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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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控制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安全,预防坍塌事故的发生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划分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砼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滿堂支撑体系。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滿堂支持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必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组织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书面的论证报告。
参加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四条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管理,涉及到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综合性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各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这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高大模板支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与审核,方案审核由项目部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并将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科技部经理组织公司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科技部经理签字,并将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收集由专家组成员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及专家组成员签字的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经交底与被交底各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交底在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安全总监:
负责审核方案中有关施工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条款,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全面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和制止,必要时采取停工整顿和予以处罚,有否决权。
第一十条工程技术组: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方案、实施过程检查和方案实施成果验收等专业性工作。
第一十一条材料供应组具体负责材料、机具和劳保用品等进场的复核和验收及其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一十二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做好施工日志。
第一十三条 施工队长具体负责按方案实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和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一十四条 设有分公司的区域性公司,其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一切文件和资料可直接上报分公司。
分公司的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履行与公司相应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对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科技部备案。
有关安全月报必须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章 支撑体系结构材料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支撑体系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和存档。
一、对进场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进行复检并对其表面观感、质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一)钢管进场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
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2)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3)钢管宜采用Ф48×3.5mm钢管,每根钢管的长度不宜小于6m左右,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进场检查时采用游标卡尺对钢管壁厚进行测量。
(4)对钢管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外径、壁厚、端部等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应进行100%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验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的严重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准使用。
(6)扣件的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
(7)钢管上严禁打孔。
(二)扣件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采用可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2)新进场的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规定抽样检测。
(3)对扣件螺栓的扭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扣件的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本施工现场使用过的旧扣件,再次使用前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5)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六条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钢管、扣件等不得使用,若仅钢管壁厚不符合要求,应对钢管实测实量,根据测得的实际尺寸对支撑体系进行验算,并请有设计资质的人员进行核验,最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专项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应图纸。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审批记录,公司科技部应建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台帐,包括方案名称、编制、论证、审核、审批的完成时间和实施的部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宜采用格构柱群支撑架、桁架等形式。
采用滿堂支撑体系的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详细绘制完整的立杆平面布置图和完整的立面图,梁、柱位置、各杆件位置,各方向的尺寸等应标注详细。
2、应根据图中尺寸进行验算,保证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支撑体系的计算,要有详细的计算过程,各种数据来源应明确。
4、支撑荷载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最不利原则进行考虑,同时应考虑泵送砼时引起的动力荷载。
5、计算人员应注意结合现场所进钢管材料实际的截面尺寸进行杆件的计算。
第二十条 应对支撑体系的基础和支撑的楼板进行设计和计算,严格控制支撑体系的下沉量,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搭设场地应平整、夯实并设置排水系统。
2、支撑系统的基础可采用道木支垫或在地基上加铺200mm厚砼,在其上沿纵横向铺放槽钢,将支撑架立杆座落在槽钢上,以保证基础的承载力和均匀性。
3、若地基为回填土,应按规定分层夯实,达到密实度要求并自地面以下1.0m深改作三七灰土。
4、若地基原土为非老土层(如素填土、杂填土等)或为湿陷性黄土等较差土质,应采取换土、浇注砼垫层等措施。
5、若支撑系统支撑在楼板上时,必须依楼板当时的砼强度等级(根据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判定)进行验算,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般情况下,支撑系统的材料及其扣件和顶部顶托等一次投入量,不应少于三个周转层次的需用量。
6、当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时,要依据地基土的类别,承载力予以折减。
见下表:
地基土承载力折减系数表
地基土类别
折减系数
支承在原土上时
支承在回填地上时
碎石土、砂土、多年填积土
0.8
0.4
粉土、粘土
0.9
0.5
岩石、砼
1.0
注: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其回填土的干重度,应达到所要求的密实度。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方案的同时,应对砼浇注方案施工工序进行规定,防止造成局部受力集中,超过模数支撑体系的承载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撑体系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作,其交底内容由施工技术组负责编写、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项目总工程师进行。
施工前,施工队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章支撑体系地基基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撑体系地基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支撑体系搭设场地的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撑体系的回填土应进行取样试验、保存试验记录,砼垫层的施工应按要求做配合比试验并留置砼试块,保存试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基础完工后及支撑体系搭设前,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地基基础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妥善保存检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支撑体系基础验收合格后,应按方案要求定位放线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支撑体系搭设和拆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撑体系的搭设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中有关条款执行,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款必须一丝不苟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支撑体系的设计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2倍的独立支撑体系,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支撑体系的立杆接长严禁搭接,应用对接保证传力直接、可靠。
必须设置扫地杆、纵横支撑及水平和垂直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第三十条 各个层次间,每层间相对应的同一部位的立杆,应保持在同一垂直轴线上,确保整个支撑体系外力的向下传递准确、不偏心。
第三十一条 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体系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设施,作业面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支撑体系应为独立的体系,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设备钢结构架体的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上料平台等架体连接。
第三十三条 每搭完一步支撑体系应按规范中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等。
第三十四条 立杆搭设除按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外径48mm与51mm等不同直径钢管混用、扣件式脚手和碗扣式脚手等混用。
二、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的距离要符合规范的规定。
三、立杆上端应用顶托,不允许采用十字扣件连接的横杆直接承重。
四、立杆下端部沿纵向满铺木脚手板,纵横向扫地杆搭设齐全,不准遗漏。
第三十五条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扣件规格必须与立杆外径相符。
二、螺栓拧紧的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三、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纵、横向斜撑等用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间距离不应大于150mm。
四、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五、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前,项目总工程师应会同项目总监检查砼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强度报告,只有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三十七条 支撑体系的拆除必须自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每次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2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支撑体系,其附墙连接的杆件必须随支撑体系同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附墙连接杆件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支撑体系。
第三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严禁将拆除的杆件直接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到地面并按规定分类均匀堆放。
第三十九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范围内。
第七章技术复核、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支撑体系搭设前,项目经理应会同项目总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地基基础、搭设用材料及配件、操作队伍的资质等级、操作人员的上岗许可证、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齐全和合格等一系列事项进行检查和复核,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施工,施工技术组应妥善保存复核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要由项目组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加载,对高度较大的支撑体系,每搭设完10-13m高度,应由项目组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当发现不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和支撑体系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二条 检查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是否堆放均匀、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准超过设计荷载。
第四十三条 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立杆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随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做缆风绳的拉接。
第四十四条 支撑体系在搭设、拆除以及砼浇注过程中,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遇有6级及其以上的大风、大雨、大雾、大雪时立即停止施工,当大风、大雨、大雾、大雪停止后,以及寒冷地区开冻后或停用超过一个月时,项目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支撑体系、连接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六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支撑体系在搭设、使用和拆除中应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进行巡检,项目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如下:
一、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支撑体系上面是否有与设计荷载无关的载荷,以及支撑体系其他部位的外部连接体等。
三、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各种杆件是否有变形。
四、道木支垫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五、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六、扣件螺栓是否有松动。
七、支撑体系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八、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砼浇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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