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docx
- 文档编号:7639256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4.51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为了便于准确划定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范围,考虑到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采取排除法,除了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本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
价格约束机制要求市场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
经营者定价原则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又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领域的具体体现。
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公平原则。
在市场交易中,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合法原则。
即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具体到经营者的价格活动,不如实介绍商品的情况,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合法行为掩盖违法目的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原则的;违反协议,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等,都是违反信用原则的。
这些行为不仅无效,当事人还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本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对市场调节价,虽然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
在市场形成价格时,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经营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关系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只有将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商品差价和价格。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作为交换范畴离不开市场,因为价值决定是在生产领域,价值实现必须到流通领域,因而价格的形成必然要受供求关系的制约。
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不应求,则价格上升,这种供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供求关系变化以后,价格没有及时调整,供求关系就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自己。
经营者制定价格必须尊重供求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获利的合法途径。
市场调节价要求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经营者获利必须选择的目标是:
将市场可销价格作为上限,将生产经营成本作为价格下限,同时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价格竞争原则,抛弃不择手段的价格竞争方式。
因此,经营者获取合法最大利润的唯一途径是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本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健全内部价格管理的义务。
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
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保证。
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管理制度、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
定调价管理制度包括:
价格目标管理制度、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配套管理制度和价格折扣制度等。
经营者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价格通知制度、价格工作联系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定价效果报告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主要由经营者按照目标成本和利润,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这就要求经营者科学地制定定额成本或合理制定自价成本。
为使定价依据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无论是制定市场调节价,还是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都要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本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竞
争中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
集价格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于一身,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
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
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
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
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以及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产品试销价格的作价原则,既要考虑生产部门试制成本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发展生产,又要考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广使用。
新产品在试制阶段成本一般较高,定价时既要考虑成本高的因素,也要考虑成本呈下降趋势的确良因素,并且要充分估计到试销产展过程中数量、质量等方面变化的特点。
通过试销要测试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质量、效用等方面的评价和需求量的大小,以研究改进质量和确定产量。
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正式价格,按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机制中,考虑生产批量小、成本高等因素,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系列中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制定权属于经营者,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同类产品的比价,结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及合理利用资源的政策制定。
所谓特定产品是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工产品。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当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来自外部任何方面的侵犯时,经营者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检举、控告其侵权行为。
本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内。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于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
营者必须执行。
这是因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带有强制性,政府在制定价格前,已充分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权衡了各方利益。
价格一但确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经营者具有执行的义务。
不得改变,但可以向政府反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价格调整是否合适的看法,在政府未改变价格之前,必须严格执行。
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是政府应用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措施,是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社会安定的要求。
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本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
在这里,“码”是指“代表数目的符号”,“明码”是指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表示,“价”指“价格”,“标价”指“标示价格”,“明码标价”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
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明码标价已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中,都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零售企业更应如此。
其作用在于:
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利于企业售货员的协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标价办法。
一般说来,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但无论那种标价形式,都应做到完整准确,醒目直观;坚持有货有价,有价有签,一货一签,货签相连。
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市场层次多样化、复杂化,价格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费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价格法律法规予以禁止。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释义】本条规定了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1.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
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
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消陈列作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
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
包括:
(1)联合固定价格行为。
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名者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
很显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
(2)限制转售价格行为。
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品的没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
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
2.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亦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
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
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
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等。
3.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4.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欺骗性价格表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
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
(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
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
⑶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所谓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6.经营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
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
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新定价等等。
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要手法有:
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
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明令禁止。
7.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市场价格法规制约,少数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
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
为此,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
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该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解释权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法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中介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
中介机构也叫市场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
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有四大作用:
一是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结算服务、配送服务、培训服务、经纪服务、法律服务等等;二是沟通,沟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国际活动之间的联系;三是公证,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开展财务的会计、审计、资产和资信的评估,计量及质量检验,为市场纠纷进行仲裁;四是监督,依据市场规则制定公约或行规,进行自我约束,监督市场交易行为。
从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型看,重点要发展以下几类:
一是为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二是为保证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三是为促进市场发育、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机构,如信息中心,咨询、研究机构,报价体系,结算中心,物资配送中心,货栈等;四是直接为市场服务的“桥梁”组织,如各种经纪商,典当行,拍卖行,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五是为监督市场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如计量检查、质量检查、生产检验等生产服务机构,等。
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市场中介机构相互间也要形成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介机构属于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价格法特别强调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中介机构行为的法律特别强调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不得欺诈、肋迫当事人,也不得作虚伪的意思表示。
此外,中介机构从事专业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政府有规定的,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法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
进口商品国内价格是指进口商品进入国境以内的价格,即进口商品在国内的拨交、销售价格。
作价方法主要有:
代理作价、自营作价(包括比照国产同类商品的政府定价作价、倒扣或顺加作价、按进口商品成本加成作价)、外贸企业与订货企业或用户协商作价。
进口商品在我国境内低价倾销,不仅使我国已经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给我国造成巨额损失,使几十万人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经营者 价格 行为 法律规定 解释