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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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三
第三篇 基础知识分析
第一部分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法人
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②财产独立;③人格、组织独立;④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责任独立:
投资人负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2)企业
特征:
①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②以营利为目的。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VS代表
【总结】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
(1)越权代理:
效力待定;
(2)越权代表:
有效。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界定
1.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界定对外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
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要共15万。
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无限责任
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连带责任
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
按份责任
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形式
非法人
法人
设立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名称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
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
无
无
3.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适用法律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依《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
名称和场所
必须有
可不起名称,可流动经营
投资者与经营者
可以是不同的人
是同一人
分支机构
可以设立
不能设立
法律地位
一种企业形态,以企业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不采用企业形式,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交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C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6万。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C要。
(3)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
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CD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AB要。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
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4.法定和约定
(1)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协议未约定,才看法律规定。
【示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定:
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
【示例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示例2】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五、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2.公司的种类:
3.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出资期限
可分期
发起:
分期;募集:
不分期
股东人数
1-50名股东
2-200名发起人
出资的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分为等额股份
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外转让除另有约定,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自由转让
组织机构设置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
无须公开
公开
4.子公司VS分公司VS职能部门:
子公司
分公司
职能部门
关系
构成控制关系,指被控制的企业
隶属总公司的业务经营机构
总公司的一个部门
法人
是
不是
不是
责任承担
独立承担责任
由总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没有执照
民事主体
是
是
不是
5.《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出资金额只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2)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分期出资期限的限制,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
(3)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4)不再要求股东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
(6)不再要求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6.注册资本VS认缴资本VS实收股本VS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
(3)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
【链接】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投资总额:
(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注意】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投资的数额,而投资总额不一定是投资者自己的钱,还包括借入资金。
即: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
7.公司法中的法定和约定:
(1)法定:
《公司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
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3年。
(2)法定范围内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
比如: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六、外商投资企业基础知识
1.学习主线: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VS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关系图】
3.合营企业VS合作企业: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股权式
契约式
组织形式
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是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
出资比例
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法人:
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非法人:
由商务部确定。
管理机制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等
投资回收
解散才能回收
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并购的种类:
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
①外方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方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先设立,再购买
②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先购买,再设立
【注意】股权并购VS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
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
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交易主体
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交易性质
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
实质应为资产买卖
第二部分 金融法基础知识
一、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1.票据结算方式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总结】汇票VS本票VS支票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主债务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
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2.汇票票样:
(1)票据正面:
(2)票据背面:
3.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
【示例】A与B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
A公司决定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进行付款。
【分析】
(1)A公司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形成票据关系;
(2)钢材买卖合同是两家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属于票据基础关系。
【图示】
4.票据权利:
(1)权利是什么?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权利怎么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①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的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若丁给不知情的庚,且庚支付对价,庚的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3)权利什么时候消灭?
票据权利时效
【提问】票据权利消灭,还有其他权利吗?
【答案】有。
依然拥有民事权利。
(4)权利怎么抗辩?
对物抗辩
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如记载内容有欠缺、票据未到期等
对人抗辩
对特定持票人提出
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
【示例】A和B签订买卖合同,A销售给B,B开具票据给A,之后B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
(1)B可以对A拒付吗?
B可以对A拒付,原因就是A和B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2)如果A把票据背书转让给支付对价的C,B可以对C拒付吗?
B就不能行使对人抗辩了,因为B和C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5.汇票的学习脉络:
二、证券法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2.证券的常见分类:
(1)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债券:
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基金:
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可申赎,不得交易;封闭式基金可交易,不得申赎。
3.股权VS股份VS股票:
(1)股权: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出资都拥有股权,即享有出资人的权利。
(2)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分成许多的等份,这些等份就叫做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将资本划分为等额的份额,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这么做。
(3)股票:
指股份的载体,附载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
4.上市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行股份,只是不一定能够在公开的二级市场进行流通。
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能上市,也可能不上市。
(2)上市公司:
指的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总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注意】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不只股票,债券、基金等也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该公司不会因此而称为上市公司。
5.发行VS上市:
(1)发行:
产生于一级市场,也就是“公司→股东”。
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
(2)上市:
指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上市在说二级市场,只有上市了才可以交易,也就是“股东→股东”。
【分析1】关系:
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先公开发行,然后等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才进行上市交易。
简而言之,发行是上市的前提。
但发行并不必然导致上市。
【分析2】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开发行和上市联动的,一般公开发行股票后接着就是上市。
6.要约收购VS协议收购:
(1)区别: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交易场地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场外
股份限制
达到30%且继续增持时
无限制
收购对象
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股权集中的控股股东
(2)联系:
当协议收购的收购比例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转为要约收购。
三、保险法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2.保险合同的分类:
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人身保险: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满足下列关系: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示例】人身保险:
①老王为自己投保,一旦自己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可索赔。
√
②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一旦老王之妻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可索赔。
√
③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之后双方离婚,一旦老王之妻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可索赔。
√
④老王是公司老板,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一旦员工出现事故,可索赔。
√
⑤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朋友,一旦老王的朋友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可索赔。
×
(2)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满足下列关系: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示例】财产保险:
①老王为自己的车投保,保险标的车如果被偷,老王可索赔。
②老王对小王的车投保,被保险人是小王,保险标的车如果被偷,被保险人小王可索赔。
4.保险当事人VS保险关系人:
(1)保险当事人:
(2)保险关系人:
【示例】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老王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也是自己,一旦自己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老王可索赔。
②老王为自己投保,老王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小王,一旦自己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小王可索赔。
③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指定受益人是老王之妻,一旦老王之妻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老王之妻可索赔。
④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指定受益人是老王自己,经过了老王之妻的同意,一旦老王之妻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老王可索赔。
⑤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小王,经过了老王之妻的同意,一旦老王之妻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疾病,小王可索赔。
【总结】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5.保险价值VS保险金额VS保费VS保险金:
【示例】王某为一个青花瓷瓶投保,青花瓷瓶价值50万,即保险价值50万。
若王某购买了40万的保险,即保险金额为40万。
若保险费率为1%,则保费为4000元。
最后青花瓷瓶损坏了一部分,核定损失后赔22万,则22万为保险金。
【链接】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三部分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学习思路
二、合同的订立
1.订立过程: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核心标志: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VS要约邀请
【示例】A需要采购一件设备,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然后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报价,最后,A选择了甲中标。
【分析】A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A选择了甲中标的行为属于承诺。
(1)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例子: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VS新要约
【示例】甲发函给乙称:
有一台设备出售,型号为AX3,售价为12万,有意者可联系。
乙回函给甲称:
价格能否便宜点,10万如何?
之后甲同意10万的报价。
【分析】甲的发函为要约,乙的回函为新要约,甲同意表示承诺。
4.撤回VS撤销:
三、合同的生效
1.成立VS生效:
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2.生效的要件:
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3.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有“硬伤”
如损害国家利益、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
能力有“欠缺”
如无权代理
四、合同的担保
1.担保的方式
(1)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2)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作为债务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
【总结】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是否移转占有
不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标的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设立方式
约定
约定
法定
2.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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