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修订稿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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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修订稿初稿
附件
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和加强对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扶持的政策效应和作用,根据《若干规定》、《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穗府〔2014〕24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的奖励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第
(二)点规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金融文化平台等可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若干规定》的标准申请相应奖励。
其中村镇银行依据其经营地域范围视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可申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对市场交易平台或金融文化平台设立的批复;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地区总部还需提供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三条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
(二)点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奖励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若干规定》规定的增资扩股是指以现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新增实物投资的方式来增加出资额。
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
(二)点规定,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金融机构,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2);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增资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增资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增资后公司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点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点规定,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补贴政策,可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3);
2.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或对金融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设立的批复,或者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有效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对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补偿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点规定,申请业务风险补偿。
申请前一年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发放额按当年贷款存续期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累计总补偿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市金融局申报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4);
2.省或市金融工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批复;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发生额及明细情况;
5.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打印出的上一年度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的笔数和金额及存续时间情况;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对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风险补偿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申请日期截止前最新一次现场检查评级优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向市金融局申报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补贴,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5);
2.省金融工作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批复,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及明细;
5.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合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证明;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六)点银行机构信贷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奖励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六)点规定,在穗银行机构可向市金融局申报上一年度的服务奖励,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6);
2.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5.银行机构报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抄送市金融局)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新增量和新增占比等情况;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企业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享受补贴政策,可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广州地区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当年可按发行费用1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发行费用指该债券的信用评级费和承销手续费。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7);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需提供:
(1)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需提供实际经营主体的判定材料,包括:
上市主体与申报实体的关系说明、募集资金回流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
3.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证明公司缴足500万元注册资本,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的情况说明(由市金融局汇总征询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4.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当年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信用评级费、承销手续费等正式发票;
(3)当年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证明材料;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政策,可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8);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市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穗府办〔2012〕36号)执行期间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市金融局出具的设立确认意见函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要提供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要提供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委托管理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投资项目清单、简介和投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对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
(二)点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研究资金支持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
(二)点规定,金融机构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每年申请50万元的研究资金支持,可向市金融局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9);
2.设站单位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博士后工作站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博士后工作站年度研究计划及课题立项经费预算;
6.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对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点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住房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点规定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每月享受1000元住房补贴,可由所在企业向市金融局统一申报,申报补贴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份至本年度12月份共计12个月(2015年申报补贴计算周期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共计9个月),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10);
2.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对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点设立广州金融博物馆等金融文化平台补贴申报程序:
该金融文化平台正式立项后,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第十三条申请兑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点政策,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金融文化发展等项目每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由市金融局受理上一年度社区金融项目一次性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兑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点政策,根据市信用统筹办当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试点情况,每个试点项目可申请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由市金融局受理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全年各试点项目总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对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点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贴申报程序:
每届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结束后,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应附详细具体的财务决算和用款说明。
第十六条对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二)市金融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若干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在批复的奖励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内,拟定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按程序报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上述金融产业资金项目经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须附上协议书,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备案。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负责对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一)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二)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三)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5年2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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