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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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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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条件
目录
合同条件编号页数
1A定义........................总/2
1B总承包方责任....................总/4
2业主指令......................总/4
3合同文件......................总/5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总/6
5工程标高和定位....................总/8
6物料和技术的规格、试验和检查..............总/8
7专利权和使用费....................总/9
8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总/9
9业主进出工地....................总/9
10业主的工程代表....................总/9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总/9
12工程量清单....................总/11
13合同总价......................总/12
14未安装的物料..................总/12
15A实际竣工和保修责任..................总/12
15B工程质量保证书....................总/13
16A部份竣工......................总/13
16B酒店之试营业....................总/14
17转让或分包....................总/15
18人身和财产损伤的责任承担................总/15
19和20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16
21接收工地、竣工和缓期..................总/17
22工期延误的赔偿....................总/17
23工期的延长....................总/17
24工程进度受干扰的索赔..................总/18
25业主终止雇用....................总/19
26总承包方终止受雇..................总/21
27专业分包单位....................总/22
28专业供应单位.....................总/25
29独立施工单位....................总/27
30证书和付款....................总/27
31履约保函......................总/30
32爆发战争......................总/30
33战争破坏......................总/30
34文物........................总/31
35仲裁........................总/31
36行贿........................总/32
37保密及业主免伤害条款..................总/32
附录........................总/33
1A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内文另有要求外,在所有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如下所定义之涵义:
“业主”合同协议条款中定义的业主。
“业主代表”合同协议条款中业主指定的代表。
“项目经理”业主委任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估算师”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
“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顾问”业主委托的咨询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估算师、监理单位。
“总承包方”合同协议条款中指定的总承包方。
“总承包合同”合同条件及本文所指或所附的一切文件。
“合同总价”总承包合同协议条款中指定的合同总价,或其他按本文条款应付的金额。
“技术要求”由业主提供的技术要求及增补文件。
“合同图纸”由业主确认及签字的一切图纸。
“工程量清单”附有全部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其单价/价款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合同单价”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条件规定由业主确定的与总承包方签署分包合同的单位,履行总承包工程的分包工程,其中包括“材料/设备”的安装,本文内也简称为分包单位。
“专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单位签署的分包合同。
“材料/设备”图纸和技术要求中所述的物品、材料、机械设备。
“专业供应单位”按合同条件规定由业主确定的与总承包方签署供应合同的单位。
“专业供应合同”由总承包方与专业供应单位签署的供应合同。
“独立承包单位”由业主雇用的独立承包单位。
“独立承包合同”由业主与独立承包单位签署的合同。
1A定义(续)
“指定金额”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内对业主专业分包单位执行的工程获服务,或由专业分包单位供应的材料或货物所预留的金额。
“暂定金额”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内作为工程中不能完全预见、定义或详示的部分工程或费用所预留的金额。
“付款证书”在工程进行中业主发出的注明业主应付予总承包方的款项的证书。
“最终证书”业主发出的证书注明按合同条款规定所需调整后的结算总价、被证实所有依附款项的总和即业主应付予总承包方的余款或总承包方应付予业主的款项。
“承兑证书期”总承包合同条款指定的期限,在中期付款证书发出后的上述期限内业主按中期付款证书/最终证书的金额支付予总承包方。
“实际竣工证书”业主发出的认为工程已经实际竣工的证书。
“保修完成证书”业主发出的确认在保修金保留期限内所有发现的缺陷已修复,并获业主接纳的证书。
“保修金”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保留的款项。
“竣工日期”总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发出的实际竣工证书上明确的竣工日期。
“保修金保留期”参见合同协议条款第13条。
“保修期”参见合同协议条款第13条。
“现场”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现场。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或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
“备选项目”指业主有权决定该项目是否授予总承包方建造。
项目之金额将按业主的指令部分或全部使用,或若业主决定取消该项目获该有其他承包单位建造时,业主有权从合同总价中完全扣除该项目之价款,总承包方不得因此扣除价款而要求任何金钱上的索偿。
1B.总承包方责任
(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条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下,执行和完成合同图纸所示和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条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完全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等方面而完成工程,包括其中的设计和保修(如果该设计和保修根据合同说明是包括在本工程内的)。
