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组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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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1
第一章行车设备1
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1
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1
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2
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2
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3
第6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条)4
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
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9
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
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10
第11条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
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
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
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
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
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13
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
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
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
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18
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19
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19
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
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
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20
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20
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21
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
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
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22
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23
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
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
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
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25
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
第三章编组列车26
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26
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26
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
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28
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28
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置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28
第42条补机连挂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29
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9
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30
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30
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31
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31
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
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31
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
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
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32
第四章调车工作32
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32
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33
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33
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
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
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34
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
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36
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
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36
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7
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
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
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39
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39
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40
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
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40
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41
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41
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
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
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
第五章接发列车42
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
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43
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43
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43
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44
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
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44
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
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置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45
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45
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
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
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47
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
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
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
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
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
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49
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49
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51
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
第六章列车运行52
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52
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
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
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
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
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
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
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
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
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
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
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
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
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
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
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
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
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
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
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61
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
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
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
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
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
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
第八章其他64
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
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64
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65
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置的规定65
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65
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65
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
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66
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
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
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
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67
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
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68
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69
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
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
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
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
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
附表:
77
附录一用语说明117
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
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
总则
《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和措施等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全局的行车组织工作除遵照《技规》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规则、标准、办法、命令办理外,均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全局铁路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路局。
第一章行车设备
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各种行车设备,必须符合《技规》规定的技术标准。
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改造或更新计划,经路局批准纳入计划逐步改造。
在未改造前,有关维修、使用单位须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局管内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应经局批准。
设计、施工、验收、交接、使用必须符合《技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有关技术资料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1.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交接(包括经批准分段交接)时,必须按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验收交接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和《铁路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细则》的要求向接管单位移交竣工文件。
二、接管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根据所接收的各项设备竣工资料,在开通使用前30日,向使用单位提出以下技术资料:
1.工务段应提供车站及区间线路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及起讫点,车站各股道全长、有效长、线间距离、各道岔编号、类型及辙叉号数,尖轨尖端及警冲标位置,驼峰高度,车站(的)中心里程,站外制动距离内线路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双线及多线区间最小线间距;应提供各线路及道岔限制速度,限用机车类型,站内(专用线)桥梁、隧道的限界及其他特殊限制以及其他与行车有关的技术资料。
2.电务段应提供信号平面布置图,联锁图表及设备使用说明书;信号机高度及信号机(或基础)内侧距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其他与行车有关的技术资料。
3.建筑产权管理单位应提供候车室、仓库(雨棚)的使用面积,站台及风雨棚和天桥的长度、宽度、高度,行车房舍的位置及其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
4.供电段应提供管辖范围内的车站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的位置,隔离开关的位置及使用办法,站场照明地点、类型、数量及水电来源、能力。
5.车辆段应提供风管路、列车试验器、列检小车轨道、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脱轨器、扩音对讲设备、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的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
6.信息部门应提供站内计算机(含输入、输出设备、电源设备、防雷设备、网络设备及通讯通道)的逻辑图,设置位置,相应功能说明,网络系统配置图,布线经路图,配(跳)线表(图),主机房及各主要信息集中点平面布置图,应用软件详细资料及使用手册。
以上资料均应一式五份,分送使用单位主管站段四份,铁路局一份。
三、使用单位的主管站段接到上述资料后,应立即组织编制或修改《站细》中有关内容,报请审批单位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贯彻执行。
新建、改建的线路、道岔、信号、联锁、闭塞、信息及其他行车设备,未经验收和批准,不得交付运营使用。
已验收的设备,接管单位必须保证按时投入使用。
四、有关机务段在开通前应根据工务提供的新建、改建铁路各项技术资料组织对监控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和设定,保证开通后监控装置正常发挥作用。
五、对新设备的使用人员,正式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未交付运营线路使用的规定:
未交付运营的新建、改建线路,需临时使用时(施工单位自用、不涉及第二者除外),由使用单位向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有线路的平面、纵断面、道岔型号、建筑限界、限制机型和速度,取送车列长度、重量及隔离要求,信息系统构成,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使用时间等。
路局应组织车、机、工、电、信息及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确认符合使用条件后,制定取送车办法以书面文件通知所在站及施工、使用单位。
所在站接到路局通知后,方可与施工、使用单位签订临时协议共同遵守。
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1.站场(段管线)线路平面、纵断面应保持原设计标准。
遇检查发现变动,不能整修到设计标准时,报告局,按局批示办理。
工务部门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变动后线路平面、纵断面资料。
2.如需变动站内线路(包括驼峰及峰下线路)的平面、纵断面时,须事先报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后,立即将变动结果书面通知车站。
3.对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变动,达不到原标准时,应经局批准,并将变动后的线路平面、纵断面资料及时提供车站、机务段、电务段及局有关部门。
4.新建、改建、维修靠近线路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均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工务拨道、抬道等维修作业,均不得造成原有固定建筑物、设备、设施等侵入建筑限界。
维修作业完工后,应通知建筑产权管理单位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建筑限界要求。
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1.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和行车有关人员在事故救援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及时通报,快速行动,就近出动,重车卸空,快速开通,单一指挥。
强化抢通意识,争分夺秒,做到服从指挥、遵守纪律、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事故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2.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地点、负责范围及所属救援轨道起重机型号、构造速度和起重能力见第1表。
3.管内无救援列车的较大站区应设置事故救援点,成立事故救援队,与事故救援列车共同组成局行车事故救援网络体系。
事故救援队由站区各有关部门不脱产的职工15~20人联合组成,队长由所在车站站长担任,副队长由救援设备配属单位或工务、车辆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救援队的人员要相对稳定,缺员或变动要及时补充和调整,成员名单及召集出动办法按《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要求上报局,救援队人员所属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救援点所在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应备存一份,便于召集出动。
事故救援点由局配置必要的救援起复器具。
设备配属单位应负责救援设备日常养护、机具的操作和防火、防盗工作。
4.事故救援列车和事故救援队的出动,由铁路局发布调度命令,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发布命令。
5.事故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业设备,原则上不准挪作他用。
事故救援列车必须保持整备完毕状态,在接到事故救援命令30min内出动。
事故救援列车救援作业完毕,调度员应尽快挂回设置地点。
6.事故救援列车开行时不派运转车长,由其固定配置的救援队中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车辆,协助司机确保列车完整运行。
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一、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管理
1.电动转辙机因停电、故障、检修摇动道岔所需的手摇把由各电务段根据需要购置(制作)。
按车站需要的数量编号下发,并按站建立台账。
台账抄送有关车务段(站)。
电务段发放前在手摇把上不易磨损的地方打上“××站(或站名代码)××号”字样。
2.电动转辙机手摇把配备数量应能满足距离最长、道岔最多的进路亦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准备好进路的需要,具体数量由电务工区与车站共同商定。
五等站最少每端不得少于1把。
3.电动转辙机手摇把及车站保管的转辙机钥匙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手摇把存放箱”内,存放箱由各站段统一制作。
严禁箱外存放。
手摇把存放箱固定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信号楼(或)(运转室)内。
手摇把存放箱统一实行电务加封、车务加锁并保管钥匙的规定。
箱内应有手摇把编号及数量清单。
加锁、加封时双方均应确认与清单相符。
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存放箱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放入加锁的备品箱内保管、交接。
“存放箱”及手摇把的加封方式:
统一在箱盖与箱体扣环上和手摇把插入孔内以棉线或塑料线施以有效加封。
除使用时外,车站应负责“手摇把存放箱”加锁、加封的完整,并列入车站值班员交接班内容。
4.道岔手摇把发生丢失、损坏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站长处理,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做好记录。
站长应向车务段值班室报告丢失、损坏数量、号码,必要时可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追查。
对各站丢失、损坏的道岔手摇把,车务段应及时书面通知电务段丢失站名、数量、编号。
电务段应及时予以配齐下发,并登销有关台账。
车务段台账和各站清单也应同时予以修改。
对损坏的道岔手摇把,应由电务收回;电务收回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做好记录。
二、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使用
1.车务人员需使用手摇把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开锁、破封取出手摇把后,将手摇把编号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2.电务人员需使用手摇把时,电务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数量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由车站值班员开锁、电务人员破封取出手摇把后,将手摇把编号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3.手摇把使用完毕必须立即收回,车站值班员认真看管并及时通知信号工区。
电务人员须在24h内(有电务值班人员的车站应立即)会同车务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与清单一致后,按本条一款的规定加锁、加封。
4.在电务检修登记使用手摇把时间内,车站作业须使用手摇把时,除按本规则第6条有关规定办理外,检修(值班)人员同意车站使用后,车站按车务人员的使用办法,开箱取出手摇把准备进路。
三、营业线上禁止车务、电务以外的其他单位拥有道岔手摇把。
电务修配所、信号中修队的道岔手摇把必须制定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其他单位在营业线上施工需使用道岔手摇把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得到签认后,按电务人员的使用办法办理。
四、电液转辙机速动扳手、道岔电锁器备用钥匙和转辙机电动摇把的摇杆部分亦存放在专用的“手摇把存放箱”内,按道岔手摇把的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转辙机电动摇把由车务部门编号并建立台账,电机部分存放地点及电动摇把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站细》规定。
五、工程施工单位保存的、在非营业线上使用的道岔手摇把,亦须由局工程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使用、管理办法。
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6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条)
一、行车设备故障处理
车站行车室仅设置《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1本,各单位对设备故障进行处理时,均在该登记簿内登销记,不得另行造册。
1.车站值班员发现或得知行车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除告知列车调度员和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外,对故障影响信号、联锁、闭塞设备使用的,应停止使用故障影响范围内的有关信号、联锁、闭塞设备,按非正常情况作业;当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及封锁有关线路。
设备故障涉及多个部门时(停电、断轨、道岔故障、轨道电路故障等情况)车站值班员应同时通知涉及的所有部门。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区间信号设备故障时,须同时通知电务、工务和供电部门。
若设备故障涉及工务部门,须得到工务部门确定的放行列车条件的通知后,局调度所、车站方可放行列车(遇自动闭塞区间一架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及第一离去区段红光带按《技规》第250、251条规定执行)。
2.故障处理人员到达车站后应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到达时间。
遇区间设备故障,列车调度员安排故障处理人员直接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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