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真题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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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真题精选
[填空题]1汇发[]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参考答案:
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填空题]2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参考答案:
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填空题]3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亿美元外汇收支规模中既包括经常项下收支,也包括资本项下收支。
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填空题]4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这里对外支付是否也包括境内成员公司因在他行有对境外支付需求的划转?
参考答案:
如果主办企业有在他行对境外的支付需求,可以进行同名划转。
但如境内成员公司有同样需求,须将资金池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性质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资金池内成员公司对应的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项目账户,再进行同名划转至他行。
透支资金遵循同样原则划转,前提是成员公司应保证划往他行的透支资金用于对外支付。
[填空题]5根据23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A类企业。
但对于不从事货物贸易,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参考答案:
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23号文件允许服务贸易轧差净额结算。
[填空题]6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员公司为单位进行划分是否集中,还是成员公司本身的外债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参考答案:
两种情况都可以。
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可以将境内成员企业的尚可使用外债额度全部集中,也可以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部分尚可使用外债额度。
[填空题]7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是否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参考答案:
主办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主办企业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下拨给境内成员企业单独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也可以从主办企业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填空题]8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允许成员公司零星费用支出?
参考答案:
可以,由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审核并留存成员公司相关单据办理。
[填空题]9对于成员之间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是否允许将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至交易对手,即另一家成员企业?
参考答案:
允许。
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审核并留存相关单据后办理。
[填空题]10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是否可划至具有结售汇银行资格的银行进行结售汇?
参考答案:
开户行可以和结汇行不同,但如结汇资金为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及外债资金,银行应确保结汇资金在当天或第二天划回主办企业合作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填空题]11有关第三十八条,如何理解单一企业集团?
参考答案:
单一企业集团是指要么仅有境内成员公司,要么是仅有境外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虽然不符合在境内外均有成员企业的跨国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填空题]12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参考答案:
相关法规只允许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结售汇资格,企业自身不能做内部结售汇。
[填空题]13随着外汇改革的深入,未来时间内有些政策若是更优于23号文件规定,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最新政策?
参考答案:
采取必要的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最新政策。
[填空题]14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
之所以采取“净头寸”管理,主要是考虑监管的有效性与便利性。
流入(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与流出(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之差为正值时,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上述差为负值时,其绝对值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填空题]15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
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参考答案:
企业可自主选择原支付结汇制支付或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填空题]16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参考答案: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
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填空题]17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参考答案:
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银行可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告知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银行还可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填空题]18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
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第51号公告。
[填空题]19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规定》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参考答案: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规定》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可以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填空题]20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参考答案:
需要。
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填空题]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参考答案:
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的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
对于36号文发布前,已经按照当时文件要求备案外债规模的,企业可不另行申请更改;企业申请更改的,外汇局按照36号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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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22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参考答案:
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填空题]23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参考答案:
此条政策目的主要是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为提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益率、吸引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创造条件。
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
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
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填空题]24如何理解36号文正文第三条及附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该规定下A类成员企业还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吗?
参考答案:
A类成员企业办理36号文规定的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就没有必要开立该账户。
但A类成员企业办理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需按现行规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填空题]2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参考答案:
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填空题]26外债账户资金是否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参考答案:
可以。
根据3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境内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划入资金。
参与集中的成员企业外债账户有余额的,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填空题]27如何理解第三十八条中的单一企业集团?
参考答案:
单一企业集团是指要么仅有境内成员公司,要么是仅有境外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虽然不符合在境内外均有成员企业的跨国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36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填空题]28第二十二条有关意愿结汇。
企业和银行是否有真实申报和审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性质以便办理后续结汇手续的义务?
参考答案:
有义务。
企业有义务如实披露资金性质;银行应对企业申报进行相应审核,确保资金性质的准确性。
[填空题]29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
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参考答案:
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入账前完成,提交境内外成员之间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无重大事项变更,从境外成员公司融入的资金,可以直接入账;如果外债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或债权人、币种发生变化,应在入账前逐笔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填空题]3036号文第十六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透支有无额度限制?
参考答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
36号文未对该账户透支进行额度限制。
[填空题]3136号文第八条有关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亿美元国际收支规模是指境内成员公司经常和资本项下收支。
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填空题]32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结汇资金如何保留?
