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笔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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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基本功欠缺。
表现在:
第一错别字多,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
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
有时常用的字粗心大意写别字(如“的”“地”“得”不分);
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
第二病句多。
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
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
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第三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
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第四标点符号不规范。
一逗到底,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层次不分;
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第五人称混乱。
你我他不分;
第六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制作笔录的一般要求没有掌握。
具体表现:
一是叙述要素残缺。
时间、地点、人物、目的、手段、过程、结果等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二是记叙简略,描述粗糙。
物品的特征不明了,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确定;
人的体貌特征如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不明;
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不明;
场所的方位、特征不明;
三是对关系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
四是笔录的目的性不强。
制作笔录无提纲,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无的放矢;
五是笔录的逻辑性不强。
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
讯问笔录当然要全面、细致,但绝不是字越多越好。
(三)法律知识不能正确地运用到笔录中去。
一是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对被讯问人的“答”当然要如实、客观记录,关键问题记原话,但笔录中的“问”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
二是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三是对关系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如告知笔录、逮捕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等;
五是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如把办案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等记录在“问”中)、变相刑讯逼供(如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变相肉刑)的情况;
确有必要指认的,应先由其讲明特征,再进行指认。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到怀疑。
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
记录人或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起止时间不明确;
笔录对涂改、增删处未捺指印确认;
笔录头制作不规范,漏项;
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
“讯”问“询”问不分等。
(五)笔录的科技含量低。
除少数格式笔录外皆为手写,效率低效果差,目前仍是执法工作中最耗费检力的苦差事。
(六)记录人过多用地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
例如有一故意伤害案件,询问笔录出现了这样记录:
“问:
他用刀捅在了你什么部位?
答:
左腋下肋骨二寸处及右颞顶部,造成锐器伤。
问:
刀的特征?
我当时看见是一把黑柄、刀刃有二寸长、双面开刃的匕首。
”显然,被害人在被捅伤的时候是不可能对对方所持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手段、自己被伤的部位观察那么仔细、表述那么清楚的,况且事实上被害人也不可能是这样“文绉绉”专业性地回答问题。
(七)签名问题。
比如去年我县公安局办理的一件假冒伪劣药品案,在庭上,律师提出“张亮”的签字达十几种之多,有夸张成分,但问题点得很准,公诉人无法争辩,最终影响了判决效果。
二、讯问笔录制作基本要求:
(一)记录员讯问前必须熟悉案情,明确讯问的重点和意图,以便快速、准确地抓住要领。
同时,标题只能用讯问笔录,而不能用“审讯记录”、“谈话记录”、“调查笔录”等,这些至少是不严谨的。
(二)记录要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制作完整详实的讯问笔录。
如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五清楚、五排除”:
一是主体身份清楚,排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
二是赃款来源清楚,排除赃款为借用或礼尚往来的可能;
三是赃款去向清楚,排除用于工作的可能;
四是利用职务便利清楚,排除提供劳务或中介的可能;
五是犯罪故意清楚,排除不明知的可能。
二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的心态。
代表性的心态阶段有四个:
一是试探摸底,试图得知被掌握了多少犯罪事实和证据,因此答话笼统。
记录时一定要抓住要点,记录那些有罪或者无罪的内容,其他的一般可以不记;
二是对抗相持,会出现不供、供认、翻供、再供的现象。
记录中要十分注意答话,将其推诿之词,翻供中辩解的理由,以及供述的犯罪内容准确记录,而不要任意省略,这是日后侦查工作中防止翻供的重点,应该特别注意补齐补强;
三是反复动摇,讯问人会抓住时机,穷追不舍,步步紧逼,让其无喘息机会,此时一定要认真记录,如实在记不下来,可待答话完毕后按原意补记;
四是交待罪行。
讯问人员要放慢速度,书记员可以按正常速度记录。
三要防止语言歧义,对行话、黑话、方言要注解清楚。
四要如实反映讯问情况,忠实原话地记录下来。
所谓“忠实原话”,并不是每句话、每个字都一字不差,而是要不失原意。
对凌乱、重复的,可以不失原意的前提下予以理顺和适当浓缩(基本前提是防止出现过多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的情形发生),但对案件的重要情节和关键语言,则要一字不差地记录原话。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神态、动作,如抽烟、沉默、摇头、抓发、捶胸、哭泣、冷笑等动作语言,一般也应如实记录,有的时间长短也要作记录。
(三)记录重点要突出。
“问记简、答记详”,因为并非侦查工作记录,其价值取向在于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
(四)书面整洁,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准确。
字写得好不好,是水平问题,写得清不清晰则是工作态度问题。
标点符号很重要,如前所述,不要一逗到底,因为它可以准确反映当时的语气、神态,对意思表达很有帮助。
而且最好不用省略号。
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或者说话吞吞吐吐、断断续续时,有些书记员对此用省略号一笔带过,事后阅卷时,势必产生犯罪嫌疑人没说或没说完,还是记录人没记或没记完,产生疑义,为后阶段定案留下隐患。
为稳妥起见,可配合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动作。
三、讯问笔录的具体要求:
(一)首部:
一是首次讯问中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可以防止张冠李戴冒名顶罪,以及刑事年龄有误致使案件出问题。
二是要全面、准确地记录告知事项。
一是讯问人员的身份介绍;
二是说明谈话目的;
三是告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回答义务、聘请律师、回避权利(《权利义务告知书》很有必要,电子版本就很起作用了);
同时补一句:
“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
”防止可能出现的这样翻供:
“他们叫我说,我就随便说说,不知道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知道的话,我肯定会说真话的。
”
(二)正文:
一是围绕犯罪构成和“七何(时间、地点、人物、目的、过程、手段、结果)”,正文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制作客观、真实、规范的笔录。
在文字叙述表达上要尽量用工作对象的原话,当然我们可以按照原意组织贯通文字,但不能象写文章,不能有过多的渲染。
否则的话,庭审质证时,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讲“记录中的某句话(某个词),我连是什么意思都不懂,怎么可能是我说的呢?
