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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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
1.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标准
⑴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
⑵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
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⑷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标准
⑴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⑵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达到黄色预警以上时,应按相应级别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室外露天作业等作业;
⑶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
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⑷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4.垃圾存放、运输现场管理标准
⑴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⑵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⑶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5.建筑材料、土方覆盖管理标准
⑴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防尘网(颜色为绿色)网孔应小于4毫米,每平方米大于500克,应做到100%覆盖,不留死角,定期巡查,出现破损及时修复;
⑵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⑶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⑷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⑸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6.车辆清洗管理标准
⑴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安装高效洗轮机,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结束后,施工单位可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
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的,施工单位要确保100%使用;
⑵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确不具备高效洗轮机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要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②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7.施工围挡管理标准
⑴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⑵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⑶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颜色为绿色)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
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或遗撒,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及时对工地门前及围挡附近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标准
责任单位:
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通州交通支队
1.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资质管理标准
⑴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区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⑵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区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区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⑶建设单位要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使用达标车辆运输责任书,并落实人员加强日常检查;
施工单位要强化工地使用达标车辆运输管理,专人负责,昼夜值守,每日核实登记出土量和运输车辆情况,掌握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地点,确保达标车辆规范运行;
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区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
区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⑸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
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对违反要求者,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⑹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
《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⑺推行专用账户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
2.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标准
⑴凡在本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
⑵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有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⑶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⑷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⑸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⑹禁止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3.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过程管理标准
⑴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⑵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区住建、市政市容部门。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区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
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
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
取得区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三)拆迁工地、市政、水务、绿化工程扬尘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
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拆迁工地、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3.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建筑垃圾在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4.房屋拆迁施工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参照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5.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四)裸露地面、土堆扬尘控制标准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3.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区交通、水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4.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5.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执法责任
(一)建筑垃圾消纳、运输许可监管
依据法规,涉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消纳、运输的行政许可有4项,其中区市政市容委为执法主体的2项;
区交通局为执法主体的2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执法主体:
区市政市容委
主要法律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三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⑵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区交通局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核发
(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监管
依据法规,涉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行政处罚有11项,其中区市政市容委为执法主体的2项;
区交通局为执法主体的4项;
通州交通支队为执法主体的1项;
区城管执法局为执法主体的4项。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未取得准运证件的行政处罚
区城管执法局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
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项:
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吊销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二)项:
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撒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⑵《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6.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暂扣车辆、机具设备
执法主体: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7.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载货质量超载的行政处罚
通州交通支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9.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或泄漏遗撒
第六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未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扬尘控制监管
依据法规,涉及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行政处罚有3项,其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执法主体的2项;
区城管执法局为执法主体的1项。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违反绿色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⑵《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绿色施工标准采取抑尘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名称:
防治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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