从明治维新后,日本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了“贸易立国”和“科教兴国”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过百余年的努力,如今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号经济大国。
日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现在中国也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这将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口增长与资源供应短缺将是一对长期存在的主要矛盾。
要解决资源供求矛盾,只有发展科学技术才是唯一的出路。
依靠科学技术提高资源效益的途径有:
1.依靠科技进步,发现新的资源,增加资源的后备;2.依靠科学技术,发展资源替代;3.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率;4.依靠科技进步,对资源进行深度开发;5.依靠科技进步,减少资源的浪费。
(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方法、新途径
要改革完善我国国土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强国土资源的市场化建设:
第一,要建立高度垄断的国土资源一级市场,统一有序地调配有限的国土资源。
要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必须切实做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和规范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资源配置需要积极的政府干预和管理,而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目前,许多房地产市场在土地供应上没完全调控好,与需求相比供应量偏大,一定程度上造成房产空置及价格的上涨。
第二,要充分运用土地市场调控的新手段。
据调查统计,上海、杭州、青岛等地建立起来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正在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已经有70个城市建立了代表政府对土地进行收购储备的机构。
江苏盐城形象地把这个制度概括为“三个一”,即一个渠道进水(政府统一征用、收购和回收土地),一个池子蓄水(政府统一储备土地),一个水龙头放水(政府统一供地)。
这是对以往土地管理“五统一”经验的深化和发展,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的能力。
土地储备机制建立后,政府可以更好地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通过合法的运作机构,将分散状态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归集于“土地储备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国有存量土地的盘活,杭州市政府规定:
(1)凡市区范围内需要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都必须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需要进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该地块附着物的拆迁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净地”出让的方式,避免“毛地”出让。
(2)市区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因搬迁腾出的土地,按规划要求允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出让前期工作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或拍卖出让。
所得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返还给学校用于搬迁所需;(3)市区范围内省属企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然后再有计划地推向市场,所得土地出让金按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返还给企业。
第三,要充分运用消化闲置土地的新工具。
《海南换地权益书》的出台,为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找到了一条新途径。
各地在充分酝酿的情况下,可以仿效海南的做法,推行“换地权益书”制度。
具体实施内容包括:
1.政府应垄断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以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
2.出让土地在一定时期(可设二年)后,如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完成原规定投资额的相应百分比(如20%),政府应强制性将土地收回并发放《换地权益书》。
同时,鼓励未能有效开发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在2年内主动向政府申请以受让土地换取《换地权益书》。
3.由政府授权的专业土地评估机构对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将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或债权折为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者,特别是银行发放《换地权益书》。
4.《换地权益书》可以在土地使用者之间、银行之间换名转让,多份《换地权益书》价值可累加。
5.土地使用者可凭《换地权益书》向政府换取实际用地,政府逐年供地以赎回《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未完全收回的地区,耕地转用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第四,要扩大国土资源入市的范围,尽可能提高国土资源的市场化程度。
显而易见,市场配置国土资源,首先要求资源进入市场。
要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除法律规定可以是划拨方式供地的外,其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原划拨用地也要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积极探索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多种使用方式,尽量减少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数量,积极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要建立和规范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
积极鼓励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鼓励矿业权按市场经济规律,以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合理流转。
要改变海洋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要大力培育土地和矿业权的有形市场。
土地有形市场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的需要,也是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需要。
要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并使之长盛不衰,必须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制定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搞好土地非法交易清理工作,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
二是提供交易场所。
三是健全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已经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健全制度,完善规则,扩大交易范围;尚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建设。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法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其他交易活动也要逐步纳入有形市场,以提高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和透明度,增加交易机会,减低交易成本。
要建立建设用地和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制度。
对拟入市的土地面积、用地现状、规划用途、补偿要求和矿业权基本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市场,选择最佳的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同时,还可以发挥市场信息对盲目投资、无序用地的“警示”作用。
(六)充分运用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地配置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地价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是最灵敏反映土地供求关系的“晴雨表”,又是调节土地利用方式的有力杠杆。
从我国国情出发,今后除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矿业开发等不可避免地要依靠增量建设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总量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增加,必须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易位(改变位置)、易用(改变用途)、易主(改变土地使用者)”的重新配置。
这种重新配置,配置得好,就是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配置得不好,就是重复过去的粗放利用,最后导致建设用地总量失控,耕地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这种重新配置,必须通过市场进行,要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最重要的杠杆就是地价。
如何利用地价杠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使土地资源得到集约利用,必须做到:
