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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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严谨工作,平稳推进。
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现状和现行制度,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工作的过渡,做到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二、实施范围
学校结构工资教职员适用本办法。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生师比的要求、现有教职员人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两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分为12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暂不设置。
本办法中申请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依法定程序评审、经法定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25%、50%、1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0%、20%、50%、20%。
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
3:
5;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
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
6。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三至十级管理岗位,其中六级分为六级一档和六级二档,七级分为七级一档和七级二档。
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
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
3的比例掌握。
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等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聘用基本资格条件
学校各类岗位的聘用资格条件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资格条件为: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意识;
3.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领导决策工作;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审批工作;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审批工作;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文件起草、数据测算、工作组织、方案实施等。
各学院(部)等单位成立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实施。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
应聘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聘用申请,填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岗位申报表》。
3.单位推荐。
各学院(部)等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拟聘用人员推荐名单。
4.学校审批。
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5.聘期管理。
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首次聘期为三年。
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可高职低聘或调整岗位。
聘期内年度考核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6.聘用时间。
岗位等级晋升聘用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任职时间按年度计算,岗位工资等相应工资津贴待遇自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新的岗位标准执行。
7.投诉与申诉。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应聘者据理提出的聘用投诉与申诉。
投诉与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该委员会负责投诉与申诉的调查和答复。
8.回避制度。
岗位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五、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包含三项实施细则(见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本暂行办法于学校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细则(教师)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原则
1.教师岗位的设置应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
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2.聘用教师岗位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教师岗位之间晋升的基本条件执行现行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
(二)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学科带头人,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均为优秀者。
教师二级岗位申报人员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站在学科领域的前沿,运筹、协调和统领本学科建设,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1.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二级岗位。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6)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7)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第1)。
(8)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9)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3)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14)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5)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7)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2.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担任本校品牌专业及重点发展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教师二级岗位。
(三)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三级岗位者,应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学校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
1.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2.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5)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3.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5)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1)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国家级荣誉称号。
(2)“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3)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或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1)。
(5)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
(6)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含省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一级项目)。
(7)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2项。
(8)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要成员(排名前2),或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9)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60万元,理工类90万元。
(10)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及以上。
(11)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12)主编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1本以上并获得国家级精品教材。
(1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1)。
(14)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
(15)经学生测评,连续六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
(本单位内排名)。
4.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教师三级岗位。
(四)教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首次聘任除外。
(五)教师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五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作为骨干力量,在学校的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1)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五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1)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五级岗位。
(1)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并考核优秀。
(3)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4)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
(5)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
(6)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2项。
(7)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40万元、理工类60万元。
(8)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
(9)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主编一级出版社出版教材或专著1本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2篇。
(10)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
(11)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六)教师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六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专业建设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1)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3.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11)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1)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2)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
(3)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
(4)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1项。
(5)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20万元、理工类30万元。
(6)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
(7)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主编教材(出版专著)1本、或副主编编写6万字以上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8)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
(9)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二级教学部门正、副院(部)长、专业主任。
(11)经学生和专家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七)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首次聘任除外。
(八)教师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八级岗位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优秀,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9)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八级岗位。
(1)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主持校级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级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3)。
(3)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2)。
(4)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10万元、理工类15万元。
(5)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主编教材1本或者编写教材5万字以上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6)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
(7)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8)参加技能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9)经学生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九)教师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九级岗位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良好,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并取得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取得博士学位者除外),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
(1)-(8)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九级岗位。
(1)主持校级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
(2)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2)。
(3)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编写教材3万字以上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奖励(排名前2)。
(6)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7)参加省级大赛获奖励。
(8)经学生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十)教师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首次聘任除外。
(十一)教师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在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
(2)获得校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科研竞赛奖励。
(3)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十二)教师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引进人才、调入教师的岗位聘用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将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影响和资历,参照其调入我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根据校内外同行专家的学术评价,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二)调入我校的教师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参照我校同类人员聘用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聘用教师岗位的相关规定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申请聘用教师九级岗位。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申请聘用教师十一级岗位。
四、其他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第24号)的精神,符合我校辅导员聘用条件的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
(二)聘期内,若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级,即教师四级岗位、教师七级岗位、教师十级岗位、教师十二级岗位。
(三)学校严格控制院(部)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和比例,对超过规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中加以调控。
附件二: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者,应承担重要的科研任务,在学校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
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者,应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在学校管理、教学辅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终考核称职以上,工作量饱满,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教学辅助、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11)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11)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
(四)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在教学辅助、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11)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3.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11)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优秀。
(五)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在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六)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在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方面取得较好业绩。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满足教师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9)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排名前2)。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
(4)为教学服务突出,年度考核2次被评为优秀。
(七)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
1.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2.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满足教师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
(1)-(8)之一。
(2)为教学服务突出,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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