总承包方在其负责的设计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须承担一切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所有责任。
(2)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始到竣工证书发出之日止,总承包方须全面负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送达或安放在工地上,且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和物料。
(3)除本条件第
(2)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仍须全面负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
总承包方亦须对其按合同条件第15A条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时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责。
(4)总承包方如果发现合同文件内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差异之处,而业主须及时给予指令澄清。
其指令为最终决定,总承包方承诺放弃对因遵照上述指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与工期的索偿。
(5)工程规范和图纸应共同使用,尽管有些部分、构件、附件和配件未特殊指明,但保证总承包合同履行并达到总承包合同要求所必须的,或使系统正确运行,满足设计要求所必须的内容,均视为已包含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
(6)本工程安全施工生产标准必须达到杜绝重大伤亡和杜绝因设备/管线错配、因火灾等招致重大损失的事故。
若因总承包方疏忽的原因出现任何的伤亡或损失事故,总承包方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
(7)对于总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章操作及施工,若业主及其授权代表进行纠正而采取停工整顿措施,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总承包承担。
2.业主指令
(1)在符合本条件第
(2)和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业主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令。
如果在收到业主催促其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总承包方仍未执行,业主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务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
(2)在收到业主的指令时,总承包方可要求业主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其发出该指令的合同条件,业主须立刻答复。
如果总承包方随即执行该指令(而合同任何一方,在执行该指令前,没有以书面要求对方共同按合同条件第35条内的说明委任仲裁人,以决定业主所说明的合同条件是否授权其发出该指令),则该指令将在本合同各方面都被视作获业主说明的合同条件授权而发出的。
2.业主指令(续)
(3)业主的所有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任何口头指令,都不会立即生效,而应由总承包方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交确认申请书;业主在接到总承包方的确认申请书后7天内如果不以书面形式反对,则该项口头指令将在上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附带条件为:
(a)如果业主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了该口头指令,则总承包方无须向业主提交确认申请书;而该项指令自业主的确认日期起生效。
(b)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的任何一方均未按上述方式和时间确认上述口头指令,而总承包方已执行该指令,则业主可在发出最终证书前的任何时刻以书面形式补充确认,该项指令被视作自其发出之日起已生效。
3.合同文件
(1)(a)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协议书和合同条件等,正本由业主和总承包方各保管一份。
(b)技术要求只作为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详细描述和补充说明,在此情况下,技术要求视作合同的一部份。
(2)(a)本合同签订后,除在此之前已提供给总承包方外,业主须免费提供以下文本给总承包方:
(i)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复印件一份,
(ii)合同图纸复印件一套,
(b)在签订本合同前,总承包方须免费提供填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一份予业主。
(3)在确有需要时,业主须免费供给总承包方两份有合理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目录,资料表或详图,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图纸,使总承包方按合同条件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之用。
(4)总承包方须在工地上另存有本条件第
(2)(a)(ii)款和第(3)款所指的文件各一份,供业主或其代表在合理时间使用。
3.合同文件(续)
(5)当按合同条件第30条第(6)款支付最后付款时,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方须随即归还所有图纸,技术要求,资料表或详图予业主。
(6)除供本合同使用外,总承包方不得把上述的任何文件用作其他用途,业主亦不能把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公开或用作其他用途。
(7)业主按合同条件发出的证书均发给总承包方。
(8)中国的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并用以解释本合同。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1)总承包方须遵从各级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行政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规、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并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
(2)如果本工程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详细解释。
总承包方如果在发出通知书后7天内收不到任何指令,即可遵从法定要求而进行变更,有关的变更将被视作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
(3)总承包方应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由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包括任何修订或新颁布的法令或法规)对本工程施工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劳保基金费用、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