首先,要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供求关系是市场运行的最基础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加强地价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的前提。
一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定不移。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建设用地的供应都必须按规划来进行审批。
严格按规划办事是十分重要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土地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要严格把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条件,防止借口情况特殊,以单独选址来破坏规划的执行。
二是坚持土地统一管理要坚定不移。
要尽快实行市对区土地管理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
在一个城市的范围内,土地市场必须统一管理,不允许各种各样的“园”、“区”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职能。
在一个区域内,必须坚持土地利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项目供地。
在土地供应上要将增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统一考虑,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并力争纳入公开统一的市场。
三是消化闲置土地要坚定不移。
闲置土地不消化,始终是土地市场化的一个隐患,也是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障碍。
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予以坚决处置。
其次,地价管理要严而又严。
一是要做好严密的基础工作。
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严密地做好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并认真地加以应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二是要执行严格的程序。
凡是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走招标拍卖的程序,通过公开竞争形成价格;凡是协议出让的土地,地价的确定必须经过专业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
在确定协议出让地价时,要应用计算机、地价委员会、内部会审等新技术、新方法、新制度。
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基准地价公布制度、地价可查询制度和地价审核制度。
(七)进一步明晰国土资源产权,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产权管理新制度
首先,要加速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步伐。
要加强对国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没有明晰的产权看来只能是一场空谈。
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一位的问题是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和资源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只有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反映国土资源价值的交易市场及其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达到国土资源的有效配置。
当前,要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的科学内涵,加速集体土地流转的创新步伐。
这可以说是宏观调控的真空地带。
总的原则是在以法明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村、组三级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加强农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
第一、要确立明确的指导思想,即要有利于保护耕地;要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实行国有和集体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的管理模式。
第二、要明确规范管理主体、入市界限、流转范围、最低保护价、流转主体、运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要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和处置的具体政策。
第四、要妥善安置好无地少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其次,要加大明晰矿业产权的力度,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一、要明确谁来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人类的共识。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既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么,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呢?
在这个问题上,通常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和糊涂观点。
有人认为应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人认为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人认为应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有人认为应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甚至还有人认为应由国有矿山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当前必须明确的是,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但不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者,各个部门及国有矿山企业也不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者。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不是分布在哪里就归哪里所有,也不是谁开采就归谁所有。
矿产资源所有权只属于国家,任何地方、部门和矿山企业都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二,建立矿业产权制度。
以依法取得和有偿转让矿业权为主要内容的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有利的法制环境。
当前,我国矿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矿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国家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矿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矿业管理新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要巩固矿业在支持和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基础地位,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两个转变”,按照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充分运用矿业权市场机制,使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摆脱困境,实现良性循环。
以依法取得和有偿转让矿业权为主要内容的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上的多种投资主体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投资,也为包括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在内的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改组,创造了条件。
(八)加强政府信息引导,提高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现代化
信息引导在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是管理成功的经验,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应当大胆借鉴并引入这一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
政府要因势利导,运用好信息这个调节杠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信息引导的主要方式有:
1、制定并发布各种国土资源计划信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管理国土资源的过程中,加强了对各种性质和类型的国土资源计划的制定,引导公众及社会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朝着政府预期的方向发展。
国土资源计划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可以是年度的,也可以是相当一段时间的。
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国土资源计划亦应有所不同。
这样的计划有,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占用耕地补偿计划”、“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土地整理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等。
这些计划信息的制定和发布,可以从宏观上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某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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