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总体技术方案版V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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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总体技术方案版V12
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
总体技术方案
(2015年1月修订)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修订记录
序号
主要修订内容
1
修改第二章,更新全国ETC建设及客服发展情况;删除2014年14省市ETC系统运行现状,调整为截至目前全国14省市联网运行情况;对2.3节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2
在第3.3.4节增加对TAC计算域及验证方法的说明
3
修改第3.3.7,将黑名单的下发机制和时间按照《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调整,如“全量每天早上7:
00发送”调整为“发行方每日9:
00发送全量名单,......”等
4
修改第3.4.2节,将2014年12月24日部路网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ETC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路网[2014]226号)文件补充到技术方案,明确提出对省级ETC发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5
增加第3.4.4.2小节,补充对省级服务网站的基本功能要求
6
修改第3.5.1节,说明通信链路建立总体方案,并按照2014年全国联网通信链路情况,明确了当前主备通信链路提供商及网络拓扑结构
7
增加第3.5.2节,明确对国家中心及省级中心的数据传输中间件做统一要求
8
修改第3.5.3节,将2014年11月13日部路网中心下发的《关于启动数字签名证书相关事项的函》补充到技术方案,明确了数字签名证书的申领、使用、更新、吊销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9
修改第3.7.1节,要求车道系统必须针对由于天线未收到标签的扣款成功回复而导致交易失败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明确了处理方法及流程,相当于将原总体技术方案中建议的处理方法调整为强制要求。
6同时,明确了对于ETC车道不具备人工刷卡功能的省(区、市),应要求ETC出口车道将用户卡中0019文件出口信息填写完整
10
增加第3.8.2节,补充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方案,明确了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管理、数据传输接口等内容
11
修改第3.11节,调整为与《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附件4:
《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用户卡、ESAM卡文件结构和数据定义》的调整说明一致
12
修改第四章联网实施方案,删除2014年全国14省市联网开通实施方案,补充2015年15省(区、市)联网实施方案、进度计划以及需要14省市配合的工作内容
13
修改第五章联网测试,调整为关于2015年15省(区、市)接入全国ETC联网区域测试的相关内容,同时将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系统列为联网测试内容
14
增加附录4《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系统参与方接口设计》
15
增加附录5《14省市联网相关供应商参考名录》
注:
修订记录是指在2014年《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及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的基础上修订的内容。
附录:
1、《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参与方间接口设计》
2、《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省(区、市)际共建收费站串口通讯协议》
3、《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系统参与方设计接口》
4、《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用户卡、ESAM文件结构和数据定义》
5、《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14省市联网相关供应商参考名录》
第一章概述
背景
2007年京津冀、长三角两个片区电子收费(包括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和人工半自动非现金收费,以下简称“ETC”)联网示范工程的实施以及《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GB/T20851-2007)系列国家标准、《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原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收费公路联网电子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的相继颁布,开创了我国全面实施高速公路联网ETC收费的新局面。
京津冀、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ETC联网给用户提供了更便捷的跨省(区、市)通行与清算服务,同时也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其社会效益有目共睹。
而对于ETC发展现阶段,提升ETC联网服务质量,实现全国ETC联网,将成为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与服务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是高速公路网络化运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广大公众跨区流动的实际需求;是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是践行群众路线教育,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战略高度,统一思想、为民务实的成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服务型行业和落实为民、利民、便民实事的重要举措;是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体现。
2014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正式启动全国高速公路ETC的联网工作。