任何该等费用或收费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非:
(a)该费用或收费是因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进行施工或提供材料或货物而引起的,并在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内已有相应的指定金额包括在内,或该相应指定金额是由于根据合同条件第11条第(3)款发出的业主指令而引起的,或
(b)工程量清单内已列出或包含该项费用或收费,或
(c)合同文件中已包含该等费用或收费。
(4)总承包方须负责取得各级政府所要求的任何临时和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和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保持该等许可证。
不论是否由于总承包方的过失导致,总承包方不会因为无法取得或保持该等许可证而获准延长工期。
满足上述规定所须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5)总承包方应承担任何当地或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项及在工程所在地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任何附加税及任何修订或新加的税项等。
(6)总承包方应负责支付一切由中国政府征收的有关总承包工程范围内所需要进口的货物/材料之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惩罚性关税和进口税等)以及一切有关之清关手续费,并包括可能开箱检查和鉴定的一切费用,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收费和税项,以及主管当局征收的任何费用,并在合同总价中包括全部该等有关应付的费用及款项。
4.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续)
(7)总承包方应被视为完全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和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总承包方需负责办理一切报关清关手续,包括填报一切所需的文件及资料,业主只负责派员协助总承包方报关及清关。
其它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及所有开支必须由总承包方承担。
对于总承包方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均已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业主将不予以补偿。
总承包方亦应支付用于临时工程之进口材料、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并非直接使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货物和消耗的进口关税及相应税项。
(8)总承包方应保障业主免遭总承包方在上述条款的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及索赔,并须赔偿业主因总承包方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之关税、相应税项(如增值税)和其它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如罚款等)。
(9)总承包方还应负责所有其为执行本合同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关税或(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动出口时)押金。
(10)如果总承包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或作为债务向总承包方追讨。
(11)如果业主须负责向各级政府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行政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总承包方须配合提交所须文件给业主并协助业主办理有关事宜。
(12)总承包方须负责按中国法律规定支付有关的国家和地方税费,并对税务机关向总承包方征收的税费向业主作出补偿保障。
(13)总承包方须负责与公用事业单位协调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天然气或煤气,电力,电话,供水和排水,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不延误本工程的施工进度为准。
(14)总承包方须对以下单位的工作提供有关协助和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
(a)国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b)国家或地方有关的办理入住许可证及工程竣工备案部门。
按合同条件第21条第
(2)款和第22条,本工程在获取入住许可证及备案通过前将不会被视作已完成。
总承包方将不会因获取入住许可证及备案通过或国家及地方主管单位行使其检查和监管的权力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因为总承包方的过失导致。
5.工程标高和定位
业主须事先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工地进行定位。
除非业主书面同意,总承包方须对定位不准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6.物料和技术的规格、检验和检查
(1)所有材料、货物和技术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工程规范及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
(2)在业主要求时,总承包方须提交有关单据证明所用的物料已符合本条件第
(1)款的规定。
(3)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方将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论安装与否)或已执行的工作进行检验或检验。
若该检查或检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符合本合同/政府质量验收规定的,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应加到合同总价上(未按规定通知业主检查验收而隐蔽的除外)。
如对隐蔽工程之检查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政府质量验收规定的,则总承包方应立即对此隐蔽工程进行修复,直至符合本合同/政府质量验收规定要求,而因此次检查、修复、恢复而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总承包方承担。
在工作隐蔽前,总承包方须提前最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业主验收。
否则业主将不负责任何挖开检查、检验和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4)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将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清理出工地。
(5)所有由总承包方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工程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总承包方须确保并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
因取得有关批准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全部由总承包方承担。
