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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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商业贿赂易发主体排行
2006年01月22日13:
41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刘潇潇赵瑜)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许多领域,其表现形式也往往混合交错,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
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早已成为业界心照不宣的竞争潜规则,非朝夕可消解。
而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尤为严重。
商业贿赂一直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重点规制的对象。
据悉,我国将把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这在中国“反腐”史上尚属首次,这也说明商业贿赂泛滥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态势。
2005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筹码的各个行业,因其行业属性及相应法律规范的不同具有其各自的特点。
刑法修正草案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加以扩大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哪些变化?
走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及专家后,我们推出了最易走入商业贿赂主体深渊八大行业排行榜。
行业一:
医疗药品行业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这是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提供的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
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
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
可能行贿主体:
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
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
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上榜理由:
据
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非常少。
高强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危害
2006年03月28日12:
47中国新闻网
新华网资料图片:
医药代表自曝医药价格上涨流程图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中新网3月28日电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今天在京召开,会议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痛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
高强指出,医药购销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
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各部委部署反商业贿赂重点
2006年03月30日 13:
56南方周末
卫生部:
公布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五大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
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行动展开
2006年09月14日09:
41:
08 来源:
重庆晨报
昨日,市检察院发出通知:
今起,全市检察系统将开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
为从源头上打击商业贿赂,行贿药老板将成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目标,药监人员、医院医生成为重点监控对象。
据悉,此举旨在抑制药价持续攀升,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重处推销假劣药行贿商
在以往的反腐工作中,少有行贿者被作为犯罪进行打击。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医药销售人员,列入了打击黑名单之首。
而通过商业行贿手段,推销假劣医药产品的药老板,也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同时,对单位行贿销售商,也将难逃专项打击。
查办医生不耽误就诊
“到医院办案,不能影响病人看病。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受贿不同,医药购销领域的受贿人员多是医生,有的甚至可能是有声望的专家。
因此,检察官到医院办案时,一般不得开警车,不能鸣警笛,采取强制措施和传唤涉案医务人员时,尽可能不在医务人员诊疗时进行。
另外,对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立案后坦白交代、配合侦查的医务人员,检察院将尽量不再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印发《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服党字[2006]19号
门诊部:
现将《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在机关服务中心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和指导下,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一:
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样本)
中共广电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电总局《广电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机关服务中心党委决定自2006年7月至9月在门诊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门诊部全体干部职工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自觉支持、配合、参与治理,认真按照规定自查自纠,为树立健康的医德医风、端正医药行业风气、整治医药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作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门诊部从源头上堵塞行贿受贿漏洞。
要建立行贿企业及行贿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将在同门诊部的业务交往中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和有行贿行为的业务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部门。
门诊部在开展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前,须查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及门诊部的“黑名单”档案,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门诊部的基建工程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的招标活动的投标资格,门诊部不得采购其产品;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业务人员,永久取消其参与门诊部的基建工程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门诊部不得采购由其经销或代理经销的产品。
二、自查自纠
门诊部每个医护人员都要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并监督其他同志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重点
1、门诊部各级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活动中,收受了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门诊部有关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了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3、医护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了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4、门诊部收受了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后,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有关人员私分的行为。
(二)自查自纠方式
1、门诊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全体医护人员,通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完善制度、检查总结五个阶段,进行自查自纠;
2、对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犯的同类行为,在9月30日之前将过去收受的违规钱款主动清退的,可获得从轻处理。
