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应急演习及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手册初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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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2,1995年0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1/02/03,1995年0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
7)《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8)《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0)《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4月发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3.3导则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国家核安全局2010年8月20日批准发布);
2)《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报批稿)》(HAD002/06,2010年);
3)《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10年8月20日);
4)《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2年6月24日);
1.3.4标准
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
2)《铀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EJ1056-2005);
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3.5其他
1)《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2012年6月);
2)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第二章职责分工
2.1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全面负责核应急演习和例行、非例行核应急专项检查。
2.2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职责
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是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根据需要完成或参加核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估。
2.3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是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是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支持机构。
通过派出专家的方式参加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的监督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方式
核安全检查可以分为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的检查。
非例行的检查可以是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
事先通知的检查一般在检查前一个月通知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准备和安排。
3.1日常检查
日常核安全检查是由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所作的检查。
现场核安全监督员应对影响核安全的重要活动、物项和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由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3.2例行检查
例行核安全监督是检查组或核安全监督员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检查大纲,对营运单位重要阶段、重要活动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核安全检查。
例如:
核电厂首次装料前的核安全综合检查、首次装料前核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两年一次的核应急综合演习等。
3.3非例行检查
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是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是对意外的、非计划的或异常的情况或事件的响应。
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项目具体情况,参照例行核安全检查的程序实施。
本手册是针对例行的和非例行的核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编写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4.1监督检查的程序
核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可一次完成,也可单独组织实施。
4.1.1核应急演习的检查程序
核应急演习的检查程序一般为:
1)准备工作:
根据法规要求、工作计划及与营运单位的统筹安排确定演习日期后,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在检查开始前一个月将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日期通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营运单位应在检查开始前十五天反馈意见,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通知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1 确定的演习日期;
2 监督评估团级别及组成;
3 对营运单位的要求。
2)演习前会议:
在演习开始前召开会议,宣布检查的具体目的,提出有关单位应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确定检查日程表,宣布检查组组长、成员、分工及与营运单位的对接情况。
需要时,提出临时增设的演习情景,征求营运单位的意见。
3)演习检查的实施:
演习的实施应按确定的演习情景设计的项目、程序进行。
4)演习后会议:
演习结束后,检查组内部首先召开总结会,收集各监督评估员在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汇总,明确初步意见及拟对营运单位的要求。
在演习后会议上口头通告检查初步结果和要求。
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可对检查初步结果陈述意见。
5)演习评估报告:
检查组在演习结束后以规定的格式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批准后通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6)后续行动:
由地区监督站对营运单位执行核安全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跟踪、核实,如有必要的,可对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所作的纠正措施提出书面意见。
如营运单位已按要求完成相关改进措施,监督站应书面报国家核安全局,说明该项后续行动已完成。
4.1.2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程序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实施程序一般为:
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在检查开始前一个月将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日期通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1 拟定的检查时间及日程;
2 检查重点;
3 检查组级别及性质;
4 对营运单位的要求。
2)检查前会议:
在检查开始时召开会议,宣布检查的具体目的,提出有关单位应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确定检查日程表,宣布检查组组长、成员、分工及与营运单位的对接情况。
3)检查的实施:
检查的实施应按确定的检查项目、程序进行。
4)检查后会议: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内部首先召开总结会,收集各检查评估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汇总,明确初步意见及拟对营运单位的要求。
