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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题库汇总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I.气象法
1、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
2、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2>
3、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
4、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1>
5、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
6、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1>
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1>
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2>
9、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2>
10、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1>
11、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2>
1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
13、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
14、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1>
15、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
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1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1>
19、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1>
2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
2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1>
22、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2>
23、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
24、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
25、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1>
26、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1>
27、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1>
28、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并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
29、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具备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1>
30、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须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1>
3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
3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1>
33、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1>
3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1>
3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1>
36、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2>
37、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
3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39、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2>
40、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1>
41、申请丙级资质防雷公司应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1>
II.《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
2、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
3、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属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4、预计雷击次数≥0.01次/a,且≤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5、具有0区和20区的爆炸危险场所一定是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鼓励的高耸建筑物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7、国家体育馆是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8、小型炮弹库、枪弹库以及硝化棉脱水和包装等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9、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1>
10、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
1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1>
1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当管口无管帽时,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的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
<2>
13、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2>
14、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2>
15、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1>
16、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
一独立接闪杆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为8Ω,它与被保护的炸药库的安全距离应至少为3.2m。
17、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2>
18、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1>
19、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
20、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其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1>
21、当全线埋地有困难时,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建筑物。
<2>
22、当架空线转换成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最小应为
m。
<1>
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通信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的架空线时,应使用一段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
在埋地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设置的D1类高能量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在无法确定时不应小于12.5kA。
24、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其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
<1>
25、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高度超过30m时,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
<2>
26、当树木邻近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1>
2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3>
2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2>
29、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设成围绕建筑物敷设的环形接地体。
<2>
30、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除金属框架的建筑物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外,其他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Sa≥0.06kclx
<2>(第三类Sa≥0.04kclx)
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利用建筑物内钢筋做引下线时,钢筋表面积综合应按下式计算:
(第三类
)
<2>
3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
置等电位连接。
<2>
3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3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
计算,式中的雷电流I大小应取100kA。
<2>
35、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
36、一座防雷建筑物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所占总面积为1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所占总面积为25%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37、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38、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
39、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采用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防护时,其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100m。
<1>
40、接闪杆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长1m以下时,圆钢不应小于12mm,钢管不应小于为20mm。
2.杆长1~2m时,圆钢不应小于16mm;钢管不应小于25mm。
3.独立烟囱顶上的杆,圆钢不应小于20mm;钢管不应小于40mm。
<3>
41、接闪杆的接闪端宜做成半球状,其最小弯曲半径为宜为4.8mm,最大宜为12.7mm。
<2>
42、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2>
43、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热镀锌钢绞线或铜绞线。
<2>
44、明敷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1>
45、当利用屋顶上用于输送和储存物体的钢管和钢罐作为接闪器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5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内的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应小于4mm。
<2>
46、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金属屋面下没有易燃物品时,金属屋面可以作为接闪器的条件为:
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2>
47、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宜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
<1>
48、除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或在混凝土内专设钢材作接闪器外,钢质接闪器应热镀锌。
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2>
49、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当独立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2>
50、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3>
接闪带固定支架的间距宜为1000mm,高度宜为500mm。
51、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1>
52、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暗敷或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加以保护。
<3>
53、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
<2>
54、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1>
55、在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起基础接地体作用的钢筋或钢材的情况下,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2>
56、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的部分,其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
<2>
57、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
58、在两个防雷区的界面上宜将所有通过界面的金属物做等电位连接。
当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而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首先于界面处做一次等电位连接。
<3>
59、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可通过接地线、PE线、屏蔽层、穿线钢管、电缆沟的钢筋、金属管道等连接。
<3>
60、M型等电位连接应通过多点连接组合到等电位连接网络中去,形成Mm型连接方式。
每台设备的等电位连接线的长度不宜大于0.5m,并宜设两根等电位连接线安装于设备的对角处,其长度宜按相差20%考虑。
<2>
61、k为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位于河边、湖边、山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金属屋面没有接地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山顶上或旷野的孤立建筑物取2。
<1>
62、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1/10的屋面,檐角、女儿墙、屋檐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
<1>
63、坡度不大于1/10且小于1/2的屋面,屋角、屋脊、檐角、屋檐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
<2>
64、坡度不小于1/2的屋面,屋角、屋脊、檐角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
<2>
65、与引下线连接的基础接地体,当其钢筋从与引下线的连接点量起大于20m时,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为以换算系数等于1和以该连接点为圆心、20m为半径的半球体范围内的钢筋体的工频接地电阻。
<2>
66、单根引下线时,分流系数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时,分流系数可为0.66,引下线根数n不少于3根,当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时,分流系数可为0.44。
<1>
67、当采用网格型接闪器、引下线用多跟环形导体互相连接、接地体采用环形接地体,或利用建筑或者利用建筑物钢筋或钢构架作为防雷装置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kC2=1/n+0.1
<2>
68、闪电中可能出现的三种雷击:
短时首次雷击、首次以后的短时后续雷击、长时间雷击。
<2>
69、在屏蔽线路从室外LPZ0A或LPZ0B区进入LPZ1区的情况下,线路屏蔽层的截面应按
计算。
(R=U/I=ρl/S)
<3>
70、首次正极性雷击的雷电流波头时间为10s;首次负极性雷击的雷电流波头时间为1s;首次负极性后续雷击的雷电流波头时间为0.25s。
<2>
7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首次正极性雷击强度为200kA;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首次负极性雷击强度为75kA;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首次负极性后续雷击的雷电流强度为25kA。
<2>
III.《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1>
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不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1>
4、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协调统一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5、雷达站、微波站电子信息系统,高速公路监控和收费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为B级
<1>
6、等电位连接结构有S型星型结构和M型网形结构两种。
<1>
7、在等电位连接结构中,S型结构一般宜用于电子设备相对较少(面积100m2以下)的机房或局部系统中。
<1>
8、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和接地保护措施。
<1>
9、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
10、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含金属管、电力线、信号线)应在入口处就近连接到等电位连接端子板。
在LPZ1入口处应分别设置适配的电源和信号SPD,使电子信息系统的带电导体实现等电位连接。
<2>
11、为减小LEMP在电子信息系统内产生的浪涌,宜采用建筑物屏蔽、机房屏蔽、线缆屏蔽和合理布线措施,这些措施应综合使用。
<2>
12、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13、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配置在序数较高的雷电防护区内,并与相应的LPZ屏蔽层及结构柱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
14、与电子信息系统连接的金属信号线缆采用屏蔽电缆时,应在屏蔽层两端并宜在LPZ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1>
15、当户外采用非屏蔽电缆时,从人孔井或手孔井到机房的引入线应穿钢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l可按式
计算,但不宜小于15m。
<1>
16、当相邻建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之间采用电缆互连时,宜采用屏蔽电缆,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电缆管道内。
<2>
17、电信和信号线路上所接入的电涌保护器,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应大于接到线路处可能产生的最大运行电压。
<1>
18、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防雷引下线的最小平行净距是1000mm,最小交叉净距是300mm。
<2>
19、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速率、传输带宽、工作电压、接口形式、特性阻抗等参数,选择插入损耗小、分布电容小,并与纵向平衡、近端串扰指标适配的浪涌保护器。
<3>
20、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SPD)应串接连接于天馈线路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铜芯导线就近连接到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接地线应平直。
<2>
21、天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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