清退钱款可采用直接上缴到中心财务处方式,也可以采取匿名上缴到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用帐户方式。
用匿名的方式将钱款存进专用账户的,请注意保存好银行单据,如果有人举报,可凭单据证实自己已将钱款上缴。
三、政策原则
1、凡能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可免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2、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不主动交代问题承认错误,被群众举报和组织查实发现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仍发生本通知规定禁止的行为的,按顶风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4、本人问题被发现后拒不配合组织查实问题的,依法移送司法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四、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党委统一领导。
成立机关服务中心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落实。
领导小组组长李鸥,副组长郑俊东,成员:
王学民、詹振申、李亚青、张润涛、庞全智、陈冬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
五、监督方式
机关服务中心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86093260(受理人:
詹振申);86096909(受理人:
陈冬梅)。
网上举报箱:
gdhqjc@
六、退款办法
1、退款可到复兴商业城东门西侧工商银行二楼现金窗口办理。
办理方法如下:
(1)向营业员要一份“现金存款凭条”;
(2)在存款凭条的“全称”栏填写“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帐号”栏填写“0200048509024904245";“开户行”栏填写“工行北京复外支行”;“款项来源”栏填写“上缴款”;“交款人”栏匿名填写;“金额”栏大小写均填。
(3)填写完毕后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并取得相应收据。
2、将存款收据原件自己保管,将存款收据复印件寄交“广电总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处王学民”收。
高强: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成顽症根本原因是查处偏软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由来已久,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查处偏软偏宽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
主要表现在:
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虽然行贿和受贿是双向行为,是构成商业贿赂的两个方面,但商业贿赂的恶果是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和处方开药,最终把负担转嫁到患者身上的。
可以说,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乐在其中,推波助澜,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来已久,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查处偏软偏宽。
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坚持眼睛向内,从我做起,务求成效。
―――3月28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说
21世纪药店:
联手杜绝商业贿赂十项承诺规整行风
山东80家药企签自律公约
lujianhua2006-5-2918:
04:
46
5月17日上午,在山东济南举行的夏季药交会上,山东新华医药集团、鲁抗医药集团、东阿阿胶集团等80多家医药企业的代表们不是忙着谈业务,而是纷纷争先恐后地在自律公约上签名,共同承诺规范商业行为,联手杜绝商业贿赂。
本届夏季药交会同时举办了山东省医药行业自律纠风论坛,山东新华医药集团、鲁抗医药集团、东阿阿胶集团、荷泽牡丹医药有限公司等12家医药行业单位代表结合实践就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防止商业贿赂有效机制、商业贿赂的危害、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创新营销方式发展医药事业等畅谈了各自的看法。
大家一致认为,国家下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对山东医药企业的一次考验,也是山东这个医药大省塑造良好整体形象的一次机遇,更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具体行动,山东的医药企业完全有觉悟、有能力以自己的自律行动向全省人民及社会各界做出交代。
山东省80多家医药企业签署的自律公约包括10项内容:
一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二是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三是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机构颁发的证书;四是不销售任何过期药品或“三无”药品,坚决反对和制止同产品中的恶意降价竞争,自觉依法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五是不制作虚假宣传资料,不套用涉及版权的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六是不向医院和代理机构的人员进行财物或带有私利目的的活动;七是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八是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九是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十是不以窃取或利诱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损害他人商业利益。
医药企业代表们在介议书上签字。
海南六项措施遏制药品商业贿赂
海南日报讯(记者邱大军特约记者胡庆魁通讯员付善勇)海南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六项措施,进一步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水平,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巩固和提高GSP认证成果。
二是以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为突破口,持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将重点突出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检查,尤其是中药饮片、中药材,对不规范的地方加以引导,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是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中药材流通监管。
强调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进行中药饮片分装业务。
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中药饮片、中药材,或者购进销售外包装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是进一步强化药品违法广告整治工作。
五是进一步推进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将定期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对未按要求留存处方或者未建立记录的药店,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除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意见还明确,对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药品经营企业应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所设置的药柜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
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第二十三期
第二十三期
2006年9月7日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编者按:
2006年9月5日至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总结前一阶段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交流经验,研讨有关政策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会上,有6个单位作了典型发言,8个单位作了书面交流。
我局刘理副局长参加了会议,并代表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了《开展调查研究,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典型发言。
现将这篇发言材料全文刊登。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基。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我们十分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认识
