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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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总结
保险学原理总结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金融080219李铭飞
一、保险利益原则…………………………………………………………1.
二、最大诚信原则…………………………………………………………3.
三、损失补偿原则…………………………………………………………4.
四、近因原则………………………………………………………………5.
五、代位原则………………………………………………………………6.
六、分摊原则………………………………………………………………7.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1.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陈人的经济利益,即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注意:
保险利益要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又并非保险标的,它们有所区别: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而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
合法性:
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2.保险利益的条件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也可以表现为:
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所有权
(1)财产保险利益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对投保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员分类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被保险人统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一般财产保险
(1)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注意: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存在。
(注意: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
3.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的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四)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结论: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定义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射辛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狭义)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广义)除上述以外,再加上在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
(2)告知的内容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对于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3)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义务,要求保险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出回答,
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
明确列明:
保险人将保险的有关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合同中,就视为已经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
除列明之外保险人还要就以适当的解释。
2.保证
(1)概念: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
按存在形式做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行为。
默示保证:
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
合同或批单中。
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的某一
按是否已经确实存在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的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后果
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到的权利
禁止反言: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四)案例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
合同规定:
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
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
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
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故提起诉讼。
但农场不予理会。
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
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
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结论: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
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的修理使用。
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
着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有损失有赔偿
含义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内容
1.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2.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价值
1.以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按市价确定
实际损失的确定方式
2.按重置价值减折旧确定
1.现金赔付
赔偿的方式2.修复
3.换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身保险
4.通融赔付情况
(五)案例
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5000元。
结论: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刘某5000元,那么刘某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2400元就足以弥补刘某的损失。
四、近因原则
(一)定义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或其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二)案例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
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结论:
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代位原则
定义:
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一)代位求偿
1.定义及产生原因:
当保险表都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人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2.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责的第三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成员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1.定义: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发生的两种情况
1.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
2.发生推定全损
(三)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四)案例
肖某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险,保险金额五万元。
某日,肖某被张某撞伤,立即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壹万元,并留下残疾。
(根据保险条款,残疾应支付保险金额的40%),肖某可先向保险公司索陪,尔后再向张某索赔的情况。
结论:
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应赔医药费+残补=1万+2万,由于医药费有保险公司付讫,则张某只陪残补,由两人协商决定。
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代位追偿1万。
六、分摊原则
(一)定义
再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有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二)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实际损失
所有保险人的金额总和
2.责任限额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该保险人的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
×
实际损失
所有保险人的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总值
(三)案例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结论:
在本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O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O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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