6月份,部下发了《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公路发[2014]112号),在部公路局的领导下,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联合部公路院、首发集团组成联网工作组,与14省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推进,于2014年12月26日实现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陕西等14省(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联网试运行,全国ETC联网迈出关键一步。
为更好的指导2015年15省(区、市)ETC联网工程实施,在2014年《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公路发[2014]112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方案。
实施目标
按照64号文件精神,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程实施目标是:
依托京津冀鲁晋区域ETC清分结算系统建设全国ETC清分结算系统,全面推进全国ETC联网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陕西、湖南等14个省(市)于2014年底前完成联网,其余省份于2015年9月基本完成联网,建成全国ETC联网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形成ETC的规模化应用和完善的服务网络,促进传统交通运输模式的转型升级,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畅通、便捷、安全、高效、绿色的公路运输服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程实施,2015年联网的15省(区、市)按本方案执行,已联网14省市应参照本方案调整已有系统。
方案主要内容
(1)总结2014年度联网运营经验,结合2015年联网的15省(区、市)ETC建设和运行现状,提出本方案,包括联网工程需求分析、联网总体框架、联网运营基本规则、清分结算方案、客户服务方案、数据传输、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车道系统业务处理流程、时钟同步机制及卡片文件结构和数据定义等内容。
(2)提出15省(区、市)接入全国ETC联网体系的实施方案。
(3)制定联合测试方案。
(4)工程投资估算。
编制依据
本方案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
(2)GB/T20851.1~5-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
(3)《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原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4)《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
(5)JTGB10-2014《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
(6)《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及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
(7)《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管理委员会章程》(交办公路[2014]190号);
(8)2014年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推进过程中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二章
全国ETC运行现状
全国ETC建设及客服发展情况
在京津冀和长三角ETC联网示范工程的带动下,目前我国已有26个省(区、市)按照国家和部颁标准建设开通了ETC系统,如图2.1-1所示。
注:
深色区域为已建成ETC
系统的省(区、市)
图2.1-1我国ETC发展现状
随着ETC系统在全国高速公路大规模建设与应用,其安全、便捷、绿色、环保效益凸显,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基本得到了社会公众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广泛认可,从各个方面都在积极推进ETC应用与发展。
自2007年京津冀、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启动至今,全国ETC车道数量和用户数量每年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与测算,我国开通ETC车道共计约7600条,ETC用户数达1300万(包含单卡用户),自营客户服务网点超过800个,各类合作网点超过13000个。
另外,全国已开通ETC系统的省(市)也积极拓展并发挥各大银行、加油站、便利店等便民优势,ETC代理服务网点已逐步覆盖省、市、县(区)一级。
2014年度全国联网运行概况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陕西等14省(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正式联网运行,如图2.2-1所示。
图2.2-1全国ETC联网现状(蓝色区域为为已联网省份)
截至2015年1月26日,14省市ETC联网首月,系统运行稳定,跨省清分交易、投诉处理井然有序,状态良好。
1、跨省清分交易情况
自2014年12月26日开通至2015年1月25日的一个月内,联网区域内ETC跨省清分交易量为1000.83万笔,日均交易量达32万辆次;清分数据正确率100%,联网省市及部路网中心跨省结算资金划拨及时率100%,正确率100%。
详见图2.2-2全国14省市联网首月跨省日交易量趋势图。
图2.2-2全国14省市联网首月跨省交易量日趋势图
联网首月,ETC跨省日交易量波动幅度较大,据分析。
主要是由于新旧系统切换初期数据不定期上传及部分省市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
2、跨省投诉情况
联网首月,14个联网省份共受理用户投诉184起,其中1笔多地投诉,经统计联网省份跨省投诉受理量占总交易量的十万分之一点八,占14个联网省份用户发卡量的十万分之二。
(1)投诉类型分析
联网首月,在184起跨省投诉中,通行费争议投诉137起,占75%,非正常通行投诉42起,占23%,其他投诉5起占2%,无服务质量投诉、政策及宣传投诉和服务平台投诉,详见图2.2-3。
图2.2-3全国14省市联网首月投诉类型占比图
(2)投诉结案分析
截至1月26日,184起跨省投诉已结案123起,结案率为66.8%,平均结案周期为8.8个工作日,最长为10个工作日,最短为1个工作日,均满足《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中要求的“2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的工作要求。
2015年待联网省份概况
2015年待联网的省份有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
截至2014年12月底,这15省(区、市)的ETC车道总数(包括测试试验车道)约为2676条,用户总数约为266万(含单卡用户数约42万)。
与2014年实现联网的14个省市相比,2015年待联网省份的情况相对复杂,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参差不齐,差异很大。