在检查后会议上口头通告检查初步结果和要求。
5)检查报告:
核安全检查组或核安全监督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以规定的格式写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经过、结果、评价以及对应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或修改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建议等内容。
检查报告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批准后通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如营运单位已按要求完成相关改进措施,监督站应书面报告国家核安全局,说明该项检查后续行动已完成。
4.2监督检查的方法
4.2.1核应急演习的监督检查方法
核应急演习监督检查的方法一般为:
1)文件检查:
对核应急演习情景设计的合理性、最近几年历次演习的记录、应急相关文件进行检查。
2)现场监控评估:
由核应急演习检查组的部分成员组成评估组,在现场直接观察各应急响应组成员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文件实施。
评估组的任务是对应急演习的组织、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对该次演习给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演习中,评估组一般不干预演习过程,不直接向参演人员发问、提示或讨论。
评估组一般分为移动组和固定组,移动组负责巡视评估各应急响应组,重点评估各响应组间的衔接和配合程度。
固定组的个数根据营运单位应急响应组的划分来确定,一般一个固定小组负责评估1-2个应急响应组,这1-2个应急响应组要么地点接近,要么在时间序列上主要响应任务是错开的,以便于充分及时评估。
演习结束后,评估组各位成员将各自的评估意见交给专家组组长汇总后作为初稿向营运单位通报。
最终的评估报告以国家核安全局的正式发文为准。
评估重点是演习是否证明了其演习情景设计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演习目标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事故发生、发展过程是否符合核设施实际情况;
2)所要求的启动范围(应急组织、设施、设备等)是否能满足演习目标要求;
3)应急状态的转变及设计中应用的“应急行动水平”是否妥当;
4)应急状态降级或终止条件是否合适;
5)要求采用的应急执行程序是否合理;
6)各应急响应组织间的衔接和配合能否满足应急要求;
7)应急设备是否能够被熟练使用;
8)各应急响应人员的响应是否满足预期。
对演习的评估应实事求是,在演习后会议上,应与演习组织者和参与者有适当的意见沟通,以消除误解。
3)演习情景定制或临时增设情景:
首次装料前的核应急演习情景设计应在演习前1个月提交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审评,经专家会讨论修改完善后,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用于首次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对于运行核设施,必要时,为增强核应急演习的检验性,重点考核自主响应能力,可为营运单位提前拟定演习情景和导控评估方案或者在营运单位报送的情景设计基础上临时增设情景,该情景设计营运单位事先并不知晓。
但这种情景定制或增设并不改变或减轻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的核安全责任。
4.2.2核应急专项检查的方法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方法一般为:
对应急计划、执行程序、试验程序、培训考核记录、演习记录、应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监测仪器仪表的标定记录等作检查;
2)现场观察:
在现场直接观察核设施物项或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文件实施,对各应急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可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座谈和问询:
必要时,召开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领导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他们专门问询,以了解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内容
5.1核应急演习的检查内容
5.1.1核应急体系运作和应急人员响应能力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营运单位核应急体系是否完备;
2)在应急响应中体系运作是否顺畅;
3)各应急响应组是否能各司其职、充分沟通、发挥效用;
4)应急指挥及其他应急响应人员培训是否到位、能力是否足够、响应是否恰当。
5.1.2核应急响应平台及其应急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和文件准备
1)核应急响应平台有效性,包括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响应组或响应组之间的联系是否畅通;
2)各应急设施的设备、器材配置情况是否齐全、可用、易用;
3)各应急设施内应急相关文件准备是否配置齐全、方便易用;
4)是否具备必要的堆芯损伤评价软件和快速、全面后果评价手段。
5.1.3应急计划及相关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应急计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演习中是否能得到很好应用;
2)是否能够切实按照应急行动水平判断进入相应应急状态;
3)各相关实施程序是否在演习中被遵照执行,程序有无漏项,可操作性如何。
5.1.4核设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1)是否严格按照监测程序规定开展监测;
2)监测点位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了风向的影响;
3)用于监测的设备、参考文件是否齐备、可用;
4)监测人员辐射防护意识和手段是否满足要求;
5)监测数据报送是否有序、有效。
5.1.5向场外应急组织传递、发送通告或报告等相关应急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是否按照应急计划的规定及时向相应的场外应急组织传递、发送通告或报告;
2)通告或报告的用语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清晰;
3)通告或报告是否有序编号并经审核后发送。
5.1.6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能力
1)公众信息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2)是否有舆情应对预案;
3)舆情监测手段是否有效;
4)舆情应对手段是否多样、有效;
5)信息公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严格执行编、审、批。
5.1.7演习情景设计的合理性和演习的检验性
1)演习情景设计是否能充分调动足够的应急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响应过程;
2)演习情景设计是否与应急行动水平密切结合;
3)演习情景设计是否符合事故正常发展进程(可以适当压缩时间);
4)参演人员态度是否认真、是否是自主响应;
5)演习过程对各应急响应人员的检验性是否全面。
5.1.8以往核应急综合演习遗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如有)
对于非首次装料核设施,在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主要关注和检查以往核应急综合演习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1.9评估细则
核应急演习的评估细则详见附录A,依据此细则可对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给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估。
监督评估人员根据营运单位在各评估项目上的实际表现给出客观评价,每个项目的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4个级别,分别对应分值:
100-90、90-80、80-60、0-60。
最终将评分情况汇总于附录A.1中,并按相应公式计算出最终得分情况。
“优”指能在规定时间内正确进行所要求的响应,无差错地完成应急响应任务,文件齐全,设备齐全、完好、可用;
“良”指能在规定时间内较好地进行所要求的响应,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差错较少,文件较为齐全,设备较为齐全、良好、可用;
“中”指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严重影响目标的实现,文件基本齐全,设备基本齐全、基本完好、基本可用;
“差”指存在重大错误,文件缺失,设备缺失或不可用,严重影响了演习目标的实现或无法实现演习目标。
附录A表格中,各应急响应组的名称和划分主要基于方便评价工作的开展,仅供参考,在检查时,可根据各营运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5.2核应急专项检查的内容