我局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环境建设,从去年12月开始,就陆续安排人员深入各地,对治理商业贿赂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前期调研,摸清情况,明确工作思路。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在系统内对治理商业贿赂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治理企业商业贿赂与药监部门关系不大,有的认为商业贿赂手段隐蔽,治理工作难度大,信心不足,还有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政策性强,搞不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有畏难情绪。
为了克服这些模糊认识,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
召开了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首先统一局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刻理解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召开了设区市局局长座谈会,统一市局局长的思想,破除畏难情绪,坚定工作信心;召开了全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局长吴浈作了讲话,进行动员部署,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思想,打消思想顾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经常召开局治贿办例会,不断提高具体工作人员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
与此同时,我们充分利用局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在局门户网站开设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专栏,印发治贿工作简报22期,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及时传达国家局的有关精神,推广本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在调查研究和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我局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国家局的要求,制定下发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实施方案的落实,一方面,我们列出了工作进度表,将各个阶段和环节的工作目标、任务细化,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每项工作。
另一方面,加强对实施过程的调查研究,局领导带队深入到各设区市局和重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督导,解决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
二、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具体指导
(一)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特点的专题调研,提出搞好自查自纠的指导意见。
今年5月,我局组织各市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的专题调研,调研人员深入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听真话、摸实情,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我局综合形成了《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的调研报告》,分别被省、国家局治贿办简报采用。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比较全面地了解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虚开发票,给予回扣;参与活动,给予佣金;变相贿赂,形式多样,具有手段的隐蔽性、根源的复杂性、危害的严重性和治理的艰巨性等特点。
抓住了商业贿赂的要害,就能明确主攻方向,我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系统内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严肃认真地搞好自查自纠,并把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随后又在转发国家局治贿办有关文件的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自查自纠查摆问题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全系统和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身作则,带头搞好自查自纠,为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做出表率。
从省局机关到市、县局,从省局直属单位到基层药检所,全系统每个工作人员都围绕国家局和省治贿办的有关要求,填写了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了“四查”:
一是查找有无监管不力的问题,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存在的死角和不足;二是查找有无违反规定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发证的问题;三是查找有无利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四是查找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其它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商业贿赂的行为。
(二)开展对企业经营者心态的调研,指导企业搞好治理商业贿赂。
我局把省医药集团公司、江中制药公司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联系点,局领导多次到联系点和有关企业进行调研,掌握企业经营者的心态和开展工作的情况。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企业经营者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存在着“不敢搞”和“不会搞”的疑惑,前者是因为怕搞人人过关,影响企业发展,后者是由于没有掌握有关政策、工作方法和要求。
为此,我们采取了四项办法,一是召开企业经营者座谈会,讲清政策,提出要求,明确方法,进行动员。
二是有针对性地撰写评论文章,在局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发表,为企业释疑解惑,如在5月29日《医药经济报》发表了评论《治理商业贿赂不搞人人过关》。
三是组织江中、汇仁药业等33家重点企业带头搞好自查自纠,并向全省医药行业发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诚信自律的倡议。
四是制定下发了《关于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的、重点、方法和要求。
目前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正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开展对有关政策问题的专题调研,明确政策界限。
随着治贿专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基层反映对一些问题把握不准,需要明确,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交赞助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借赞助学术会形式变相推销药品问题、医药代表以“过票”形式推销药械问题、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进入零售超市和零售药店交“进店费”问题、药品零售企业在办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要向医保部门交一定的经费或提取一定比例的药品销售费用问题,等等。
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的性质,明确政策界限,指导基层开展好工作,我局治贿办一方面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寻找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深入实际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写出了调研报告,提出了看法和处理原则,下发基层征求意见,并向国家局治贿办汇报,被国家局治贿办简报转发。
(四)开展对药品市场现状的调研,把“治贿”与“整规”紧密结合起来。
为了寻找治理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我局组织开展了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调查研究。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多年来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是常抓不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到商业贿赂的严重干扰。
“整规”必须“治贿”,“治贿”促进“整规”。
因此,我们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力求既治标又治本。
前不久,我局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点名通报批评了37家药品医疗器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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