参考答案:
首先,银行为客户办理该款规定的业务,应当先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不超过规定比例。
其次,该款规定的“10%比例范围”是总量规模控制要求,不重复计算作为基数的存款余额。
新增存款余额可计入该规模。
再次,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主要是指结汇,购汇资金来源限于该账户之前结汇资金,但结汇和购汇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
相关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通过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子账户等方式封闭运作。
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及实需原则等审核交易真实性。
最后,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业务应当严格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使用境内外汇市场价格。
[填空题]33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参考答案:
财务公司是在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资金运用主体是银行。
[填空题]34外债比例自律试点下,成员企业是否可以部分共享其外债额度?
参考答案:
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外债额度集中至主办企业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
但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沟通,确保监管有效,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填空题]35如何理解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参考答案:
此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
分局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全部境内企业的总体资产负债表,确保跨国公司申请该试点时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此时单个成员可以超过)。
备案后,分局应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除非调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体审议同意并报总局),否则不得新借外债。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填空题]36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参考答案:
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
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
[填空题]37主办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参考答案:
主办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填空题]38如果境内外一家企业只设立分公司(国内或国外),是否可以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参考答案:
如果境内外一家企业只设立分公司(国内或国外),可以按照法规要求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填空题]39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参考答案:
自本政策解答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应向本辖区内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具有统一格式的备案通知书,标注文号并加盖所在地外汇局局章(有关格式参见附件)。
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备案开展的业务事项、主办企业名称、成员公司名单、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及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等。
有异地成员企业的,应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汇发[2014]46号)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业备案材料、备案通知书等所有档案资料。
保管期限至少为该企业停办试点业务后5年。
[填空题]40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是否可以参加试点?
参考答案:
《规定》第七条等明确了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条件,包括有真实业务需求、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加试点。
[填空题]41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参考答案:
成员公司可通过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开立相应子账户的方式,接收并使用此类资金。
[填空题]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企业在办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备案时,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是否影响其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参考答案:
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现行商务、工商等法律法规,业务办理应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影响企业参加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但对成员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有一定影响。
根据•规定‣,企业净融入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若企业注册资本金部分到位,需按实际到位比例计算净调入头寸额度;企业净融出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境外放款管理规定,现行境外放款管理已取消对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要求,且净资产的多少与实收注册资本本身有较大关联,因此,不需要单独考虑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净调出额度核定的影响。
[填空题]43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国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购汇和付汇可否在两家不同银行办理?
参考答案:
试点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分别办理货物贸易购汇和付汇业务,购付汇业务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根据结算方式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货物贸易项下需要提前购汇的,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要求办理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填空题]44试点企业对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中的还原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账号”栏目应填写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还是相应成员公司自身账号?
参考答案:
填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即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账户账号。
主要考虑试点业务监测和报表统计均基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申报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便于业务监测[填空题]45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如何报送结售汇数据?
参考答案:
财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结售汇的,银行应按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信息;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
(汇发[2012]55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2]60号)要求,完善接口规范,报送结售汇信息。
[填空题]46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参考答案:
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1.0版)>的通知》
(汇发[2014]18号)关于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具体而言,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按如下要求填写交易编码:
一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
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二是当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
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填空题]47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扫款(收汇或付汇),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参考答案:
当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收汇扫款时,按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于T+5期限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当进行跨境资金自动付汇扫款时,试点企业与银行可签订包含所付款项申报信息的一揽子汇款申请协议,境内银行在款项汇出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填空题]48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参考答案:
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
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填空题]49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参考答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填空题]50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
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参考答案:
集中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外债均可按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办理意愿结汇,无须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即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意愿结汇。
现有外债账户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填空题]51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参考答案:
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填空题]52关于第四十条备案。
现有客户如要求按新的法规简化审核材料,或现有企业要求变更账户框架的,如要求由两类账户变更为一类账户的,或6月1日后备案的企业运营当中出现账户方案变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备案?
参考答案:
以上情况如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跨国公司无须备案。
但银行和企业要相应调整内部控制。
[填空题]53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指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是指汇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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