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庄镇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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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IV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8.6预案生效时间
满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镇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泰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1镇减灾委员会
满庄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镇减灾委主任:
镇政府分管副镇长。
镇减灾委副主任:
民政办主任、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农办主任、建办主任、卫生院院长。
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镇民政办副主任。
镇减灾委成员:
民政办、宣传办、武装部、财贸办、教办、科委、派出所、安监办、财政所、国土所、建办、交通局、水利站、农办、广播站、卫生院、经管站、统计站、林业站、粮所、供电所。
2.2镇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镇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承担全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镇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民政办:
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负责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开展灾情核查和报送工作;
指导灾区灾民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依法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指导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补充和更新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
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指导全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
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协助镇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办:
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教办: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
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科委:
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派出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组织消防、特警做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国土所:
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建办:
指导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区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灾害调查;
指导全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协调工作。
交通局:
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负责抢通被损毁的所辖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公路畅通;
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水利站: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
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
做好灾区生活、生产用水调度,确保用水供应;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办:
做好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
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
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广播站:
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卫生院:
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财政所:
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
会同民政办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
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站: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站:
参与相关灾害评估;
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隐患的治理。
安监办:
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粮所:
协助做好灾区口粮供应。
供电所:
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实施抗灾救灾,协助镇党委、政府协调驻泰部队实地实施抗灾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1资金准备
民政办、财政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安排镇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省、市、区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2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3.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物资储备点。
3.2.2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每年年初购置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3.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讯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镇、村两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以镇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逐步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逐步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到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气象、卫生、环保、地震、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4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组织1-2次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1预警信息
4.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4.1.2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村(社区)通报。
4.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或者采取应急措施。
4.2灾情信息
民政办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灾情信息
(1)灾情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村庄、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
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灾情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镇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
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村两级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民政办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上报。
(3)灾情稳定后,民政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各村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3灾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4.3灾情核定
4.3.1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4.3.2部门会商核定。
应协调农业、水务、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3.3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4.3.4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及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政府及镇减灾委设定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镇长统一组织、领导;
II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镇长)统一组织协调;
III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办主任)组织协调;
IV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办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
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e、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镇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镇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
由镇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镇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镇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立即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d.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区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村级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镇政府或镇减灾委主持会商,镇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镇政府领导或镇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民政办会同财政所立即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民政办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农办、粮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镇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和心理援助。
(10)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报请镇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
由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b.立即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请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村级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情需求。
(2)镇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村(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镇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镇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民政办会同财政所立即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6)民政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镇慈善协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
由镇减灾委副主任(镇民政办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副主任(镇民政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镇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村级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镇民政办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镇减灾委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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