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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背景: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
具体要求:
1.当事人真实、完整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迟延攻击、防御;
无故回避;
拆分诉讼标的等)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4.禁反言
5.懈怠、滥用诉讼权能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款)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辖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无独立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又无选择法院条款,也无任何口头承诺,只是当事人一方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是无条件的应诉,或是在该法院提出反诉。
这都表示当事人已经默示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实践中,理解默示协议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默示协议管辖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被告对原告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所谓不提出异议,就是指被告对原告确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要求另外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该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
在此,不提出异议和应诉答辩应当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推定为被告接受了原告选择的法院管辖。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才可认定被告认可了原告确定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
第三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
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
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第八十一条(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第五十六条(法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全权代理: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反诉:
确认之诉: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之分。
特点: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
前者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
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变更之诉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变更之诉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之分。
此外,还有人将变更之诉分为改变性变更之诉和消灭性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
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证据:
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的关系,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叫第一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首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隐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
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
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理论依据:
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行政程序保障制度
期间: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保全: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区别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3.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提供担保。
4.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作出裁定的时间。
5.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拘传: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拘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拘留、罚款?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起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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