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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倾销实际上是一种“差价销售”,也就是说,同一种商品按照两种不同的价格销售,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满足这三个条件,即构成倾销。
(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是三种贸易救济手段中使用最为频繁、最为有效的一种。
我国于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针对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的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
反倾销是WTO规则所允许的合法的贸易手段之一,本身具有针对性强、启动便利、短期效果明显,而且不容易引起贸易报复的特点!
其自身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和易胜性,使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深受青睐。
合理的使用本无可非议,但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常滥用这一个“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
特别是近些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日益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争论不休的热点之一!
从宏观上来分析,贸易收支的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宏观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3年甚嚣尘上、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的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应,并且在2009年到2011年得到证实。
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到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而此时中国生产的物美价廉的商品自然受到欢迎,并且会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将与工业化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产业发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会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这样我们可以展开预测,中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存在摩擦,并且数量也会不断增加。
二、外国对华实施的大规模反倾销的背景与实质以及持续高涨的原因
(一)反倾销的背景与实质
在国际环境条件下,反倾销产生的背景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贸易保护主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巅峰,一些国家改变了原来的保护策略和手段,以一种比起原来的更加隐蔽的方式来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反倾销自然就是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手段。
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来推行他们的独特的经济制度,以此作为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
同事,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在一种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障碍,用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达国家既掠夺他国又保护了自己。
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它也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高级工具之一。
行之最有效!
掠夺达到的义的场经济
(二)持续高涨的原因
首先,我们都清楚的知道,在未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如果全球经济处在一个比较萧条的状况下的话,受到各国国内企业与工作的压力,针对国际商品,特别是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还会持续增多。
正确的分析原因,才能帮助我们减少反倾销案件的频繁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倾销措施自身的便利优势。
反倾销是经过WTO认定的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是国际通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的特点。
因此在许多国家都频频使用!
2.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够合理,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过于重视眼前利益。
一旦出现一些行业有利可图,则往往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取得利益。
再加上中国企业数量众多,行业的管理与协调的能力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3.发达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伎俩就是说中国不是市场经济,而WTO<
反倾销协定>
第六条的一个注释规定,对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内正常价值可以采用特殊的方式来确定,这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作为标准,并且选择哪一个替代国的权利也属于进口国一方。
在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结果对我国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的做法和政策不但使得中国的许多产品因为征税而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是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从而使中国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
4.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引起反倾销的频发。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直接化。
美国2006年的“次贷危机”导致美国、欧洲以及全球的许多其他国家的经济放缓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因此,出现了许多国家滥用反倾销这种“合法”的手段。
5.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导致了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反倾销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生产基地,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比较,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增长势头最为强劲的国家,中国制造开始席卷世界市场,据商务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在家用电器,通用设备,纺织,医药,机械设备化工等十多个行业中有100多个制品产量居世界第一。
因此,各国便开始采用反倾销这种既合法又便利的手段!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在当下的国际大环境下,面对国外对我反倾销的新趋势,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能动作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形势。
(一)政府在应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
我国遭遇过多反倾销诉讼,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原产地规则过于简单、原产地标准过低、对国外原产地规则研究不够。
由于世界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我国正成为“世界工厂”,特别是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原来过低的原产地规则已不适应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制定服务于我国贸易政策的原产地标准,形成规范化管理。
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优势或生产能力相对较强的出口产品,要及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并尽量与国际通用的标准接轨,防止外国产品利用在我国装配、加工,而作为我国产品出口并因此提起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
在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同时,还应进一步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熟悉其原产地规则在国家贸易中对反倾销的影响。
对我国出口产品不利的原产地规则,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我国出口商在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中处于有利地位,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
为有效应对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把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建立反倾销应诉机制。
第一,要引导企业积极应诉,把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反倾销应诉的终极目的。
第二,培育应诉与受益的关联机制,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应诉,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反倾销官司一般都由行业协会出面统一应诉。
商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
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3.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反倾销主要是针对按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进行销售的产品。
而对生产成本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标准:
