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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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
2.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3.订立工资三项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并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1.签订集体合同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3.按规定与全体职工签订或者续订了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劳动合同文本载明必备条款;
5.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
6.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8.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四)遵守劳动用工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1.按规定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登记材料,或者不存在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
2.未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存在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4.不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
5.不存在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6.不存在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
7.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裁减人员的行为;
8.依法聘雇或者解聘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备案(注销)手续;
9.不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的行为;
10.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行为。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不存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的行为;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
3.哺乳期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存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的行为;
4.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5.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6.不存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2.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按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2.不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3.安排加班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
5.按规定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为应参保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规定按月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5.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
6.不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
2.与劳动者约定的培训事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按规定使用实习学生;
4.依法成立工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划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不诚信)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在评定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下列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1)使用童工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
(2)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3)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投诉人和监察人员的;
(4)其他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劳动监察机构一次对企业一项或多项违法行为查处的,应当计为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一次。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连续三年获得A级企业中评选示范诚信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守法诚信信息记录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将收集的企业信息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和科室发现的涉及企业守法诚信的信息,应及时书面转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的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情况;
(二)劳动者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和科室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四)其他提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和维护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系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利用已录入系统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进行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由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对企业守法诚信等级的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参考相关部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由劳动监察员逐一审核确认,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复核;
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XX县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免予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企业,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一次;
(三)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当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注意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与县政府的社会信用体系相对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2013年4月23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XX县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30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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