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docx
- 文档编号:9682020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48.46KB
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docx
《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1.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2.《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必将成为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发挥重要作用。
3.应当如何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有什么特征?
p3-4
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
(3)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相当完备而且系统
(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系
4.应当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p7
(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有哪些基本区别?
p14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p17
基本区别:
(1)适用范围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普通法,它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即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
而大量的侵权特别法的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事项;
(2)对人效力的区别
侵权普通法适用于一切侵权人具有普遍适用性范围;而侵权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侵权人;(3)具体内容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包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等;而侵权特别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在具体内容上总是有区别。
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区别
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实事求是和综合分析原则
6.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作为侵权责任法渊源有哪些重要意义?
p18对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具有何种作用?
p20
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侵权案件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条文和基本原则,对侵权责任法如何适用作了具体的解释,解决了大量的实际问题,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和进步。
作用:
补充侵权法立法的不足
a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新原则
b通过司法解释填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漏洞
c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特别情况做出不适用一般原则规定的人
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分歧明确立场;将侵权责任法不确定的问题具体化
采纳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理论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
7.规范性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批复性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的区别p20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上述分类,不仅以其外在表现形式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其产生的过程,针对的问题以及效力均有不同。
规范性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产生,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再对这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规范性的解释。
批复性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来源于地方人民法院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不同理解或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批复或复函。
正因为如此,规范性解释和批复性解释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效力,这两种司法解释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体系。
第二章
1.怎样正确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方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以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行为
2.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立法例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含义:
事实上,各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两种:
一种是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这是大陆法系通常的做法,例如法国等立法;另一种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这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及《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草案的做法。
意义:
简化立法
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高度浓缩,使之成为弹性极大的、与时俱进的法条
赋予法官概括的裁判准则,使法官在这一条文面前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3.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规定?
适用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要求是什么?
适用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为侵权行为大的一般条款,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它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也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作出类型化的规定,仍然必须依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法律确定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第6条第1款。
适用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仍然起着调整一般侵权责任的作用,统领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法官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第二,法官应当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就是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则。
这就是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第三,法官应当敢于依照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裁判,而不能遇到不熟透或者以前没有遇到的新的侵权行为,就要找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敢办。
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联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一样的
区别:
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还必须是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是相对权,对人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前提,并不要求存在特定法律关系,也不必存在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其性质是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所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基于但是人之间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义务。
行为的主体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不要求侵权人必须具备某种必要的条件,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侵权人。
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违约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权,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相对权,而且只是合同债权。
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违约行为的行为人则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中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形式,违约行为则不能适用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侵权行为较为广泛的适用的是返还财产、恢复名誉这些民事责任形式,违约行为也不能适用;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都是赔偿的因合同不履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有哪些形态?
研究侵权行为形态的意义是什么?
形态:
根据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数量不同,可以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意义:
研究侵权行为形态的意义,在于揭示某一类侵权行为与其他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形态的不同特征,揭示这一类侵权行为形态自己的共性,从而使对侵权行为的研究不断深化,使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不断地接近侵权行为的本质。
第三章
1.我国古代侵权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中国古代侵权法共有三大类,15种基本制度。
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
1赎铜入杀伤之家侵害财产的损害:
5备偿9折剉赔偿
2断付财产养赡6偿所减价10追雇赁钱
3追埋葬银7偿减价之半11着落均赔还官
4保辜8倍备12还官、主
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
13复旧(复故)
14修立
15责寻(求访)
2.我国古代侵权法中的损害相抵和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国古代侵权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在世界侵权法的历史发展中具有先进意义。
这是我国侵权法的精华所在。
(一)关于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近现代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制度。
尽管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称在罗马法中就有损益相抵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定的证据。
国外直至19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才有损益相抵的规定。
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就有损益相抵规定,且规定的较为明确。
在《唐律》、《宋刑统》、《明会典》和《清律》中,都规定了“偿付减价”制度,是指原物受损后,以其物的原价扣除所残存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数额,适用的范围是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赔偿。
这种“偿付减价”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损益相抵的原则。
由此可以相信,关于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这一制度早于世界各国的立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
(二)关于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又称为适当条件说,是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一种理论。
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事实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在《清律.刑律.斗殴》中有“打人头伤,风从头伤而入,因风致死”的规定,此即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别因他故死者,打人头伤,不因头伤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不认为有因果关系,只按殴伤治罪。
这是典型的相当因果关系。
可见,中国古代对相当因果关系的应用远比外国要早。
3.简述我国近代侵权法特点
4.罗马法侵权法和法国侵权法在侵权法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罗马侵权法:
1)在罗马,直到最高裁判官法才确定对人身的伤害也一律实行金钱赔偿制度。
2)债的两个发生原因:
至查士丁尼帝制定罗马法典时,债的发生主要被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契约所生之债,一种就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前者称之为契约之债,后者称之为私犯。
3)私犯与准私犯的区分:
按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依其性质分为私犯和准私犯。
所谓私犯,就是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论;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实质上与私犯并无区别。
4)罗马法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就是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很可能是最早的名誉权保护的成文法规范。
5)罗马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后世的侵权法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6)其他方面:
罗马法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法典中的编排位置,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及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方面,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和立法,都有重大的影响。
法国侵权法:
1)1804年,法国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中,正式出现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代替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替代责任的准侵权行为规定。
2)《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这一规定,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3)《法国民法典》除了正式的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规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章
1.论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概念: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重要性: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中心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
2.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包括哪些归责原则?
