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_4篇(共10页)6300字.docx
- 文档编号:9535785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3.35KB
行政复议决定书_4篇(共10页)6300字.docx
《行政复议决定书_4篇(共10页)63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_4篇(共10页)6300字.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一
申请人:
陈炳昌等
住所: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
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
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
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XXXX年〕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申请人:
陈继浩,男,XXXX年6月21日出生,住址:
上海浦东新区华东路XXXX年号321室。
被申请人:
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
胡昕,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违法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本局制发(杭)工商复补字(20XX)1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请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依法受理。
另,被申请人已改为&;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决定。
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
由于至今申请人只是通过电话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的书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无法充分阐述复议理由,希望考虑这个因素。
但申请人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过公司&;积分宝贝&;微博向余杭区消保委315举报淘宝的违法行为,事后得到网络回复,请致电投诉电话XXXX年-XXXX年XXXX年进行举报,于是申请人应该在20XX年12月16日进行了电话举报。
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员电话,让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举报,当天即以方式将材料寄给被申请人。
举报后至20XX年1月底(时间明显超过15个工作日)多次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但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将该案移交分局法规部门认定,尚无结果。
直到申请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才被告知分局法规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理由。
申请人索要书面决定,但被拒绝。
第二,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广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被举报人广告有虚假和欺骗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
20XX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淘宝网违法发布广告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要求查处。
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相关举报材料,12月30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XX年2月25日被申请调查终结,经负责人批准同意撤销案件。
被申请人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对于&;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的广告用语,因被举报人于20XX年12月12日当日主动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
综上所述,请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XX年12月16日15:
33:
55,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电话举报,称&;淘宝网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得500万。
要求查处,并回复&;。
12月17日10:
10,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对交易凭证。
同日12:
19申请人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会书面邮寄材料。
12月17日,被申请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淘宝双十二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信和下载的两份截屏证据。
申请人请求&;望贵局能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但没有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本案涉及两个行为主体: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两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举行&;扫码分钱&;活动(亦称&;双十二&;送彩票活动)。
20XX年12月10日,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支付宝充值人民币XXXX年万元,购买了XXXX年XXXX年注双色球福利彩票。
据申请人称,20XX年12月11日晚,每个安装了淘宝客户端手机用户都收到了一条推送广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广告第一页内容为&;双12盛典揭幕礼12月12日0点打开电脑上淘宝首页扫码分钱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其中&;扫码分钱&;字样特别突出,而且字号特大。
&;12月12日0点&;和&;500万&;都以显著方式标注。
第二页标图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内容显示为&;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XXXX年000元&;。
此外,还有彩票开奖时间和活动期限和活动规则内容。
活动期限以显著方式标注,但活动规则无显著方式标注的内容。
12月11日21:
50,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已经安装淘宝客户端的用户发送了文案为&;0点开抢!
一次可获百万&;的活动通知&;。
该通知的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截屏证据内容不相同。
题目改为&;双十二揭幕礼扫码分钱一次可获百万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的内容。
并列有&;活动时间&;、&;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彩票开奖时间&;、&;活动注意事项&;等内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联合致函被申请人,对&;扫码分钱&;活动作了说明,但同时辩称&;淘宝认为,签署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类型的营销活动范围,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XXXX年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限制。
分解分析如下:
1、淘宝举报(疑为&;举办&;,打印人注)&;扫码分钱&;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淘宝网成立10余年来,没有用户的支持不会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动自始至终,均未向参与活动的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销售行为。
2、本活动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宝向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购买后免费赠送给用户,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
3、为了确定回馈对象,需要用户&;签到,无需进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为,用户扫码后将必然免费领取一注彩票,且淘宝赠送彩票的行为对所有用户是一视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为止。
&;
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有奖销售是建立在买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是奖励购买者的行为。
而本案两当事人并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据此,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25日决定,对该案予以销案。
本局认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XXXX年)第55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的解释,被举报人涉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在&;扫码分钱&;活动中,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促销意图非常明显,其声称该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
众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对象,也是商家获取利润的唯一源泉,回馈用户就是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保住自己获取利润的来源渠道。
很显然,商家回馈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业促销活动。
回馈用户当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潜在或者间接的利益。
再者,被举报人以显著方式表述&;扫码分钱&;、&;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XXXX年000元&;等内容,也足以证明其促销引诱的特征。
因此,被申请人以及被举报人以&;扫码分钱&;活动未发生直接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为由,将其排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和销案决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具名举报人(申请人)立案和销案的决定。
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销案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的立案案件予以销案的决定,责令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本局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三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申请人: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
xx市南二环一段411号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申诉举报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提交的《申诉举报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就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信》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xx年5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申诉、举报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销售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及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申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该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信后,于20xx年6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告知书》,6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你的申诉举报要求已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省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申诉举报湖南华信怡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后,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调查处理,于20xx年6月5日以&;长工商XXXX年5字第298号&;《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xx年6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后,及时移交到经营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处理,并及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本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决定书 _4 10 6300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