(6)合同文件内所指的品牌、规格、型号,均解释为“已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的意义。
如总承包方要求替换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及型号,均应以不低于合同文件要求为标准,并取得业主的认可后方在工程中使用。
(7)本项目总体工程质量须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其它政府单位评定的合格等级,并达到市优或以上的质量标准,若本工程达不到此质量标准,总承包方须赔偿业主的一切损失(且总承包方被视为已对此质量要求作出承诺)。
7.专利权和使用费
为执行本工程而使用的任何专利,其费用视作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总承包方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专利权,而导致业主承受的所有支出,由总承包方予以补偿。
如果总承包方是根据业主的指令使用专利,总承包方不必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或涉嫌侵犯负责任,总承包方因此须支付专利权持有人的所有费用或赔偿应加到合同总价上。
8.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
总承包方应有一位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常驻工地。
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高级施工管理人员的职位和姓名、培训经历和工作经验等资料必须在其受聘前提交予业主,且经业主审批同意后方可负责本工程。
业主给予该项目经理的任何指令将被视作已给予总承包方。
该项目经理及其他高级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替须获得业主事先批准。
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撤换受雇于本工程的任何不称职或未尽职的总承包方人员(包括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亦包括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
总承包方应在收到业主指令后3天内执行。
9.业主进出工地
业主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内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总承包方进行与本工程相关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他场所。
如果工作是在分包单位(包括按合同条件第27条定义的专业分包单位)的厂房或其它场所进行的,总承包方须在分包合同中赋予业主及其授权代表同样的权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落实。
10.业主驻工地工程代表
业主有权委托有关之驻工地工程代表,负责监督检查总承包方对合同及业主指令的执行情况,总承包方应为其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
业主驻工地工程代表可向总承包方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口头指令,惟该指令应由业主补发工程指令以作确认及作为结算依据。
任何该等指令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以确认日期起被视为业主的指令。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业主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作出工程变更,但总承包方不能擅自作出工程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追认总承包方在没有得到业主指令前作出的工程变更。
任何业主要求的或得到业主追认的工程变更都不会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失效。
(2)本合同内“工程变更”含义是指合同图纸所示和工程量清单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工程使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3)业主使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指定金额和暂定金额时,包括使用暂定金额时所发出的指令所引起的指定金额,应发出指令。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续)
(4)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和暂定金额所指工作的费用,除另有协议外,须按照下列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所有业主要求的或获其追认的变更;和总承包方已执行的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所指工作,由估算师核定工程量和价款(总承包方按合同条件第27条第(g)款对有关项目提交的标函已被业主接纳者除外)。
当进行该工程量核定时,总承包方必须向估算师提供一份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进行工程量计算与核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文件,以及证明此项工程已完成之验收合格文件。
涉及的变更工程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合同要求,计价应采用合同单价,计量则应按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业主须给予总承包方核对工程量的机会。
除另有协议外,变更价款的计算和总承包方已执行的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所指工作的计算(总承包方按上述说明对有关项目提交的标函已被业主接纳者除外)均按以下规则计算:
(a)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性质相类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或价款计算,
(b)当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以上述单价或价款为基础换算;没有相似单价或价款则应根据估算师另行评估之价格计算,
(c)如果有关工作无法精确地计算,总承包方应预先向业主申请及取得业主允许后方可以以点工方法计算:
(i)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该人工单价﹐则以该人工单价计算;或
(ii)如果没有该人工单价或没有明确该机械单价,则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人日薪和机械租用价格,并加上由总承包方填写在点工单价表内的百分比作为一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而估价,如总承包方没有填写该百分比(或在清单内没有该点工单价表),则一律按百分之十二计算。
(iii)该项工作所须的物料价将以其成本加上包装和运送成本后并加上由总承包方填写在点工单价表内的百分比作为一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而估价,如总承包方没有填写该百分比(或在清单内没有该点工单价表),则一律按百分之十二计算。
。
附带条件为总承包方须提交用在该项工作的工时清单(如果业主要求,须附上有关工人的姓名)和所用物料的清单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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