既有早在2004年就开通运行ETC系统且用户量过百万的广东省,又有至今还尚未建设开通ETC系统的黑龙江、内蒙、广西、新疆等省份,而且其中部分已经开通运行ETC系统的省份,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其现行系统与国家标准存在差异,这些情况均会为2015年联网造成一定困难。
现就2015年待联网省份的情况概括如下:
(1)部分省份车型分类标准尚未统一
2015年待联网省份中,河南、湖北、重庆、广东等省(区、市)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尚未与部颁标准统一,这将直接影响到上述省份能否顺利实现全国联网。
统一车型分类标准是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收费的基础,只有按照统一车型分类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执行,才能保障全国ETC联网的顺利实施。
(2)个性化需求所带来的系统差异
在已建设开通ETC系统的省份中,有些省份针对个性化需求对ETC进行了差异化应用。
如四川省在2014年10月建设和开通ETC系统的同时,为实现ETC用户的精确路径识别和按实收费,在现行国标OBU的基础上集成了433MHz通信模块以满足其应用需求;再如重庆市,为了兼容市政府于2006年推动实施的交通信息卡(渝籍卡,集市路桥缴费卡、高速公路通行卡、行驶证于一体,采用M1芯片,属于逻辑加密卡,与采用CPU芯片的国标ETC用户卡存在本质不同),在ETC系统建设和用户推广时,仅车载单元(OBU)支持了ETC国家标准,而用户卡则直接采用了与国标用户卡完全不同的交通信息卡。
因此,要实现全国联网,重庆市将面临将ETC用户卡从交通信息卡全面升级为国标用户卡,以满足渝籍车辆的跨省(区、市)不停车通行需求。
(3)ETC系统建设滞后所带来的影响
2015年待联网省份中,由于末端路网省份较多,再加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等原因,部分省份尚未建设开通ETC系统,如黑龙江、内蒙、广西、新疆等省(区)。
有些省份,如宁夏,虽然已建设开通ETC系统,但客户服务包括清分结算业务均是委托金融机构,尚未成立省级清分结算中心,更未建设清分结算系统。
这均为实现全国联网带来困难和影响。
综上,2015年待联网省份系统情况差异大,技术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这均为2015年实现全国ETC联网带来一定难度。
第三章
联网技术方案
联网总体架构
全国联网收费总体框架由国家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省(区、市)级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省内路段收费分中心、收费站、收费车道(MTC车道、ETC车道)等五级组成。
如图3.1-1所示。
图3.1-1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总体架构示意
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国家中心)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在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下设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
(1)国家中心组成
国家中心作为部路网中心所属机构,由部路网中心负责对其领导与管理。
(2)定位与职能
按部相关文件规定和联网工作需求,国家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受部委托,起草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
2制定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承担ETC跨省(区、市)联网收费日常清分、结算、参数管理;
4协调、处理ETC跨省(区、市)联网运营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5协调省(区、市)际间无法处理的ETC跨省(区、市)争议交易、投诉等问题;
6对联网区域内的ETC公共数据与数据交换进行管理,并向各省级ETC联网运营与服务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7组织ETC跨省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入网检测;
8承担收费公路国家级密钥管理工作。
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原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各省(区、市)内联网收费运营管理工作由各省(区、市)级联网电子收费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
涉及到跨省(区、市)清分、结算的,各省中心应配合国家中心完成具体清分、结算、核查、客服等工作。
省(区、市)联网电子收费结算管理中心(省中心)
按联网工作需求,省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
1配合国家中心完成跨省(区、市)通行费清分结算业务;
2负责省(区、市)内电子收费数据的汇总、验证、统计与清算等业务;
3与省(区、市)内发行及服务机构完成结算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
4负责电子收费系统用户状态名单(黑名单)的管理;
5负责争议交易处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6协调、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ETC联网运营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ETC公共数据与数据交换的管理。
国家中心系统功能框架
系统简介
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系统作为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运营的核心,进行所有高速公路跨省通行交易的清分结算处理,以及争议交易、退费、投诉等业务的流转和确认,同时提供综合查询和访问服务;有效控制系统风险,加强系统运营的业务保障和质量控制;提供数据上传和共享平台,促进信息流转。
系统功能
系统分为清分系统、结算系统、综合业务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质量控制系统。
(1)清分系统
与各省(区、市)清分系统对接,按照接口规范定义进行通行交易信息、状态名单信息(黑名单)、参与方信息等数据的流转和确认;按照清分统计规则进行清分统计,并将统计信息发送至各省(区、市)清分系统;作为清分核对依据接受综合业务系统传递的争议处理结果进行业务处理。
(2)结算系统
连接清分系统和结算银行,接收清分统计数据,并按规则定期结算,形成结算结果单发送至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完成通行费轧差资金的归集和划拨。
(3)综合业务系统
连接清分系统、结算系统,为国家中心业务人员及各省(区、市)清分结算人员提供业务操作平台,相关人员根据业务规则按日或其他周期登录系统,并开展业务处理。
主要功能包含:
1清分业务
各省(区、市)清分结算人员在该平台进行清分统计的查询、核对和确认,作为各省(区、市)对清分统计结果认可的依据。
