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决了哪些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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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物权法解决了那些问题?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
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
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
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
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决住改商纠纷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
“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贵阳住改商的情况很普遍,此前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
所以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
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
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填补空白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已经买了房子但未取得房产证的人是否属于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
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
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需求更为强烈,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屋顶花园使用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这就说明,业主所买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只要计入了公摊的范围,全体业主就对其享有共有权。
由此可见,楼宇屋面的所有权应当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对于在规划时就归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已经明确列入售房合同中的屋面,其所有权是属于单独某个业主的,而不是全体业主公共。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
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
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
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
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
比如实际中,有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
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物权法,但是单个业主的权益受损。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明确停车位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对这个问题应该区分对待。
关键是要看车位、车库的建设是否单独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在房屋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单独对车位、车库的建设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车位、车库在计算公摊面积的时候,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可以作为开发商保留的财产。
如果车位、车库没有单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依附于地上房屋、地下其他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房屋或其他公用设施权利移转的时候,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会随之发生移转,以此为基础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权利也应该移转。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车位、车库已经单独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同时又被摊入进了公摊面积。
这表明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已经把车位、车库销售给了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拥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解析:
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法律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解析:
比如,小王与恋人小李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
这时,小王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
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失效了。
同样,如果小李觉得小王的异议登记是不对的,给他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法律规定: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
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
此前发生不少类似案例,购房者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等待产证下达。
期间,卖房人又把房子转卖给了别人,并给别人办出了产证,结果就造成了两位购房者抢房,并和房产公司打起了连环官司。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
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解析: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方式是按件收取。
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法律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
这次物权法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
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
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
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
比如,夫妻共同买房,但是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
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
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法律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解析: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抢险救灾可以征用房屋
法律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解析:
面对紧急需要,集体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便利。
但同时也明确,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如果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
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
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
此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析: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
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法律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析: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
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物权保护还可以用仲裁解决
法律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析:
增加了仲裁这一解决途径。
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拿回失物,悬赏承诺应当兑现
法律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析:
明确了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收取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
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这种情况下,明确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邻居维修管道要提供方便
法律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
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采光权、通风权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析:
将阳光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
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
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树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未放开
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人合伙买车,两人同意即可转卖
法律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如三兄弟合买一辆出租车,每人出资1/3,老三开车出了事故后,哥哥们打算把车子转租给别人开,但老三不同意。
按照以前,这种情况就不能转租了,但现在只要两个哥哥都同意,车子就可以转租。
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按份共有的其他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损失风险可分摊
法律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解析:
没有共有物权收益、处分的表决权制度,很容易造成共有物的处分、修缮都相互扯皮,造成了废置、浪费的情况。
如对一幅画分割,不可能一撕两半,只能一方得画,另一方得钱,或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按照比例分割。
一旦有人分割后拿到的物品是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比如三家企业共同买了一块地,分割为三块后,其中一块地在打算建造房屋时,发现地下有一个废弃的防空洞,那就要花钱填补这个洞,而这笔费用是可以要求其他两家企业一起分摊的。
抵押车辆借钱,约定拿车抵债不合法
法律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析:
约定债务未履行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在法律上叫作流质抵押条款。
这种条款是被禁止的。
这是因为债务人在急需用钱时往往病急乱投医,为了应急,什么条件都不得不答应,实属饮鸩止渴。
流质抵押条款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极易导致不公平。
所以,法律予以了禁止。
比如,有人为了应急需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如果一个月后不还钱就可以把他的车子拿走。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公益学校、医院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解析:
此外,不得抵押的还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
生活中,不时会发生邻居妨害房屋使用的行为,比如隔壁邻居装修时,把房子的墙砸出了洞。
如果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的主人,这时你能否起诉要求邻居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呢?
不少人认为不能,但按照上述规定,你同样可以起诉。
这是因为物权法不仅保护房东,也同样保护作为房屋占有人的房客。
但要提醒,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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