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案对比.docx
- 文档编号:7649584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25.87K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案对比.doc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案对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案对比.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案对比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
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
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环境的合理消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
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
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
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
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
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
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
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
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
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
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
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
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
1/10
2/10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
挑选。
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
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
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
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
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
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
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
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
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
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
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
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
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
评、建议。
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
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
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
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
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
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
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
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
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
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
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
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
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
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
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
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
3/10
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
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
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
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
内容无效。
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
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七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4/10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
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
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
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
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
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
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
为。
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
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
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
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
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
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
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
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
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
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
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
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
时审理。
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
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
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参与制定有关
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
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
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
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
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
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七)就损害消费
5/10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持。
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
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
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
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
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
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
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
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
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
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
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
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
有人要求赔偿。
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
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
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
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
6/10
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 护法 修改 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