2结算业务
各省(区、市)清分结算人员在该平台进行结算统计的查询、核对和确认,作为各省(区、市)对结算统计结果认可的依据。
国家中心业务人员按此向结算系统发送信息,进行结算。
3争议处理
争议所涉及的省(区、市)工作人员通过此平台上进行证据的提交和复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系统按处理意见发送至清分系统,处理后的争议数据纳入下一个清分统计范围。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国家中心协调,协调后形成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该结果将发送至清分系统,纳入下一个清分统计范围。
4退费处理
各省(区、市)工作人员通过此平台发起退费申请,填写退费说明和关键信息,由退费关联省(区、市)工作人员进行确认,达成一致意见的退费,在规则约定周期内进行退费的结算。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国家中心协调,协调后形成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在规则约定周期内进行退费的结算。
5投诉处理
各省(区、市)工作人员通过此平台发起投诉申请,填写投诉说明和关键信息,由投诉关联省(区、市)工作人员进行确认,投诉可进行多次回复处理,由发起方单位向用户进行最终解释,达成一致意见且用户满意的投诉进行关闭。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国家中心协调,协调后形成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由发起方单位向用户进行最终解释并关闭该投诉。
6信息共享
按照部相关要求,向各省(区、市)提供信息共享界面,要求各省(区、市)定期填报,经统一分析后形成相关报告,各省(区、市)相关人员经授权后可调用。
如用户发行基本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产品质量统计报告等。
(4)风险控制系统
检测国家中心系统的交互信息,针对异常数据及时过滤并报警,由国家中心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关注并通知相关省(区、市)配合处理。
如单笔远超出预定上限费额的可疑通行交易,系统通讯异常,状态名单剧增或剧减,各省份回复消息时间过长,争议交易急剧增多等等。
(5)质量控制系统
用于分析和统计全国清分结算和服务系统的工作质量,包括数据准确性、数据传输及时性,以及相关投诉、退费、信息报送延迟等异常的统计分析,定期推出各项服务和工作的排名信息,以推进全国清分结算和服务系统更加高效,提供优质服务。
系统架构
为保障全国清分结算和服务系统的稳定和拓展性,秉承“小核心,大外围”的理念,以清分系统和结算系统为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质量控制系统为外围,建立服务系统,系统架构如图3.1-2所示。
图3.1-2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系统架构示意图
国家中心按照两地三中心原则建设联网数据容灾备份系统,由中国邮政集团负责本地和异地容灾备份系统建设。
跨省(区、市)数据交互
交互的数据内容
交互的数据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指标性数据;另一类为清分结算数据。
(1)指标性数据
省中心定期统计本省(区、市)ETC指标性数据,并通过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上报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汇总相关数据信息,并共享给各省中心。
指标性数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指标数据、用户发展指标数据及运营类指标数据。
详见《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及相关细则。
(2)清分结算数据
清分结算数据是指为实现跨省(区、市)ETC清分结算业务,部省两级中心交互的数据。
详见图3.6-1。
图3.1-3交互的清分结算数据示意图
涉及清分结算的数据接口定义
跨省(区、市)数据接口定义,见附录1《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参与方间接口设计》。
联网运营基本规则
1、联网区域内实行“一车、一标签、一卡”
联网区域内用户车辆和OBU、用户卡应一一对应。
一方面在发行管理环节实现“一车、一标签、一卡”绑定发行;另一方面,在车道系统增加“车卡绑定”业务处理流程,对于部分省(区、市)已发行的“非车卡绑定”用户,车道系统应实现兼容。
2、车型分类标准一致
联网区域内各省(区、市)车型分类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见表3.2-1。
未按照行业标准实施车型分类的省份按照行业标准启动车型分类调整工作。
表3.2-1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类别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第1类
≤7座
≤2t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车
第5类
>15t40英尺集装箱车
3、在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应用方式下,用户卡同时兼做通行券和电子钱包使用
联网区域内所有收费车道,包括ETC车道和MTC非现金支付车道,应将用户卡兼做通行券和电子钱包进行处理操作。
清分结算方案
涉及范围
本方案中的清分结算仅涉及全国跨省(区、市)间ETC清分结算(即跨省交易)业务。
各省(区、市)内部ETC清分结算(即省内交易),按照各自的结算管理办法完成省(区、市)内ETC交易的清分结算,本方案不再涉及。
参与对象
涉及ETC跨省(区、市)交易清分结算的参与对象包括:
国家中心、产生原始交易的省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方省中心)、用户注册所在的省中心(以下简称发行方省中心)以及与全国ETC联网结算银行。
总体原则
(1)全国ETC联网按照“全额清分、轧差结算”的原则,确定“各级清分结算中心统一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模式,国家中心和各省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跨省ETC通行费结算账户,由结算银行根据资金划拨指令完成跨省ETC通行费划拨。
跨省(区、市)ETC清分结算总体流程详见图3.3-1。
(2)跨省(区、市)ETC原始交易数据实时传送,国家中心在收到原始交易数据后,及时将交易数据发往发行方省中心进行验证确认,发行方省中心将记账结果经国家中心反馈至服务方省中心。
(3)国家中心与各省中心每日定时进行一次清分统计,生成清分的资金对账统计数据给各省中心确认。
(4)通行费的结算周期为T+5日(节假日顺延)。
其中,T为国家中心收到省中心的原始交易数据时间;T+1日完成确认清分结果;T+4日保证(应付)资金到账;T+5日完成资金划拨。
(5)国家中心与各省中心在每个清分统计周期内完成对账工作,对账工作由国家中心发起。
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数据按照争议交易处理流程执行。
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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