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探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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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三农”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着力点。
今年2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这是中央在近年连续发出5个加强“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基础上,又一个重农强农的一号文件,要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三是银监会监管部早在2005年就指出减小资本市场发展为银行业带来的风险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必须坚决支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二)农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基金是分享“三农”领域未来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随着“国十条”经济刺激计划的公布,服务“三农”再次成为焦点话题,“三农”领域也成为下一阶段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的重要方向。
各家商业银行早已意识到农村市场的重要性,展开了对农村市场的布局。
工行2008年11月宣布,至9月末,该行支农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689亿元。
其中,直接对农林牧渔业、农药化肥生产和农资农具生产等领域的贷款增幅为9.7%,高于该行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除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工行还通过自身开发或委托代理方式,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有步骤地将银行卡、电子银行等一系列现代金融产品推广到农村。
10月底,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标志着江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11月3日,建设银行担任主发起人的湖南省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获准筹建,这是建行在全国发起设立的第一家村镇银行。
6日,由北京农商行联合青岛即发集团等六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青岛即墨北农商村镇银行正式成立。
24日,南京银行也发布公告称,获准发起筹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商业银行以建立金融机构的方式参与“三农”领域未来经济增长。
农行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基金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投入一部分资金,然后通过私募的方式募集一定规模的社会资金,组建不同投资目的产业基金,寻找农村地区有效盈利增长模式,选择市场前景好及运作规范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被投入企业上市后再有条件转让投资股权或通过分红使公司获取稳定收益。
(三)投资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润率很高,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是基金发行成功的前提。
一是随着近几年买方市场的形成,各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明显,大量企业纷纷转向实业投资,尤其是开发程度较低的农业,如种子培育、基因工程、生物制药、休闲食品等项目,本身利润率也相当高。
二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政策。
如农业投资领域享有一些低税、政策援助、优先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风险较低,收益有一定保证,适合于我国投资者求稳心态。
事实上,深、沪两地农产品及农业产业的股票和证券都有良好的表现。
(四)农行的内设机构改革为实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提供了保障。
产业基金通常涉及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三个当事人,其中基金公司主要是在资金募集成功后负责资金扩募和收益分配,以及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管理;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制定投资方案并实施,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人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而股份制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下设的“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运营管理部、托管部则可以实现上述三类角色功能。
“三农”发展委员会所辖的三农对公部负责信托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募集资金、信托资金的运作与管理;
运营管理部则作为每个信托项目的日常管理人从设计、发行和跟踪管理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托管部负责信托资金和财产的托管。
因此,农行目前的内设机构改革为实现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提供了可能。
三、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一)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应选择封闭式形式。
从海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基金业发展来看,基金普遍以封闭型起步,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再搞开放型基金。
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发展十余年,的确走过不少弯路,因此本着谨慎性原则,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形式。
另外目前产业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跌宕起伏不止,造成投资者心理素质极不稳定,在此条件下发展开放式基金是极其危险的,一旦证券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投资者必然挤兑资金,对基金的影响较大。
由于农业投资基金属于长期投资,短期内不可能持有过多现金,因此难以满足大量投资者的变现要求,如果投资者把农业投资基金当作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频繁的买进买出,必然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有违设立农业投资基金的初衷,严重时甚至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出发,应选择封闭式基金,我们会更着重考虑基金的风险性,更注重投资有高预期收益率的保证,且挑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业项目。
对封闭式基金流动性差这一风险高发点,可以通过规范合理的项目选择方式予以释放,也可以通过上市解决投资者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应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
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采取私募方式,且规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但这是美国的经济水平所决定的。
美国已经有一个相当富裕的阶层。
而我国公众财富积累水平较低,虽然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2万亿元,可人均储蓄总额不高,特别是工薪阶层更是如此。
为了动员公众普遍参与产业长期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公募方式,同时适应提高单个投资者参与的资金量,以解决筹资中可能出现的过度分散倾向。
可以将机构、外资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为主要私募对象。
(三)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应选择公司型。
契约型基金的优点在于设立运作方便,拥有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但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如何运用资产及其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这也许是目前许多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
当投资者将自有资金投向该信托后,失去了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权力,极易造成资金滥用,大权旁落,最终出现资金损失。
选择公司型基金有两点原因:
一是公司型基金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即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
农业投资基金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会占很大比重,他们参与基金重大决策的愿望远比证券投资基金强烈。
尤其在我国农业开发资金极为紧张,如果采用契约型基金很难保证其管理人会将资金投入农业,而公司型基金有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确保基金资产运用于农业,他们还可为基金提供良好的农业项目选择,有利于基金的正常发展。
二是公司型基金运作透明度高。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备法人资格股东可以对基金管理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可通过监事会对其日常行为及重大决策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及时向股东通报,同时连续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基金资产的运用在广大投资者的密切监督下,高透明度的基金运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定位与投资方向。
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是以产业作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它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对某种特定产业感兴趣的投资者,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运作,以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
