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_3篇(共3页)1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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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范文一
蒋克伟,男,汉族,XXXX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3月至今担任新塔村党支部书记,9月至今任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于XXXX年11月擅自在本村路边集体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至XXXX年1月,占用土地面积XXXX年平方米,建成标准厂房1幢,建筑面积为XXXX年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XXXX年5月1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占用的XXXX年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的罚款,共计XXXX年50元。
蒋克伟作为上述行为发生时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负有主要责任。
蒋克伟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集体非法占地建造厂房,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蒋克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11月13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范文二
徐成雄,男,汉族,XXXX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XXXX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XX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XXXX年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XXXX年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
XX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成雄罚款XXXX年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成雄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成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5月30日起生效。
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范文三
王建春,男,XX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XXXX年11月入党,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现系江东街道尚仁村村民。
经审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尚仁村两委成员王建春、王明进、王荣法、王才立、王臻庆、王明和村会计王能富、出纳王才义等8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村财务以工资形式支出人民币共计XXXX年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册的工资为XXXX年0元,支出工资单报账来冲抵用于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部分开支。
开支项目主要为旧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标等协调工作时招待费、交通及用餐补贴等,开支的项目违反村级零招待规定,并且未建账,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王建春担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两委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建春身为共产党员,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鉴于违规支出资金用于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未对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并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位。
依据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经江东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王建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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