为什么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
公平责任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理由是:
第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归责原则;
第二,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
第三,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使用这个规则。
3.简述三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各自调整的侵权行为规范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a.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b.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c.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d.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在物体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工伤事故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在实践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注意掌握下述规则: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证明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侵权责任形态:
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
5.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
仍需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证明责任:
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场合,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则:
首先,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事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其次,这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动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再次,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形态:
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6.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规则是:
a被侵权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b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被告如果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
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c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
d侵权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
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一般来说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第五章
1.分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违法行为要件的必要性
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争执焦点在于违法行为或者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我认为,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理由如下:
a违法行为是行为要素和违法性要素的结合。
如果侵权行为中没有行为的要件,则无法说明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没有违法的要件,则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因而使侵权责任无从认定。
b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
C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
综上所述,应当确认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理由并不充分。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这三种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
前两种违法性,在形式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称之为形式违法。
后一种违法性违背善良风俗的违法性,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是其在实质上违法,因此称之为实质违法。
3.损害事实要件的类型及多重损害事实的意义是什么?
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
一是对人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二是对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种类。
财产损害事实,包括侵占财产、损坏财产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一个侵权行为可以形成数个损害事实,这种情况,可以称为多重损害事实。
在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个损害事实,就产生几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研究多层损害事实的意义。
4.我国确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应当怎样掌握?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区别情况,分别遵循以下四个规则:
直接原因规则:
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其他介入的条件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无法确定直接原因的,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力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以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的场合,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实质上都是一种推定因果关系。
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负责举证,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推定因果关系一定要有法律规定
法律原因规则
法律上的原因叫做近因,是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
5.简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及其违反的过失形态
既然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应付注意义务的违反,那么注意义务就应当有客观标准。
通说认为注意义务有以下三种标准:
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上述三种注意义务标准,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相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
第一,重大过失。
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第二,具体轻过失。
这是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第三,抽象轻过失。
这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1.侵权责任方式体系及其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侵权责任方式概括为三种类型,即财产责任方式、精神型的责任方式和综合型的责任方式。
其中,财产型责任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精神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基本规则:
对侵权行为适用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规则是:
a救济损害需要:
确定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根据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的需要。
b可以并用:
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各种方式各具特点,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
可以单独适用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
c适当处分:
从受害人角度看,侵权责任方式就是受害人自己享有的请求权。
按照民法
的基本规则,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
d必要的先予执行:
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对于确有必要的,在案件受理时可以先予执行。
2.债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的规则是什么?
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结合,因此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
这样,侵权人可能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应当同时承担。
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才规定: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
3.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原理和规则
原理: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即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规则:
处理侵权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行为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有:
诉讼管辖不同: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5.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竞合时选择请求权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选择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还是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看行为人一方在造成损害的当时上是否具有过错,考虑举证责任的不同和债务是否可以抵消;
第二,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是否使自己获得了利益,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
第三,看对于损害结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形式救济,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的不同
6.处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处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在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内提起的诉讼有明确选择的
第二,在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没有明确选择的
第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请求权主张的
第七章
1.简述侵权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实质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点:
第一,两者都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第二,二者成立的前提都是合法权利受到严重危险
第三,两者活动的目的都是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和本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不同点:
第一,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
第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是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而正当防卫则不在此限;
第三,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则要求相适应即可;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可以对第三者实施。
3.受害人承诺与人身损害实现免责条款无效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应当怎样协调?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权 责任 思考题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