其投资目标既追求长期资本利润。
也注重当期收入,是一种典型的成长与收入型投资基金。
我国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按照有关法规设立的投资金融工具。
其经营宗旨是在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将募集的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股权形式的投资,促进目标企业和项目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提高目标企业的效益,并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如下领域和项目:
农业产业化和高新农技领域中的农食品精深加工与制造业项目;
生物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繁育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草饲畜牧业及牧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生物能源、生物质原材料种植与加工、制造项目;
生物药物种植与加工制造项目;
新兴农用生产资料和涉农服务产业项目。
(五)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大同小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农业产业投资项目基金必须保证项目专用,实行封闭循环运作。
如“中国航空基金”在投资限制中规定:
不经股东大会同意,基金不得:
(1)投资于某企业、合资公司、项目或计划的投资基金净资产额的20%;
(2)变现任何投资的50%以上,或变现基金资产净值的50%以上;
(3)承诺或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寻求借款或予以基金借款以抵补基金资产,卖空证券或差价交易;
(5)投资于上市证券(除非这些证券期初被用做未上市的);
(6)投资于其他基金、商品、期货、期权或货币对冲交易;
(7)取代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或经理人的管理,及参与日常企业经营管理。
(六)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通过上市运作、股权转让、收益权托管、资产证券化、清算等方式退出。
基金项目投资通过企业上市退出的必要条件是该企业能够实现成功上市,那么在投资前对项目企业的上市成功前景要做出全面分析。
较为妥贴的退出方式就是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一种是该项目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收益权托管就是将基金将其投资的收益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收益权收回基金投资的本金及利润所得。
资产证券化是指基金在进行项目投资后,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重新组合这些投资,再由这些投资支持发行基金债券,通过所发行的基金债券收回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利润所得。
当项目或者企业濒临破产,基金可通过破产清算,收回部分投入资金。
四、相关法规及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中的角色定位
(一)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基金的法规有《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有一些部门性和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2008年末,发改委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目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开始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未来国内股权基金以及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作都将会有法可依。
(二)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中的角色定位
农行作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可以选择单一主体发起,也可选择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发起设立。
联合其他组织包括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发起设立。
当前学者、专家根据国外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市场运作经验提出了政府为重要发起者的论断,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诚然,像美国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培育风险资本市场采取了大量行动,以直接资本的方式参与了相应产业发展。
还有亚洲的韩国和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以投资私人产业基金实现对目标公司投资、创立产业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或与私人机构联合创立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参与对相应产业的资本供给,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定位就是良好综合环境的缔造者。
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开始就明晰角色定位,有利于市场各方各司其职。
我国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中的角色定位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做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使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稳步推进。
加速推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脚步,逐步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涉及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拓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同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这是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进行考虑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避免以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的导向性投资趋势,也可以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为私人资本的流动提供空间。
而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营造良好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收益进一步进行投资,也有利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良性循环。
最后,政府还应当充分发挥其对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政府不宜直接干预资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对基金的审批和投资限制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
同时,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政府还可以对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相协调。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社会已经形成创新氛围和创新机制,政府就应该从广泛的直接介入中脱身出来,转而以政府特有的权利支持市场化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
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
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
例如,政府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低息贷款,壮大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规模;
政府对创新技术本身和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环境支持等。
因此,我国政府在农业产业投资中的职能定位可以明确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职能,在法律体系构建、资本市场培育、政策措施支持等方面有所进展。
另一方面要克服投资者、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角色混同的不利局面,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做出综合努力。
参考文献:
1、《设立中国特色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构想》,作者:
史张彰、秦富,刊于2005年8月《农业经济》;
2、《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及其配套改革,作者:
马胜杰、王彬生,刊于2001年第4期《首都经贸大学学报》;
3、《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选择》,作者:
陈颖、陈彤,屠梅曾,2006年第6期《安徽农业科学》;
4、《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社会职能凸显》,作者:
张正怡,第一财经日报。
)
5、《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及风险管理问题研究》,作者:
陈颖、陈彤,屠梅曾,2005年12月《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6、《现行规制下信托公司拓展产业基金的模式研究》,作者:
马亚明,2006年第4期《金融市场》。
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社会职能应当凸显
投资网(CHNVC.COM)讯
近日,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和《第一财经日报》共同举办的“我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结果揭晓。
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
基金的成立是批准制,还是备案制?