5.2.1核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组织体系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组织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数量、职位、相关业务能力);
2)是否符合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要求;
3)是否有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和保障;
4)和国家核安全局等场外应急组织的联系渠道是否畅通。
5.2.2核应急相关文件
应急相关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应急设施内应急相关文件的齐备性、有效性检查。
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
1)场内应急计划(EP)及附件(专题报告);
2)各应急执行程序;
3)应急行动水平(EAL)及其编制说明;
4)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6)应急运行规程(EOP);
7)严重事故管理导则;
8)场区平面图;
9)应急集合点及撤离路线图;
10)监测点位及巡测路线图;
11)应急人员通讯录;
12)各种专用数据表格。
以场内应急计划为例,检查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是否完备及其有效性的方法为:
1)应急计划是否按要求按时修订,一般为2年一次,遇重大变动则需要及时升版;
2)应急计划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编制了应急行动水平及编制说明;
3)应急执行程序是否按要求适时修订,编、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符合最新实际情况并具有良好可操作性。
应急计划修订涉及到执行程序的时,应急执行程序一般也需同步修订。
5.2.3核应急设施设备
应急设施设备的检查一般采用到各设施现场进行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主控室(含KRT);
2)辅助控制室。
3)应急控制中心;
4)技术支持中心;
5)运行支持中心;
6)公众信息中心;
7)后勤保障设施(含通信系统、防护设施、应急集合点和撤离路线);
8)监测和评价设施(含环境实验室、流出物实验室、KRS);
9)急救和医疗设施;
10)消防保卫设施。
检查的一般关注点为:
1)设备类型和数量是否与应急计划一致;
2)设备的状态是否为可用;
3)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4)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或试验并记录;
5)设施内外集合点、撤离路线等标示是否正确、清晰。
5.2.4记录与报告
记录和报告是应急准备的一个重要部分,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是检查的重点。
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编、审、批记录;
2)历次应急演习或演练的情景设计、演习评价、改进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3)应急响应过程记录、人员签到表;
4)培训和演习演练记录;
5)核安全检查记录。
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年度应急准备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核事故应急演习总结报告;
3)应急通告和报告;
4)整改报告。
5.2.5核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评估
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一般为现场问询形式,主要关注:
1)应急相关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制度及执行情况;
2)应急工作人员对自己在应急响应中应承担的任务是否熟悉,对相关应急行动水平是否清楚、对自己需在应急响应中与其他人的配合及相应的联络方式是否清楚,对自己要使用的设备、仪器是否熟悉。
5.2.6评估细则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评估细则详见附录B,依据此细则可对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给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估。
检查人员根据营运单位在各检查内容上的实际情况给出客观评价,每个项目的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4个级别,分别对应分值:
最终将评分情况汇总于附录B.1中,并按相应公式计算出最终得分情况。
“优”指文件齐全,应急体系完备,应急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可用;
“良”指能应急体系较为完备,文件较为齐全,应急设施设备较为齐全、良好、可用;
“中”指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严重影响应急响应能力,应急体系基本完备,文件基本齐全,应急设施设备基本齐全、基本完好、基本可用;
“差”指存在重大隐患,应急体系存在缺项,文件缺失,设备缺失或不可用,严重影响了应急响应能力。
附录B表格中,各应急设施的名称和划分主要基于方便评价工作的开展,仅供参考,在检查时,可根据各营运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6.1核应急演习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监督营运单位核应急演习后,监督评估团(检查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部分:
1)检查依据
主要描述针对此次核应急演习监督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等。
2)检查内容
主要描述本次检查所涉及的重点考核内容,根据检查的目的在演习前确定。
例如,对于2年一次的核应急综合演习,检查内容一般为:
1 以往核应急综合演习遗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如有);
2 核应急体系运作和应急人员响应能力;
3 核应急响应平台及其应急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和文件准备;
4 应急计划及相关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5 结合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经验反馈,抵御外部极端事件引发核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
6 核设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7 向场外应急组织传递、发送通告或报告等相关应急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8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能力;
9 其他应急相关事项。
3)检查活动
主要描述检查活动的基本信息,例如检查的时间、对象、目的、性质、方式、参加人员等信息。
4)检查结果及核安全管理要求
检查结果中首先简要描述本次演习的主要演习情景,并主要对下述特性给出总体评价:
a)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合理;
b)人员职责是否明确;
c)是否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相关要求;
d)人员应急培训是否有效;
e)主要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可用;
f)演习情景是否合理;
g)是否自主响应;
h)与应急行动水平是否结合密切;
i)各应急响应组到岗是否迅速及时;
j)配合协调是否有序;
k)参演人员态度是否认真、响应是否恰当;
l)应急指挥是否决策正确、措施得当;
m)演习进程是否顺利。
另外,对演习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一一列出,以利于营运单位进行整改。
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1 应急设施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2 应急组织是否满足要求;
3 应急培训是否满足要求;
4 应急文件及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5 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是否满足要求;
6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最后,针对以上主要不足,向营运单位提出核安全管理改进要求。
监督评估团(检查组)人员名单、营运单位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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