对市场经济国家按其国内价格来认定生产成本: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价格扭曲,因此其生产成本不按其国内的市场价格来认定,而是选取某一第三国相同产品的生产成本认定。
而在这一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比性,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极为不利。
目前,WTO成员国中,除欧盟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败诉率奇高的最主要原因,极大地制约着我国产品的出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通过双边谈判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
(二)企业应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对策
1.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出口产品“倾销”预警包括出口产品“出口量”预警和“出口价格”预警。
通过这两方面的预警,尽早调整被认为“倾销”的出口行为,维持出口市场的稳定。
(1)出口量预警。
按照《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来自某一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少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也就是说3%的标准就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警戒线。
所以出口企业在可能出现有反倾销的苗头时,对某一产品的出口数量就要好好控制3%这个门槛。
要做到预警防御,出口企业应通过了解进口国的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总量、进口国别、进口构成等,再通过主要出口企业间的协商或商会、行会协调,适当控制商品的出口规模及增长速度,以减少被反倾销的机会。
(2)出口价格预警。
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视为微量,可忽略不计。
换言之,如果进口国确定倾销幅度超过2%,则可能会实施反倾销调查。
出口价格大大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引发国外反倾销的“导火线”,它不但诱发出口国产品出口量的急剧增加,而且可能作为进口国裁定倾销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出口企业通过价格预警,一方面直接通过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和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另一方面,通过出口量预警间接接收价格讯号,争取做到预防国外反倾销的“双保险”,有利于稳固和发展国外市场。
2.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
如果出口产品被最终裁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这种影响很可能是灾难性的。
我国企业必须认识到当面对国外反倾销起诉时要积极应诉。
被列入反倾销“黑名单”的企业有的是希望别人应诉而自己搭便车,或者认为胜诉希望不大还要承担不菲的应诉费用,这些都是对世贸规则的误解。
目前,世贸成员国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我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
四、案例分析
(一)以出口陶瓷为例
近十年来,国外对我国陶瓷产品出口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从未间断过,大量的反倾销措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陶瓷产品的出口。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起,中国的瓷砖相继遭遇印度、菲律宾、埃及、厄瓜多尔、墨西、韩国、欧盟等国的反倾销措施。
部分国家的反倾销税率竟然高达200%以上。
2000年中国陶瓷代表团观摩意大利博罗尼亚陶瓷展览会,展位上当出现中国人的身影时,这些来自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的展商们对黄皮肤的中国人很是不感冒,大多数的场景是不欢迎中国人参观的,在这些西方陶瓷列强的眼里,中国人是来抄袭他们的产品来了。
2001年7月,印度首先对我国抛光砖反倾销展开调查,国内陶瓷企业应诉的只有一家,但仅有的一家企业却因为印度有关法规不具备应诉资格,结果使我国的陶瓷产品在印度征收24.7%的高额关税。
2003年4月,埃及对我国的瓷器餐具采取反倾销措施,开始征收30.5%的关税,遗憾的是47天无一家企业应诉,紧随印度之后,墨西哥、菲律宾发现了契机,相继对我国的陶瓷采取反倾销措施。
2011年3月,号称“史上最大”欧盟对华陶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中国陶瓷企业没有一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千五百家中国陶瓷企业,被征收高达73%的临时惩罚性关税,半年后将公布仲裁结果。
今年9月,欧盟对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终裁,将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瓷砖征收69.7%的惩罚性关税直至2016年。
由此可见,欧盟陶瓷市场正向“中国制造”关上大门,中国瓷砖的出口将遭遇严重打击。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显示,目前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瓷砖的第三大出口地区,出口量占我国瓷砖总出口量的8%-9.5%之间,出口总值10%-12%.中国瓷砖遭受反倾销的首要原因就是价格低,与国外产品相比,国内产品的生产成本更低廉,加上国内的低价无序竞争,导致在国外市场中国瓷砖的价格普遍较低,冲击国外市场,最终导致反倾销的厄运。
据相关专家介绍,中国陶瓷产品原料丰富,北到辽宁,南到广东,都有着优质的陶瓷泥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陶瓷产品低成本的架构,并且中国还拥有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力成本较低,这些有利条件使得中国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大的优势,也正是如此,导致欧盟对我国的陶瓷产品采取反倾销。
(二)以木制家具为例
1.案情介绍
美国对华木制家具反倾销案是—个颇具影响的案件。
该案不但涉及企业众多,而且涉案金额高达10亿美元,是—起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企业最多的反倾销案。
天津美克公司和深圳德源公司是本案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的两家。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做出反倾销终裁,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加权平均税率为6.65%。
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被裁定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税率为198.08%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15.78%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6.65%。
本案中,天津美克公司只被征收了最低的反倾销税率为0.79%,应诉成功;
而深圳德源公司却被征收了最高的反倾销税率,为198.08%。
作为同一行业的企业去应诉。
且都是美国商务部的强制调查企业,结果却截然不同。
故下文将对天津美克公司和深圳德源公司进行探讨分析,以探究其中的经验与教训。
2.案例分析
(1)基于净现值法的应诉决策分析
孙文波(2005)、毕玉江(2005)等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出:
出口额大的企业选择应诉,出口额小的企业选择搭便车等待,分享别人应诉成功的好处。
但此建立在一个假设上:
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中,采取“统一税率原则”,假设同行业的企业应诉取得成功,则可以获得行业平均税率。
而现在美国对我国并非采用统一税率,而采用如下原则:
将企业分成三大类,给予分别税率。
其一,是参加应诉并被强制核查的企业。
通常也是出口价格比较低的、出口量比较大的、有代表性的企业。
调查当局会在企业提交问卷的基础上,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不同公司的情况,给予不同的税率。
其二,是参加应诉但未被要求接受强制核查的企业。
以被强制核查公司的税率为基础,加权平均得出—个税率。
其三,就是不应诉企业。
因为不应诉,调查当局无法获得这些公司的任何信息,只能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计算出—个通常是具有惩罚意味的税率,一般比前两个税率都高很多。
可见现实与博弈模型的假设相悖,以上模型结论不适用。
本文认为企业进行应诉决策时,应采用净现值法,将未来应诉收益和应诉费用折现,判断净现值的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应诉。
深圳德源公司和天津美克等其它6家公司对美出口额占整个中国对美出口额的40%左右,美国是这两家公司主要的出口市场。
若胜诉,将保住对美国的巨额出口市场,应诉收益是巨大的。
应诉费用主要为准备费用、律师费用、组织费用等。
但行业协会会采取措施分担部分费用,使得应诉费用大大降低。
可见,净现值显然远远大于零。
这两家公司都应该采取应诉策略,所以天津美克和深圳德源进行应诉是正确的。
五、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倾销与反倾销已经成为当今的热点话题,尤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方面的贸易摩擦。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反倾销的形势,面对这样的严峻情况,我们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反映、面对、处理反倾销事件,尽快建立起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特色的三位一体的防反倾销体系。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反倾销作为进口贸易救济措施,并不是落后的保护伞,要正确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要利用它来为我所用,促进我们自身经济的发展。
企业只有不断地改革、发展、创新,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才是生存之道,才能确保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何让中国经济的均衡点更加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政府和企业需要研究和对待的重大命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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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期刊论文]-会计研究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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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磊--反倾销会计2004。
[6]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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