这是记录人自己的意思。
”
二是为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应有体现社会危害性内容。
关于社会危害性,我们可设定这样程序,依次进行:
你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你的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
依照法律应不应该受到刑罚惩罚?
你是不是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三是讯问完毕后,应该继续讯问:
刚才讲的内容是否属实?
是否需要补充?
有无逼供或指诱供等情况?
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讲的一样?
并将结果形成文字。
四、几个需要注意的事项:
1、首先是笔录的合法性。
制作笔录履行了合法的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比如被讯问人未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未写明对笔录的意见,或在修改处、补充处未签名或盖章,都会直接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
(1)内容的合法性。
去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这种证据当然无效。
(2)讯问主体和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指定的记录人员共同制作,非案件承办人不能制作。
(3)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我院原来不够规范,现在应统一规范为签在最后面。
2、签名或盖章。
如犯罪嫌疑人拒绝的话,讯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允许补充或更正,并在盖章或捺手印;
如记录没有错误而要求修改的,则不能允许,但可以变通为令其在末页加以说明。
签名和盖章的认识。
盖章的“章”分个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两种。
就个人名章而言,其与个人没有本质联系,没有同一性(电脑刻章),更不能反映该人是否在场、是否看过笔录,如果事后当事人否认的话,就难以确定此证据的效力。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签名并捺手印或加盖名章的做法。
捺手印也也有讲究,不要过于随意,一般用食指,取半环形,否则的话,同一鉴定不一定做得出来。
3、讯问与记录必须默契配合。
记录要跟上讯问的思路,讯问要照顾记录的速度。
对于必须记录的重要陈述,主问人员要提示记录。
讯问之中,记录员不得随意插话,以免影响主问人员的思路。
记录完毕,可先让主问人员过目,发现漏记,马上弥补。
讯问结束后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作好记录,最后由被讯问人阅签。
制作笔录一人边问边记不可取。
制作笔录通常情况下应有两名办案人与笔录对象面对面交谈,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完成。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提讯的人数较多,办案人会为节省时间而分开提讯,一个人自审自记。
这样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保证审讯质量和记录质量,也不利于保证审讯人员的人身安全。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两名办案人员在场,只有其中一名办案人边问边记,而另一个完全是个听客,这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禁止,但难免有浪费诉讼资源之嫌。
4、在讯问中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注意从不同角度堵住犯罪嫌疑人的后路,并详细记录,防止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而翻供。
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要查明其原因,重新制作笔录,而且要证明其翻供的动机、过程、手段,并注明以哪次笔录记载内容为准,防止再次翻供。
5、电子录笔目前在普及中,这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防止简单复制。
同一案件不同的几份笔录,除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同外,其余问话与回答完全一样,甚至于一字不差!
这种现象在办理有多个目击证人的案件时、电脑笔录制作中最为常见。
基于法律禁止用非法手段伪造、收集证据,不经过合法的问讯程序得到的证据都是违法的,所以这种证据有问题。
因此用电脑做笔录,要事先做好准备,记录与提问同步进行;
确有必要的话,也要采取办法,如更改一些不是关键的字,就杜绝“雷同笔录”的出现。
6、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连续讯问多名对象,难免会因为疏漏,没有写清具体的时、分,而是在事后发现时补上。
这也是违反笔录制作当场性的,不利于还原事情本来面貌。
解决的途径只有一个,就是实事求是,细心谨慎,遵照法律,当场完成。
7、在重视笔录质量的同时应重视其它固定证据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该条同样适用于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因此,尽可能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
尽可能收集被害人、证人的亲笔证词;
尽可能利用视听资料固定证据。
收集亲笔供词、亲笔证词既可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又可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值得推广和尝试。
8、可以看看剧本,借鉴剧本里的表达方式,因为剧本对场景、人物的语言、动作、表情等的表述方式是很完备和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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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 笔录 注意 有关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