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有许多问题争论已久。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表示,此次征文活动是为了“开启民智、凝聚共识、促进发展”。
本报会陆续将此次获奖论文摘要刊出,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6年12月30日,首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方正式设立。
而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问题也日益凸显。
可能出现的三种定位情形
现实中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一、参与角色分配:
公平竞争的投资者。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中存在投资人与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者与未上市企业两层代理关系。
尽管投资者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拥有人,虽不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但却有权享有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时以基金份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目前没有规范排斥政府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但政府作为投资者参与竞争就必然涉及到准入公平性的问题,从而阻断了更优的投资选择。
其次会涉及到政府对其直接投资部分的评估与监管的问题。
再次,在某些产业投资中,政府俨然已经脱离了纯粹投资者的身份,转而直接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有悖于投资基金运作的原理。
因此,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还存在许多急需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二、运作模式控制:
政府中心型融资方案。
就国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主要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中心”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中心”模式以及以以色列、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国内缺乏创业上市的途径,资本市场欠发达,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依然承担着融资中心之一的角色,即我国部分产业投资基金运作采取的是“政府中心型”模式。
这样,政府的资金支持就显得至关重要,既包括政府作为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提供,同时又包括向外融资、引进资本的行动。
在“政府中心型”的运作模式下,政府的融资能力需要进一步扩张。
在政府自行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更为广泛的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民间的富余资本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此外,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较为重视,但缺乏对基金退出机制的有效保障,政府在其中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社会职能承担:
综合环境的创造者。
综观世界各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别是初始阶段,政府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国目前尚处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萌芽阶段,面临一定的困境,也对政府社会职能的承担提出了一定挑战。
首先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缺失。
我国早在1995年便出台了《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对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却迟迟没有正式立法。
其次,我国产业资金运行的市场体系有待培育。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仍然存在违规操作等令人担忧的问题。
而且,我国的证券交易品种还较为有限。
这些状况必然要求政府在今后的方案中,对培育资本市场采取恰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的自由度。
再次,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宜生存的社会环境。
政府从法律、市场、财政方面的支持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基金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提高行政效率,为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做好铺垫工作。
可见,我国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承担着多方位的社会职能,在完善立法、培育市场、创造环境等诸多方面,我国政府肩负着长远而艰巨的综合性任务。
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
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初期,我国政府承担着基金投资者、运作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的多重身份。
这种多重角色混同的状况对促进产业投资基金有序发展将可能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基金运作行政化倾向严重、私人资本介入基金渠道受限制等。
因此,找准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定位,成为政府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我国的资本市场现实状况启示我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不可能脱离政府而存在。
在较为成熟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起和融资方式下,顺畅的进入通道、便利的退出机制、合理的风险收益比例,三方面必不可少。
其中的各项环节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保障,也离不开政府合理的规划与必要的宏观调控。
但是政府的职能应当进一步明确,而不能以混同的角色来处理产业基金运行的各类问题。
当前,政府正面临着转变多重角色的重大使命,而最重要的政府职能应当定位为政府的社会职能,即努力创造产业基金运行的综合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尽快制定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稳步推进。
我国目前仅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对于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仍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其次,拓宽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同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这是从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进行考虑的。
而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为产业投资基金营造良好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收益进一步进行投资,也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良性循环。
最后,政府还应当充分发挥其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同时,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政府还可以对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社会已经形成创新氛围和创新机制,政府就应该从广泛的直接介入中脱身出来,转而以政府特有的权利支持市场化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
因此,我国政府在产业投资中的职能定位可以明确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另一方面要克服投资者、主导者以及社会环境创造者角色混同的不利局面,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做出综合努力。
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关系研究
李
超,范玉贞(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
通过运用政府影响产业投资基金理论和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经验,对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环节中政府所起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化关系,以期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关键词:
产业投资基金;
信托关系;
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
F830.59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8772(2009)14-0094-02
一、产业投资基金界定
产业投资基金,也称产业信托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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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农行 发起 设立 农业产业 投资 基金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